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 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2009年修订)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公布日期】2009.11.19
•【字号】济安支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察
正文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关于印发2009年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
(济安支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为做好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考评工作,总结推广经验,不断推进执法监察工作上水平,依据山东省安监局2009年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在我市2008年考评标准的基础上,市监察支队重新修订完善了《济南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全年执法监察工作,按照本标准对本单位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认真准备和自评。
市监察支队,将于2009年12月上旬,分组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济南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评标准》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济南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考核标准
说明:
1、考评实行100分制,采取逐项减分的办法,每小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2、动态管理分数,由市监察支队根据平时各单位工作情况的记载给分或扣分。
3、执法监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查处的;有败诉案件的;考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票否决。
4、每个县(市)区抽查一个中队,其得分占大队得分的10%。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量检测业务中的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
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以外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第六条从事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各设区的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混凝土协会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第二章生产、运输管理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山东省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济建质安站字[2009]
济建质安站字[2009] 23 号关于妥善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应对日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据国际天文联合会和紫金山天文台预测,7月22日我国长江流域将发生日全食现象,日全食发生时,将对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为妥善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应对日全食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妥善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日全食工作的通知>》(鲁建电〔2009〕1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应对准备和安全防范事宜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应对日全食工作本次日全食持续时间长、涉及区域广,从日食初亏到复原长达两个小时,其中全食持续时间最长可达6分钟左右,全食带覆盖印度中部、缅甸以及我国长江流域广大地区,偏食带则覆盖我国全境。
日全食发生时能见度下降、气温下降、湿度上升,白昼黑夜瞬时变换,极易对公众视力、交通安全、露天及高空作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针对日全食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合日常安全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相关预案,并落实到一线岗位和操作人员。
二、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和安全防范工作各单位要突出重点,做好应对准备和安全防范工作。
一是要制定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7月22日8时至11时,各施工单位要停止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不得进行高空作业,要提前通知施工人员,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做好施工组织调度,制订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提前通知施工人员在日全食发生时暂停作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二是各施工现场要采取夜间照明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光照充足,防止因太阳光线变化引发安全事故。
三、强化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此次日全食活动,加强值守应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确保通讯畅通。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妥善高效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和减轻日全食造成的不利影响。
重大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抄送:省安监总站,市建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09年7月20日印发。
济建 标字[2009]8号文
济建标字[2009]8号
关于调整预拌砂浆计价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执行《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精神,现对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按消耗量定额计价,提出如下调整办法:
一、建设工程使用普通预拌砂浆可按现行消耗量定额现拌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进行调整:
(一)、使用散装干拌砂浆:扣除人工0.25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砂浆1.75吨及水0.29吨;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另增加用电2.15度/立方米(指砂浆用量),该用电费用计入机械费中。
(二)、使用袋装干拌砂浆:扣除人工0.16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干拌砂浆和水的配合比可按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说明的要求计算,应将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换算成干拌砂浆1. 75吨及水0.29吨。
(三)、使用湿拌砂浆:扣除人工0.4工日/立方米(指砂浆用量),将现拌砂浆换算成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中的灰浆搅拌机台班。
设备基础(大体积砼基础)施工方案
钱江摩托济阳厂区设备基础施工施工方案编制人:(盖单位章)审核人:(签字)编制日期:目录1.编制依据 (2)2.工程概况及部署 (2)3.施工准备 (5)4.主要施工方法及措施 (7)5.工期保证措施 (15)6.质量保证措施 (17)7、安全保证措施 (24)8、拟投入主要机械表 (27)一.编制依据1.编制依据:1.1.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技术标准;1.2.本公司《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体系程序文件》、《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程序文件》。
本公司企业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1.3.大体积砼施工降温措施。
二.工程概况与部署1.工程概况:1)本工程图纸尺寸除注明外,一律以毫米为单位,总平面图以米为单位。
2)设备基础体积较大,施工必须增加降温措施。
3)设备基础安置设备为震动设备,对基础抗震有相当要求。
4)所有砼强度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施工,为保证质量必须严格按照“济建质安监字[2009] 9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砼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施工部署2.1.指导思想发挥企业管理和技术装备优势,信守合同,竭诚服务,以“优质、高速、高效”为工程施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贯穿施工的全过程,精心组织,精心施工。
2.2.部署原则工程遵循“先开挖、后基础,现钢筋控温管道、后模板支撑,先准备、后施工”的施工规律及施工程序认真组织施工。
2.3.过程控制原则本工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将自始自终坚持“五化”,即“质量管理全面化”、“计划管理网络化”、“技术管理规范化”、“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化”、“成本核算经常化”,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始终受控。
2.3.组织部署2.3.1.管理机构组织部署按部门控制式成立“现场领导小组”,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如下图。
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项目专项施工,根据业主要求暂不设沉降观测点。
现场领导小组对施工班组具体划分如下:1)、木工组:具体负责实施模板支撑系统及砼浇筑期间的临时措施。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预拌砂浆全过程质量管控》视频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预拌砂浆全过程
质量管控》视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预拌砂浆全过程质量管控》视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房屋建筑工程抹灰空鼓、开裂是百姓质量投诉的焦点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解决抹灰空鼓、开裂作为2023年重点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全过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通知》从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使用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细致的要求,各生产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各监督机构要根据文件要求把预拌砂浆全过程质量管理措施检查落实到位,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依据《通知》内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安中心制作了施工现场指导视频,是今年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精准化防治系列指导视频的第一部,请各参建单位下载观看、认真学习,全面掌握预拌砂浆各个质量环节管控要点,各监督机构要
严格落实好预拌砂浆全过程质量管控各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进一步提升。
特此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2日视频链接:http://www.ijntv.
