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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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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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第一讲 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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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合伙
概念: 是指为实现共同之赢利 目的,由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 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 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依据 合伙协议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或有限责任的商事 组织。 特征: 成立基础是合伙契约 契约标的是共同经营 合伙人之间存在受托信 托关系; 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或有限责任 合伙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
3、分类: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大商人与小商人;
五、商事法律关系(二)商主体---商法人
概念: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 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人。 特征: 法人性(依法设立、有一定财产、有组织机构、有责任能力) 团体性(2人以上) 营利性
选择题
法律学上的“商”包括( ) A、买卖商 ; b、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c、从事与商品交易有关的自己融通行为; d、提供服务的各种行为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 商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a、营利性主体基于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内部 组织关系及其管理关系; b、营利性主体基于营业性行为所产生的各 种关系; c、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与商事活动无关的 各种关系; d、国家对营利主体及其营业行为实施监管 所产生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
营利性
特征
营业性
一、相关概念
2、商行为:又称商业行为,是 指以赢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 各种表意行为。 3、商人(商主体):实施商行 为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
一、相关概念
4、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调
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分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 义上的商法。P3 一般来说,商法主要包括两大部 分: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
商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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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等内容。
商法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对商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供参考。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基本目的是维护商业活动的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原则、信用保护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商业合同法、证券法、保险法、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其中,公司法主要涉及公司的组建、运营、治理等问题;商业合同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证券法主要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投资等问题;保险法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理赔等问题;国际贸易法主要涉及跨境贸易的规范和保护等问题;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等问题。
三、商法的适用范围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活动等。
商法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并且与其他法律领域的交叉也日益频繁。
四、商法的立法和实施商法的立法依据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实际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制定和修改。
商法的实施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配合和执行。
同时,商法的实施还需要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等各方主体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配合。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商法领域将面临许多新挑战和发展机遇。
未来商法的发展趋势可能包括国际化、法治化、信息化等方向。
六、商法的重要性商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业主体权益、促进商业活动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等方面。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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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09475c57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21.png)
商法知识点总结)商法是指对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学科,是商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法知识点涉及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商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概括总结,以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和要点。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包括商业活动中的合同、公司、商标、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商法的基本概念涉及商业主体、商业合同、商业承担责任等多个方面。
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受到商法的规范。
商业合同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形式,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合同等多种形式。
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都受到商法的规范。
商法的知识点商法的知识点非常多,主要包括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对这些知识点逐一进行概括介绍。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商业主体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公司等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它们在商法中受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和管理。
商业主体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商业责任、商业承担风险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
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合同形式,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合伙合同等都受到商法的规范。
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商业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商业主体,它在商法中受到特殊的法律规范和管理。
公司法主要包括公司的组建、公司的组织结构、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的审计监管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有详细的规定。
商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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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2023年商法知识点总结
![2023年商法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fa4038e3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ed.png)
商法课件一、商法是什么一、商法旳概念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旳法律规范旳总称。
二、商法旳调整对象商法旳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旳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旳商事主体间旳社会关系。
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旳动机而建立旳。
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旳营业之中。
三、商法旳渊源和体系我国商法旳渊源重要包括:1.法律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3.国际公约和国际通例4.立法与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英美法旳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二、商法旳特性和原则一、商法旳特性1、商法调整行为旳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旳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旳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旳公法性5、商法旳国际性二、商法旳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告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三、商事主体一、商主体旳概念商主体,是指根据商法规定,参与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旳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法大版在老式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旳法律拟制人2、以营利为目旳3、商主体旳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旳规制三、商主体旳分类1.根据商事主体与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
