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发给学生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贸易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法律中最为复杂和敏感的部分之一。
本案例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纠纷为背景,探讨国际贸易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中美贸易关系中美两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双边贸易关系密切。
然而,近年来,由于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
2018年,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约5000亿美元的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引发全球关注。
(二)知识产权保护纠纷在贸易战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美国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导致美国企业利益受损。
而中国则强调,美国对华加征关税的举措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歧视性对待。
二、案例经过(一)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2018年,美国对华发起337调查,指控中国企业侵犯美国某知名公司的专利权。
调查涉及的产品包括手机、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初步裁定,中国企业侵犯涉案专利权,禁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二)中国企业提起上诉面对美国ITC的初步裁定,中国企业不服,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ITC的裁定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等问题。
(三)中美双方谈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中美双方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展开谈判。
中国承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美国则表示,将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效果。
(四)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经过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裁定,中国企业未侵犯涉案专利权,撤销美国ITC的初步裁定。
此案成为中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保护纠纷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案例分析(一)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1.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明确规定,成员国应保护知识产权,并确保其在本国法律中的实施。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与外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由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按照约定生产并完成了货物出口。
然而,在外贸公司收到外方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就尾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我国某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外贸公司与外方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出口合同,约定外贸公司向外方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单价为每件1000美元,共计1000件,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2. 2019年6月,外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外方公司指定的港口。
3. 2019年7月,外方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外贸公司承担退货责任。
4. 2019年8月,外贸公司同意退货,并与外方公司达成退货协议。
5. 2019年9月,外贸公司完成退货,并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6. 2019年10月,外方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7. 2019年11月,外贸公司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外方公司支付尾款。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2. 退货条件的确定。
3. 尾款支付的依据及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外贸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外贸公司应当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2. 退货条件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退货:(一)出卖人提供的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与实际不符的;(二)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卖人未告知的;(三)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要求退货的。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完整详细版)
国际贸易纠纷案例分析一、国际贸易纠纷的定义国际贸易纠纷:就是指贸易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或侵权等的纠纷。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例(一)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由来已久日本对美国出口汽车早就受到的自动出口限制。
1977年到1981年,美国汽车产量下降三分之一,进口汽车比例从18%提高到25%。
1980年三大汽车公司共亏损40亿美元。
美国与日本谈判,日本由于害怕美国实施更严厉的进口限制而“同意”限制汽车出口。
美国汽车生产者利用1981-1985年这段时间降低保本点和提高质量,但是成本节约没有传递给消费者。
日本也通过出口汽车赚取高额的利润,最大的损失者就是美国的公众,他们必须为国内外的汽车支付可观的高价。
自1985年来,美国一直没有要求续签进口自动限制协议,但日本单方面限制了汽车出口以避免与美国有更多的贸易摩擦。
到了80年代末,日本加大了在美国所谓“移植工厂”投资汽车生产,这种由一国向其出口目标市场投资以避免贸易摩擦和未来贸易冲突的投资方式被哈格韦惕(Bhagwait)称之为“替代投资”。
到了1991年日本占领了31%的美国汽车市场(18%通过进口,13%通过在美国生产)。
从那以后由于美国汽车生产者效率的提高和日本汽车在美国价格的提高。
日本汽车所占市场份额才降到了27%(1993年)。
(二)美日汽车贸易摩擦烽烟再起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日本进口的豪华轿车征100%关税。
美国指出,1993年7月日本曾经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的问题,但实际上一直拒绝与美国谈判。
日本产汽车在美国市场占有25%的份额,而美国产汽车在日本市场只有1.5%的份额,在汽车部件贸易上,美国对世界其他国家有51亿美元的顺差,而对日本却有128亿美元的逆差。
根据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301和304条款,美国作出上述决定。
美国说它并不谋求固定的市场份额,而是要日本向全世界的汽车商开放市场,它不想迫使日本企业购买外国汽车部件,而是要日本的汽车市场在透明度和真正竞争的状态下运转。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某国际供应商(以下简称“对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方购买对方的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交货时间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我方要求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然而,在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具体表现为: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表面划痕、材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
2. 交货时间纠纷合同约定,对方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货物全部运抵我国港口。
然而,对方实际于2020年1月10日才将货物运抵我国港口。
这导致我方无法按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交货时间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已构成违约。
四、案件处理1.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部分货款,以弥补我方经济损失;(2)承担我方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的合理费用;(3)赔偿我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其他损失。
2. 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负责其在华市场的销售业务。
2018年,跨国公司从我国某电子元件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处采购了一批电子元件,用于其产品的生产。
然而,在产品组装过程中,跨国公司发现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性能不稳定。
跨国公司遂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跨国公司向我国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供应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3. 跨国公司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应商赔偿?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进出口商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或者生产厂商要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跨国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中是否包含相关条款,以及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成为判断供应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关键。
四、案例分析1. 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跨国公司的陈述和证据,部分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性能不稳定。
