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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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铺面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临街铺面的经营管理,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使铺面管理做到规范有序、有章可依,制订本办法:

一、房屋租赁及租金

第一条、商铺以公开招投标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进行对外经营租赁。

第二条、房屋租金、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每月承租者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期转入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条、各商铺承租方必须按时缴纳房屋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未按时缴纳费用,公司有权对该商铺进行处理。

第四条、公司纪检部门对铺面的招投标及租金费用等情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二、铺面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负责商铺的日常管理工作及属公司范围内的铺面修缮工作。

第六条、承租者在经营过程中须证件齐全,合法经营,按章纳税。

第七条、承租方在商铺装修时,必须按规定向政府行政

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把审批结果反馈给物业公司备案,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停工或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以确保安全。

第九条、各商铺不准擅自占用公共场地和设施设备,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或摆放各类设施等有损整体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商铺招牌灯箱制作、安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经公司确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承租方在装修时,不得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商铺立面;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不得擅自搭建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水电表均由公司统一安装和管理,所用水电费须按规定缴纳。不准私自外接水电源。

第十三条、商铺门前人行道的三包费用由该商铺承租方按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严禁承租者在租赁的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承租者在经营活动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均由其承担责任。

三、铺面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承租方在合同到期后如要续租,须在合同到

期之日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如公司不续签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

第十六条、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在合同到期之日前无条件交还商铺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如有损坏,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撤离,其装修后非移动物品归公司所有,承租方无权转让或损坏,经公司验收房屋后,方可退还承租方铺面押金。

第十八条、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如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海南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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