----《德国商法典》旳分类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2、以“企业法”旳观点划分商主体3.按照被认定商人旳原因划分或经营者旳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4.根据商事主体旳组织机构特性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作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作中国企业法1、有限责任企业(1)一般有限责任企业: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企业: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旳尤其规定2、股份有限责任企业:第四章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和组织机构3、国有独资企业:第四节国有独资企业旳尤其规定表见商人须具有四个条件(1)企业已经导致它是一种完全商人旳法律表象;(2)法律表象与企业旳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旳相信企业为商人。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https://img.taocdn.com/s3/m/469a5e7131b765ce05081496.png)
商法总论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二、商法的历史沿革n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一) 商法的起源n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
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n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
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
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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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部分知识点总结商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商法的概念、历史、基本原理、基本特征、法律制度等内容。
商法的研究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密切,如民法、经济法、公司法、合同法等。
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代,商法的发展与商业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
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效力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等。
商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门性、灵活性、国际性等。
商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法规范等。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主体的概念、种类、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内容。
商事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和法律保护权。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事行为的概念、要件、效力等内容。
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包括买卖、租赁、委托、担保等多种形式。
商事行为的要件包括客体、目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等。
商事行为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和约束性。
商法总论部分还包括商法制度的概念、内容、功能等内容。
商法制度是商法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包括商法规范的制定、解释、适用和实施等内容。
商法制度的功能包括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发展等。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如下:1.商法的概念2.商法的历史3.商法的基本原理4.商法的基本特征5.商法的法律制度6.商事主体7.商事行为8.商法制度商法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面较广,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商法总论部分的知识点总结可以作为学习商法的基础,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商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实务知识,从而更好地应用商法知识解决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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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导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中各种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中的主体关系和物权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法包括民商法、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商法的法律体系商法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商法的法律体系包括:1.《合同法》:主要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2.《公司法》:主要规范了公司组织、管理和经营等问题。
3.《担保法》:主要规范了担保行为的法律关系。
4.《商标法》:主要规范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问题。
5.《外汇管理法》:主要规范了外汇交易和管理等问题。
6.《银行业法》:主要规范了银行业的监管和经营等问题。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自愿原则:商业活动基于自愿进行,各方行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平等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
3.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各方行为主体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安全保障原则:商业活动中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安全利益。
5.合法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
四、商法的主体关系商法的主体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方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关系:公司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公司与公司、公司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3.合伙企业关系:合伙企业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合伙人之间、合伙企业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4.股权关系:股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商业活动中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机构与其他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五、商法的物权关系商法的物权关系是商业活动中各种财产权利和财产处置权利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权利:不动产权利是商业活动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关系。
商法总论笔记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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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商法概述1、 概念(1) “商” 的概念1 经济学上的“商”: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产品由生产者向消费者流转的渠道和中介。
2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营利性主体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2) 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的商法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的商法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2 形式上的商法主要存在于“民商分立”的体例的国家和地区;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分类:1、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的商法(德国)2、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的商法(法国)3、德法之外的折中主义的基础。
4、以货物买卖为中心构造的商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我国多数学者二、商法的历史和发展(一)我国古代商法的特点:1、 受封建社会传统的影响,主要具有公法性。
2、 商人地位低下。
3、 受中国小农经济社会的影响。
4、 缺乏商人信用体制支持。
利益:拆分;重组5、 商业的不发达与科技落后息息相关(二)当代商法的发展趋势: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别法的趋势。
分:专门的商法典;合:大商法:商法典基础、专门商事法 。
2、两大法系相互渗透:①刑事上:大陆法系越来越多运用判例;英美法系越来越多运用成文法②内容上:合同生效 GISG到达生效;公司法中越权,英美法系越权的限制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
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①个人VS社会利益②调节立法:私力救济VS公法救济③目标价值:价值观与发展模式统一4、商法的技术化趋势5、商品的国际化与统一性(三)国际商事法的发展与统一国际货物 国际服务 知识产权领域① 标准合同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又叫格式合同、定式合同。
法学-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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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商法总论第一章一、商法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1)私人财产关系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狭义:国内-商事私法实质意义:一切形式意义商法典2)商法体系结构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3)商法渊源:a.制定法、b. 判例法、c. 司法解释、d.自治性规则、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2、特征1)、私法性与公法性2)、国内性与国际性3)、实体性与程序性4)、冲突性与协调性5)、伦理性与技术性6)、稳定性与进步性二、商法交易原则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a.合同自由b.企业自治c.市场自律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b.时效短期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b.公式主义c.告知或通知主义d.外观主义e.严格责任主义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三、近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英美法系第二章商事主体一、商事主体1、概念: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商法总论重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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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商法上的商,是指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商行为),由四种要素构成: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盈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营业商法概念:指调整商人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概念:德国——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从商法的调整对象特征: 1.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反对不合法、不正当利益】2.组织法规范与行为法规范相结合商事组织是商事交易的基础,商事交易是商事组织的最基本活动,组织与交易行为都是商法规制的内容。