供应商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提供的电子元件符合国家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电子元件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部分电子元件的质量确实不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法院认定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元件存在质量问题。
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明确了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发现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并规定了质量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2. 货物到达原告处后,原告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以下问题:(1)部分货物存在材质问题,不符合国际通用标准;(2)部分货物存在尺寸偏差,超出合同约定的公差范围;(3)部分货物表面存在划痕、磨损等瑕疵。
3.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4.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仲裁委员会裁决1. 关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通用标准。
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仲裁委员会认为,被告作为供应商,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2. 被告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5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检验: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检验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确保了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关于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某外商(以下简称“乙外商”)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外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名称:某品牌手机;2. 数量:1000台;3. 价格:每台100美元,FOB价格;4. 装运时间:2010年12月;5. 目的港:乙国某港口;6. 支付方式:即期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质量向乙外商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外商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院判决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乙外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但是,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乙外商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乙外商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的规定,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合理时间内支付货款。
本案中,乙外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综上,法院判决乙外商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中的货物质量、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货物质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质量是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检测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乙外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跨国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跨国公司因环境合规问题引发的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争议。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某沿海城市设立了一家子公司,名为乙公司。
乙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化工中间体,产品主要出口至欧洲、北美等地区。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欧洲和北美等国家对进口化工产品的环保要求日益严格。
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虽然没有超过我国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2019年,欧洲某环保组织在对乙公司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后,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化工中间体中存在超标污染物。
该组织遂向欧洲相关机构投诉,要求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并追究乙公司的环境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根据《巴塞尔公约》等国际公约,跨国公司应当遵守东道国的环保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本案中,乙公司虽然遵守了我国的国家标准,但与欧洲、北美等国家的环保要求相比,仍存在差距。
因此,乙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国际环境标准。
2. 欧洲环保组织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公约,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有权对跨国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投诉。
本案中,欧洲环保组织有权对乙公司提出投诉,要求其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欧洲相关机构是否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国际公约,成员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本案中,如果乙公司产品确实存在超标污染物,且对欧洲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或环境安全构成威胁,欧洲相关机构有权对乙公司产品实施禁令。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种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分享一起涉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纠纷案例,旨在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我国广东省的出口企业,主要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韩国的进口企业,主要经营服装进口业务。
2018年,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纺织品。
合同中约定了FCA(Free Carrier)贸易术语,并由甲方负责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韩国港口。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货物装船并运至韩国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韩国港口后,乙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接收货物。
甲方认为,乙方无权单方面拒绝接收货物,因为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发生在货物交由承运人处置时。
于是,双方就货物的接收问题产生了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FCA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点。
乙方主张,根据FCA贸易术语的规定,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而甲方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甲方则认为,风险转移发生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时,且在装船过程中,乙方并未提出任何质量异议,故乙方无权拒绝接收货物。
四、法律分析1. FCA贸易术语的定义FCA(Free Carrier)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完成交货义务。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版的规定,FCA术语下,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2.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根据FCA贸易术语的规定,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转移。
在本案中,甲方已经按照约定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运至韩国港口,符合FCA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条件。
3. 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尽管乙方在货物抵达韩国港口后提出了货物质量异议,但根据FCA贸易术语的规定,乙方应在货物交货时提出质量异议。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摩擦不断加剧。
其中,中美贸易争端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2018年,美国对华发动了贸易战,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导致中美贸易关系紧张。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例,探讨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输美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制,对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此后,中美双方在贸易领域展开了一系列交锋,包括农产品、汽车、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贸易摩擦。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WTO协定是国际社会在贸易领域共同遵守的基本法律文件,旨在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降低关税,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
