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方面的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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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典故
1、廷尉罚金
原文(摘自《史记.张释之列传》):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来人,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2、慎小
《吕氏春秋.慎小》:吴起治西河,欲谕其信于民,夜日置表于南门之外,令于邑中曰:“明日有人能偾南门之外表者,仕长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偾表者。民相谓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试往偾表,不得赏而已,何妨?”往偾表,来谒吴起。吴起自见而出,仕之长大夫。夜日又复立表,又令于邑中如前。邑人守门争表。表加植,不得所赏。自是之后,民信吴起之赏罚。
3、拷羊皮
《折狱龟鉴》:李惠为雍州刺史,人有负盐负薪者,同释重担息于树阴。二人将行,争一羊皮,各言藉背之物。惠遣争者出,顾州纲纪曰:“以此羊皮拷知主乎?”郡下以为戏言,咸无应者。惠令人置羊皮席上,以杖击之,见少盐屑,曰:“得其实矣。”使争者视之,负薪者乃伏而就罪。
4、审杀人贼
《涑水记闻》:张咏知益州时,有僧行止不明,有司执之以张咏。咏熟视,判其牒曰:“勘杀人贼。”既而案问,果一民也。与僧同行,于道中杀僧,取其祠部戒牒、三衣,因自披剃为僧。
僚属问咏何以知之?咏曰:“吾见其额上犹有系巾痕也。”
5、曹彬缓刑
原文(摘自《水记闻》:曹侍中彬为人仁爱多恕,平素固未尝妄斩人。尝知徐州,有吏犯罪,既立案,逾年然后杖之。人皆不晓其意。彬曰:“吾闻此人新娶妇,若杖之,彼此舅姑必以妇为不利而恶之,朝夕笞骂,使其不能自存。吾故缓其事而法亦不赦也。”其用意如此。
6、不私故旧
原文(摘自《资治通鉴》):濮州刺史庞相寿坐贪污解任。自陈尝在秦王幕府。上怜之,欲听还旧任。魏征谏曰:“秦王左右,中外甚多,恐人皆恃恩私,足使为善者惧。”上欣然纳之。谓相寿曰:“我昔为秦王,乃一府之主;今居大位,乃四海之主,不得独私故人。大臣所执如是,朕何敢违!”赐帛遣之。相寿流涕而去。
7、李崇断子
《折狱龟鉴》(节摘):后魏李崇为扬州刺史,部民苟泰有子三岁失之,后见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决。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吏谓曰:“儿已暴死,可出举哀。”泰闻之,悲不自胜。奉伯嗟叹而已,殊无痛意。随以儿还泰。
8、邓廷桢为死囚雪冤
《国朝先正事略》(节选):
(邓廷桢)尤精于吏治,有神明称。其守西安也,有汉中营卒郑魁坐置砒馍中杀人论死。卖砒者、卖馍者及邻妇为之左验者皆具,狱成。
公疑之,乃密呼卖馍者前,曰:“汝卖馍日几何枚?”曰:“二、三百。”“一人约卖几何?”曰:“三、四枚。”“然则汝日阅百余人矣?”曰:“然。”“百余人形状、名姓、日月,汝皆识之耶?”曰:“不能。”曰:“然则汝何以独识郑魁以某日买汝馍也?”其人愕然。固问之,曰:“我不知也。县役来告曰:…官讯杀人者,已服矣,惟少一卖馍者,尔盍为之证。‟”讯邻妇,言为役所使如前言;惟卖砒者为真。盖死者尝与郑魁有违言,以疯犬死,其唇青;而魁买砒实以毒鼠也。
9、唐太宗放人
《资治通鉴》(接选):三月,己酉,上录系囚。有刘恭者,颈有“胜”文,自云:“当胜天下。”坐是系狱。上曰:“若天将兴之,非朕所能除;若无天命,…胜‟文何为!”乃释之。
10、一心秉公执法死又有何惜
《隋书.赵绰传》(节选):
刑部侍郎辛亶,尝衣绯裈,俗云利于官。上以为厌蛊,将斩之。
绰曰:“据法不该死,臣不敢奉诏。”上怒甚,谓绰曰:“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命左仆射高熲将绰斩之,绰曰:“陛下宁可杀臣,不可杀辛亶。”至朝堂,解衣当斩,上使人谓绰曰:“竟何如?”对曰:“执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释之。
明日,谢绰,劳勉之,赐物三百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