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实际是严格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例如公司法既规定了章程、股东人数,又规定了发起人责任、认缴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等。
3.规范的技术性商法规范实用且操作性很强,贯穿着促进交易安全、效益、迅捷等重要原则。
如公司法中,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决意方法、董监选举方法、商业账簿中的造具要求、累积投票制等。
票据法中,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及追索等。
4.对经济生活的适应性商法规范的对象是社会经济活动,而社会经济生活随着科技进步加速变化,需要法律适应现实生活作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改。
5.含有公法化因素强调商法的私法性质,是要突出商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在商事交易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和平等性。
承认商法含有公法化因素,是兼及现代化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对商事交易活动加以适当引导和监管,维护交易者利益。
6.规范的可借鉴性这一特征由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商事活动类同性决定,可以有力地推动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商法的地位和渊源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对象,特征 1.是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2.是商事主体基于盈利动机而建立的3.存在在反复进行的营业活动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比较1.主体上:前者是商法人、后者是自然人2.客体上:前者的客体一般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后者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3.目的上:前者以营利为目的,后者一般以满足主题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4.对价关系上:前者完全受市场操控,后者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基本上由价值决定5.交易形式:前者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后者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6.交易方式上:前者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后者仅有现货交易7.交易种类:前者种类繁多,后者简单几种8.功能上:前者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后者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
商法总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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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概念:即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广义的商法和侠义的商法前者包括所有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后者指国内法中的商事私法,它构成一国商法的主要内容;二、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前者指一国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或“商法典”命名的成文法典,后者指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部门法意义上的商法;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二、商法是实体法三、商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法的特点一、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四、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五、国际法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三种模式)一、民商合一模式:国家只制定民法典,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代表国家:瑞士、意大利)二、民商分立模式:国家在制定民法典之外,又制定商法典(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三、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们关系主要表现:1.商法与民法在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方面有共通性; 2.法律适用方面,商法的适用优于民法我国立法采用民商合一模式,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我国的《合同法》集中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特点。
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一)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法对商主体的类型做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我国商主体的类型分为两大类:1.已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2.依所有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二)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或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三)商事主体程序法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二、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二)交易规则的定型化(三)短期时效主义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五、保护交易安全原则(一)公示主义(二)强制主义(三)外观主义(四)严格责任主义商事主体:(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商事主体的特征:一、商事主体法定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四、商事主体以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商主体的分类:一、商个人:(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商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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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商法学概述商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商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业秩序、商业风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不仅要研究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还要对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二、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特点1. 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商法学中,自由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尊重各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得强迫他人进行商业活动。
公平原则是商法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在商业活动中要求各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得操纵市场价格和垄断市场。
诚信原则要求商业活动中的当事人应该言行一致,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要求商法学应该对商业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商法学的特点商法学的特点主要包括多样性、动态性和实践性。
商法学的多样性表现在商业活动的种类繁多,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需要根据不同的商业活动进行研究和分析。
商法学的动态性表现在商业活动的发展很快,商事主体、商业合同、商业秩序等法律规范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商法学的实践性表现在商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是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商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三、商法学的基本理论商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商法主体理论、商业合同理论、商业秩序理论等。
商法主体理论主要研究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包括商事主体的定义、种类、主体资格等。
商业合同理论主要研究商业合同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商业合同的定义、种类、成立、履行、变更、终止等。
商业秩序理论主要研究商业秩序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商业秩序的定义、内容、维护等。
四、商法学的基本制度商法学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制度、商业合同制度、商业秩序制度、商业安全制度等。
商法总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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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环境的变迁 1 商行为对象的群众化 警备公司的效劳对象 商品销售的对象 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经济政策、劳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环境 政策等公共利益角度的商法参与
2 非商人的投资交易 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 不仅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也可能包含利益 追求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 劳动为根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规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企业雇工人数应在 8人以上。
〔四〕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该分类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我国曾长期以所有制标准 为主,以行业标准为辅进行企业立法,根据不同行业 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控。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人条 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型和协作型 的联营企业。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归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