cn/swf/?video=554400&extendParam=884156。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济政办字[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08〕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委、建委、公安局、交通局、质监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经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市限期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地区,以及章丘市、长清区城区内,自2009年1月1日起,凡新开工项目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自2009年7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使用搅拌砂浆。
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省发展预拌砂浆的政策措施,支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使用天然砂。
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达到规定比例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把预拌砂浆市场准入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做到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有关规划、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散装水泥;干拌的散装砂浆发放能力达到70%以上。
济南质监站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3月24日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六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六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9.09.02
•【文号】建标标备[2009]107号
•【施行日期】2009.09.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等六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107号)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检测操作规程>等六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备案申请》收悉(鲁标定字[2009]22号)。
经研究,同意《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检测操作规程》等六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
《保温隔热材料性能检测操作规程》J11455-2009
《建筑玻璃幕墙与外窗性能检测操作规程》J11456-2009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实体检测操作规程》J11457-2009
《建筑设备节能工程材料及设备性能检测操作规程》 J11458-2009
《粘结与增强材料性能检测操作规程》J11459-2009
该六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二OO九年九月二日。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1998.03.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现发布《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6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筑工程各方和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砼生产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验。
第五条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鼓励创建优良工程,对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筹建监督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含有质量条款的承包合同。
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
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字[2009]9号--------------------------------------------------------------------------------2009-06-30 【访问次数:554】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业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控制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局商改发[2007]205号、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字[2008]85号文件及《预拌砂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第三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工作。
委托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预拌砂浆质量日常的监督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生产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砂浆市场秩序。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地区,以及章丘市、长清区城区内,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新开工项目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09年8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其它区域积极采用预拌砂浆,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第六条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设前应到规划、土地、环保、建设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遵照本规定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产供应预拌砂浆。
(一)具备满足干混砂浆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的生产设备,其中干拌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二)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场所、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检测试验人员,并通过试验室能力评审;(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五)专用运输车不少于5辆;(六)具有检测机构出具达到要求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七)生产、试验采用视频监控、信息化系统。
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3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印发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济建质安监字[2009]9号),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按《合同法》及《预拌砂浆》标准要求签订买卖合同,严禁来料加工生产预拌砂浆。
供方应在买卖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合同登记。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符合GB6566的规定。
进厂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且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其中: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文件,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二)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JG/T230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尚应符合合同约定。
(三)认真按标准做好出厂检验。
干混砂浆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按标准JG/T230第九章规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济建质安监字〔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用原材料及半成品监督抽测第三章工程实体监督抽测第四章监督抽测程序第五章附则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测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称监督抽测)的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监督抽测项目的检测试验工作。
未设有检测机构或检测机构不具备检测试验资质和能力的,由上一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试验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经验做法的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经验做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广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经验做法的函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确保工程质量结构安全,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多措并举,下大力气加强预拌混凝土监管,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工程质量显著提升。
为推广和借鉴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的经验和做法,现将济南市经验通报全省以供借鉴。
一、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是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
济南市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中不断创新体制机制,一是注重制度建设,强化专职专责,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用,监管有力、有效。
二是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开发利用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平台,实现对企业信息、试验室数据自动采集与实时传输以及企业行为远程视频监控信息化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合格信息,有效提高监督效能。
三是创新建立并实施“两场联动机制”,即工地现场和混凝土生产现场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联动,倒逼生产企业和施工、监理单位提高质量意识。
四是强化考核,压实责任,定期对县、区监督机构监督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抄送县、区政府,调动了基层单位工作主动性。
五是坚持严管重罚,采取行政处罚、信用扣分等惩戒方式,持续加大监督力度。
二、树立底线意识,加强质量管控当前,我省不少地方存在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现象,混凝土质量出现波动,亟待解决。