在中美贸易争端中,双方均依据WTO协定行事。
(1)美国对华加征关税:美国认为中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实施补贴,损害了美国相关产业。
根据WTO协定第6条,成员国可以对受到不公平贸易行为影响的产业实施反补贴措施。
因此,美国有权对华加征关税。
(2)中国对美反制:中国认为美国对华加征关税违反了WTO协定第16条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
中国有权采取反制措施,包括对美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
2.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GATT是WTO协定的前身,其宗旨与WTO协定相同。
在中美贸易争端中,GATT的相关条款同样适用于双方。
(1)美国对华加征关税:GATT第6条关于反补贴的规定与WTO协定第6条相同,美国有权对华加征关税。
(2)中国对美反制:GATT第16条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与WTO协定第16条相同,中国有权对美反制。
3. 《中美贸易协定》(USMCA)USMCA是中美双方在贸易领域达成的一项双边协定,旨在加强中美贸易关系。
在中美贸易争端中,USMCA的相关条款也具有参考意义。
(1)美国对华加征关税:USMCA第16条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规定与WTO协定和GATT的相关规定相似,美国有权对华加征关税。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发给学生
案例分析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 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IF某产品 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民币1900元,有效 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 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 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 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 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 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 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 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 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 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 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 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 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 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 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出口企业与外国一家进口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履行。
出口企业为我国某市A公司,进口企业为美国B公司。
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了《国际贸易货物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应在2021年10月前交付,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
二、案情简介1. 合同履行情况: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和装运,于2021年9月将货物发往美国。
货物抵达美国后,B公司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2. 纠纷产生: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退货要求。
A公司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拒绝退货,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质量索赔。
3. 争议解决:双方未能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于是向我国某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组成: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货物检验报告、装箱单、发票等。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B公司提供的货物检验报告显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与《公约》规定的一致性: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主要原因是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违反了《公约》的规定。
2. 仲裁庭的裁决依据: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中,仲裁庭适用了《公约》的规定。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中国出口企业与一家美国进口企业之间的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中方”)与美国进口企业(以下简称“美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中方出口一批货物至美方。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 货物描述:1000吨钢铁,规格为XX。
2. 价格:每吨XX美元,CIF美国某港口。
3. 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
4. 装运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
5. 争议解决:任何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
合同签订后,中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了货物的生产、检验和装运。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港口后,美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中方承担全部损失。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中方遂向CIETAC提起仲裁。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美方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3. 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仲裁庭首先审查了中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ISO 9001标准。
然而,美方提供了另一份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该报告显示货物质量存在缺陷。
针对这一争议,仲裁庭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8条,卖方应保证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在本案中,中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而美方提供的报告则存在争议。
因此,仲裁庭倾向于认定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2. 美方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根据CISG第39条,买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拒绝接收货物:(1)货物与合同不符,且该不符构成了根本违约;(2)买方有理由认为,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货物将不符合合同要求。
在本案中,虽然货物质量存在争议,但仲裁庭认为,根据CISG第39条的规定,美方无权仅因货物质量存在争议而拒绝接收货物。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20xx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国某迸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倮险公司B处获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申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特殊附加险。
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保范围之内。
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3)不能。
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
保险货物的损失如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倮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入。
国际贸易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产品销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2018年,公司与美国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美企”)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公司向美企出口一批高科技产品。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
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于2018年6月完成了产品生产,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美企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美国后,美企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3. 美企是否有权拒绝接收货物?三、案例分析1. 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公司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公司提交了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则提供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存在多项不合格项。
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以及质量责任的承担。
(2)产品检验报告: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依据。
(3)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作为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依据。
