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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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 管理制度精选整理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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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合理、节约、有效地使用,保证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部局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市水利局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及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受托监管,监管的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无偿调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三、资产管理职责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一)各类资金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严禁各类“小金库”的存在。
(二)现金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管理,保证现金、银行存款的完整与安全。
(三)严格现金使用审批程序和报销、领用、开支手续。
(四)在办理投资、借款等手续时,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产权登记
(一)各单位对国有资产都应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申请占有产权登记。
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产权登记。
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申请注销产权登记
(三)帐外财产、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财产及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财产,可比照同类财产现行购建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确定其价值,并依次入帐及登记;土地和房屋建筑物面积需以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上的面积数确定登记面积,分别填列,无证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面积在备注栏填列。
(四)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证)。
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定期、不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六、资产配置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二)各单位应当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配置单位资产。
(三)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主管部门与国资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
(四)单位购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
财政部门(国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购建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购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购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在年初编制购建计划报主管局审批,数额较大的资产应单独报批。
(五)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出借,如确有需要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科)审批。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事业单位在购人、调入或自制固定资产时,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单并分别在发票上和
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
(二)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一旦发生毁损、丢失,具体使用人、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以核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如有盘盈、盘亏,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做出相应处理。
(四)在接收有关部门无偿或部分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时,应在确认资产的使用权及管理权后,决定固定资产登记入帐的数额,纳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重登或漏登,杜绝帐外资产。
(五)对于调出本单位的人员要令其及时清点个人使用的公共财产,并归还所占用的公有财产,待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经领导批准,允许物随人走的,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八、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允许下,可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使用。
(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
九、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