各地要积极学习借鉴济南市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预拌混凝土质量整治行动措施,坚守结构安全底线,抓早、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检测环节存在突出问题,主动作为,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5
•【字号】济政办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
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五日济南市人民政府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确保部分
1.济南市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
2.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规划局)
二、调研部分
1.济南市南部山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
2.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改)(市房管局)
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修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济南市城市防汛管理办法(市市政公用局)
7.济南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市林业局)
8.《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市史志办)。
济南
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济建发[2006]19号2006-07-01 【访问次数: 36】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结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GB/T14902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及使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有关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均应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称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相应的环保设施,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预拌混凝土的质量应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并向需方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七条支持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混凝土质量。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为依法取得资质的生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交底。
交底内容主要包括:(一)生产企业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监督机构确定的监督程序及方案;(三)其它需交底的事宜。
第十条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计量器具、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检定和保养,满足生产试验检验需要;(二)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及试验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原材料储存、标识、检验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四)试验、检验、生产及运输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五)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济南市冬期施工相关规定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09]39号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济南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为切实加强冬季施工质量管理,消除冬季施工质量隐患,严防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受冻损坏,保证主体结构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准备工作(一)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五天稳定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高于5℃时,解除冬期施工。
(二)凡冬期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三)进入冬期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成立冬期施工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检查、落实冬期施工措施,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技术指导。
(四)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当地气象资料,以防气温急剧下降,遭受寒流和霜冻的袭击。
(五)做好临时设施、供水管道的保温、维护工作,确保冬期施工正常进行。
二、土方、地基与基础工程(一)冬期挖方应根据土质情况按规范要求放坡,并保持边坡平直,加强边坡土体监测(特别是在反复冻融的情况下),确保边坡安全。
(二)开挖完的基槽(坑)应采取防止基槽(坑)底部受冻的措施。
当基槽(坑)挖完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在基槽(坑)底标高以上预留土层,并覆盖保温材料保温。
(三)冬期不宜进行地基换土施工,如必须换土,应选用不冻结的砂、石和土壤,在环境温度不低于-5℃的条件下施工。
(四)冬期回填土方不得含有冻土块,每层铺土厚度应比常温施工时减少20~25%,预留沉陷量应比常规施工时增加,当气温低于-10℃时,不应进行回填作业(五)开挖土方造成邻近建筑物基础暴露时,应采取措施避免邻近建筑物基础受冻。
三、砌体工程(一)冬期砌筑砂浆掺外加剂时,其品种及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有关规定,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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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
济建质安监字[2009] 9 号
济建质安监字[2009] 9 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济南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砂浆质量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业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控制建筑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等五部局商改发[2007]205号、市政府办公厅济政办字[2008]85号文件及《预拌砂浆》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第三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预拌砂浆质量管理工作。
委托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对预拌砂浆质量日常的监督管理。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生产企业遵守国家规范标准,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砂浆市场
秩序。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使用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我市绕城高速以内地区,以及章丘市、长清区城区内,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新开工项目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工程,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自2009年8月1日起,所有在建项目施工现场一律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其它区域积极采用预拌砂浆,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第六条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建设前应到规划、土地、环保、建设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遵照本规定投资建设预拌砂浆生产站(点)。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产供应预拌砂浆。
(一)具备满足干混砂浆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的生产设备,其中干拌散装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二)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场所、检测试验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检测试验人员,并通过试验室能力评审;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有关规定;
(五)专用运输车不少于5辆;
(六)具有检测机构出具达到要求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生产、试验采用视频监控、信息化系统。
第八条支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预拌砂浆质量。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在施工现场为使用单位提供干拌砂浆储存设施。
第九条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预拌砂浆》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相应的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应及时采集其价格信息,定期编制预拌砂浆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本规定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等级。
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重要审查内容。
第十三条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
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使用预拌砂浆,保证施工质量。
(一)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满足预拌砂浆储存要求的设施;
(二)使用袋装砂浆比例不应高于30%;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篡改或伪造质量证明文件;
(四)认真按有关标准和供需合同约定做好交货检验,严把产品进场关;
(五)严格按有关标准、合同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及使用,并对预拌砂浆的施工及养护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交货检验过程及储存、使用的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对发现违反本规定,未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加强对预拌砂浆应用在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图审机构、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