根据以上因素,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证据较为充分,证明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而美企提供的检测报告仅作为其主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依据,不足以推翻公司的证据。
2. 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在分析这一争议焦点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合同中关于质量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2)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判断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国出口商(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时交货。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3.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3条的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将货物交给买方。
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的损失计算。
根据公约第74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包括合同价款的全部、实际支付的费用、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损失等。
经法院审理,原告的损失为合同价款的20%。
3. 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约第78条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价款的20%及实际支付的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及损失赔偿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违约认定。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交货。
被告未能按时交货,已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公约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构成违约。
2. 损失计算。
原告的损失包括合同价款的全部、实际支付的费用、合同未能履行造成的损失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告的损失为合同价款的20%。
3. 违约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同价款的20%及实际支付的费用,体现了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
五、启示1. 企业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国际法律法规,明确合同条款,以降低违约风险。
经济贸易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该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分享相关法律知识。
二、案情简介2016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约定我国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在装运后30天内,印度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装运后,印度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货款,导致我国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同效力。
2. 货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印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索赔途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我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要求印度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解除合同,要求印度公司返还已收到的货物;(3)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我国公司在与印度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后,印度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我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1. 协商解决首先,我国公司可以尝试与印度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协商过程中,我国公司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货物装运单据等,以便在协商不成时作为诉讼依据。
2. 诉讼途径若协商不成,我国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印度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我国公司需注意以下事项:(1)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同效力及印度公司的违约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如要求印度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返还已收到的货物等;(3)了解我国与印度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情况,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国际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我国某公司与某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情分析1. 货物质量问题在货物交付过程中,我国某公司发现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经检验,该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我国某公司要求某外国公司承担退货责任,但某外国公司以货物质量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为由拒绝退货。
(1)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我国某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货物不符合该标准。
(2)当地市场标准某外国公司提出,货物符合当地市场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明。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货物质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非当地市场标准。
2. 支付方式问题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某外国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我国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1)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某外国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货款。
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已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卖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结论1. 货物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2008。
某外国公司收到的货物不符合该标准,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退货。
鉴于某外国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 支付方式问题某外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我国某公司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法院应支持我国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国际贸易法律纠纷,主要涉及货物质量和支付方式两个问题。
贸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我方”)与美国某进口商(以下简称“美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出口合同。
合同约定,我方负责将一批货物运至美国,美方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我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货物运至美国。
然而,美方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我方多次与美方沟通协商,但美方始终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我方向我国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我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质量应当符合美国相关行业标准。
在仲裁过程中,我方提供了货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美国相关行业标准。
同时,我方还提供了货物样品,供仲裁委员会现场检验。
经过检验,仲裁委员会认为我方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2. 我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但美方以货物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我方主张,货物存在瑕疵属于正常现象,不属于违约行为。
对此,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货物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影响货物的使用性能,也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我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贸易法律适用本案涉及国际贸易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参照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根据《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
在本案中,我方已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因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美方无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美方支付我方货款及利息。