集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具 体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 及局部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三 现代企业法的特征 1 商外以外企业法的存在 传统的规定〔肯定资本的集结,支持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维持商人社会的秩序〕
现代的规定〔阻止资本的集结,与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相反,保护其它关系者及 社会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含制约企业营业行为的规定〕
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那么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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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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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
第一章
一、商法
1、概念商事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1)私人财产关系
2)经营性财产关系(本质特征:营利性)
3)独立的社会关系——独立的法律部门
(2)、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1)含义:广义:国际国内
狭义:国内-商事私法
实质意义:一切
形式意义商法典
2)商法体系结构
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A、商事主体法:关于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则
B、商事行为法:关于商事主体从事各种商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规则
3)商法渊源:a.制定法、 b. 判例法、 c. 司法解释、 d.自治性规则、
e.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2、特征
1)、私法性与公法性
2)、国内性与国际性
3)、实体性与程序性
4)、冲突性与协调性
5)、伦理性与技术性
6)、稳定性与进步性
二、商法交易原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1)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 a.合同自由
b.企业自治
c.市场自律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a.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
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b.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诚实原则在合同法、公司法、信托法、
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中适用)
c.情势变更:构成要件(a.须有情势之变更
b.须有情势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
前
c.情势变更须非当事人所料,且具有不可预料的性质
d.情势变更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
e.须情势变更后仍然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
3)、提高交易效率原则: a. 交易定型化(形态、客体、方式)
b.时效短期化
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a. 强制主义
b.公式主义
c.告知或通知主义
d.外观主义
e.严格责任主义
f.禁止欺诈或不正当行为主义
三、近现代商法
●大陆法系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折衷民商合一
●英美法系
第二章商事主体
一、商事主体
1、概念:又称商人,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且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2、特性a.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
b.实施商行为的人
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3、商事主体分类:商法人(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
商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发的二人以上合伙企业)
商个人(如:个人独资企业)
4、商事辅助人经理人、职员、劳务人员
二、商法人
1、概念: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2、分类
a.公司型法人和非公司型法人
b.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人企业法人和股份制企业法人
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公司企业
c. 内资商法人和外资商法人
3、公司企业: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分类:普通公司:依据普通公司法设立或从事普通的商事业务
特殊公司:依据商事特别法设立或从事特别的业务
4、国有企业:
1)概念:国家独资设立的公司–国家控股的公司
2)法律地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一种非公司型企业法人
3)产权关系: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5集体企业
1)概念: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而设立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法律地位: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3)产权关系:属于劳动群众集体
4)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
三、商合伙
1、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伙的协议的安排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特点:a. 非法人商事组织
b. 独立的商事组织(并不一定都是自然人或者个人、合伙具有自己的权力机关、自己的事务执行机关、财产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一人一票”
3、分类:普通合伙、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4、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有限合伙:一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企业
1、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特征:a.合伙企业是一种商事合伙,具有法人的特征,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成为有
限合伙人。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d.成立合伙企业须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e.合伙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五、普通合伙企业:最通常最基础的合伙企业
1、设立条件:a.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b.有书面协议(补充或修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d.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财产
(1)财产性质:合伙企业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使用管理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2)财产转让: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入份额时,原则上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其他合伙
人有优先购买权)
(3)合伙人权利:知情权、异议权、撤销权
(4)合伙人义务:a.竞业禁止,法律禁止合伙人从事同业竞争业务
b.自我交易之限制,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不利行为之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退货
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让退伙:1)合伙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被宣告破产;4)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5)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关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债务承担:合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
特殊的责任分配机制: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六、有限合伙企业
1、设立:1)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2—50人组成)
2)合伙协议
2、出资:出资方式不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特征:
1):通常资金的提供者为有限合伙人,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3):由于有限合伙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气度合伙财产包括其出资额在内相应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4):有限合伙人对外不得代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发生交易
5):有限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和队和或营业的监督检查权利
6):有限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
7):有限合伙人享有合伙利润分配亲啊求全以及在合伙终止事项由出资返还请求权或者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8):有限合伙人退伙以后,合伙可以继续存在。
七、商个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
1、分三种类型: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八、个人独资企业:个人企业,是指个人单独出资所经营的企业
1、特征:1):非法人性质
2):由一人出资组织的企业,营业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自己所有企业
4):自己控制的企业
5):自己承担责任的企业
九、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共同投资或外国单独投资
1、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
十、中外合资:合营企业、股份式合营企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1、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2、设立程序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3、出资方式: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4、组织机构: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
十一、中外合作:合作企业,通过合同设立的非股份式合作企业
1、特征:1)由中外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企业;2)属于合同式经营;3)可以举办具有或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
合作企业 2组织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
十二、外资企业: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1、特征:1)以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3):由外国投资者经营
4):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