五、启示与建议1. 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完整、明确,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
2. 在签订合同前,对货物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3.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范合同风险。
国贸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涉及我国一家知名出口企业与国外一家跨国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
本案涉及的商品为某品牌电子产品,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导致纠纷产生。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当事人信息1. 原告方:我国某知名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原告”)2. 被告方:国外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纠纷原因1. 货物质量争议:被告认为收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被告无法按时履行其后续订单。
3. 支付违约金: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时交货,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经过(一)合同签订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某品牌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合同履行1. 原告交货:原告于2018年6月完成了货物的生产,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2. 被告验收: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进行了验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 争议产生:被告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三)协商解决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四)诉讼程序被告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货物质量争议1. 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并符合被告的使用要求。
2. 检验标准: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被告认为该标准不符合其使用要求。
3. 鉴定结论: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货物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
(二)交货延迟1. 原因分析:原告未能按时交货的原因主要是生产过程中遇到了技术难题,导致生产周期延长。
2. 合同约定:合同中未对交货延迟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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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中国某专业生产巧克力的食品公司根据其生产巧克力的计划,与专业从事粮油食品 进出口贸易的A公司订立一购销合同,要求A公司供应生产巧克力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可可粉。A公 司接受订单后即与美国B公司订立进口棕榈油和可可粉的合同一份,货值USD200,000.合同约定以 CIF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某港口,收货人为食品公司,并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 付。食品公司作为收货人在该合同上副署。合同订立后不久,A公司即委托C银行按合同中的信用证 条款开出以美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同年11月25日,C银行收到美国D银行转来 的全套交易单证。与此同时,A公司与食品公司得知货已到达目的港,食品公司遂与承运人打通关节, 凭保函提取B公司发来的全部货物,结果只有可可粉,未见棕榈油,食品公司无法生产巧克力。食品 公司即要求A公司即通知C银行拒付全部货款。C银行经审核认为B公司交付的全套单证完全符合信用 证的要求,即在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全数付出。随后将付出的货款从A公司帐户上全部扣除。但B公司 以后一直未发棕榈油。为此,食品公司依据原合同约定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即以B公司单据欺 诈为由要求法院冻结信用证。法院经审核认为此案不符合冻结条件,故不再采取冻结措施。A公司只 得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C银行承担棕榈油的货款损失和其向食品公司赔付的损失。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 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 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 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 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 仲裁条件可接受,速”。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 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 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BTG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索赔能否成立?
案例分析
某年3月20日,我国某进口商B公司与巴西某出口商A公司签订一 份购销货物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 证,之后A公司擅自变更为托收方式付款。B公司于6月8日收到装 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运往中国上海港,并注明合同号 和信用证号。6月14日B公司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 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B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提 货并拒绝付款,同时提出双方解除合同。A公司不服,经双方协调, 未果。B公司便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试分析,B 公司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如何才能使其 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案例分析
问题: 1.中方甲公司6月27日的发盘是实盘是虚盘? 2.中方在荷兰未作还盘但一再请求增加数量和降低价格, 延长有效期的情况下,于7月17日复电称:将CIF某产品 增加至300吨,每吨CIF鹿特丹价格人民币1900元,有效 期延至7月25日的报盘是实盘还是虚盘? 3.荷方于7月22日来电内容,是否可以作为承诺的意思来 表示认可?为什么? 4.中方在接到荷方7月22日来电后,于7月24日发出拒绝 成交的复电,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
某年8月21日,我国北方某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向英国BTG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建 议:愿以每台700英镑的价格按照CIF大连价格条件购买笔记本电脑500台。8月 22日,BTG有限责任公司接到辉煌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发盘后,立即电告接受 对方的报价。8月31日,BTG有限责任公司将500台笔记本电脑交给英国FARRY 运输公司装船运输。FARRY运输公司发现其中有80台笔记本电脑包装破损,准 备签发不清洁提单。但BTG公司为从FARRY运输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以便结 汇,于是向FARRY运输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FARRY运输公 司遂给BTG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BTG有限责任公司持清洁提单顺利结 汇。辉煌有限责任公司于11月1日收到货物,发现80台笔记本电脑有严重质量问 题,于是向承运人德国FARRY运输公司索赔。 试问:(1)承运人FARRY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1990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IF某产 品200吨,每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发盘,但对 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 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中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CIF 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经两次延长,最后期限为7月 25日,荷兰乙商号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并提出“不可撤销, 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量计算。除提供通常装船单据 外,需供卫生检疫证书、产地证、磅码单、及良好合适海洋运输的 袋装”。但中方接到该电报时。已发现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甲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 物在收到电报前已售出”。可是荷兰乙商号不同意中方的说法,认 为他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发盘,坚持要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 否则要中方赔偿差价损失人民币23万元,接受仲裁裁决。
请运用国际贸易法的原理,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食品公司、A公司、B公司、C银行、D银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6分) (2)A公司对C银行的起诉是否成立?为什么?(3分) (3)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分) 注:中国与美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案例分析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 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 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 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 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 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 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 付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