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9〕294号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道德2-多选题
首页/培训详情周瑶 道德标准(A00002) 返回道德标准多选题 2022-07-12 15:49:42 4611、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方式评聘。
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BCD)条件。
A、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六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B、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C、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D、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关于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网上请假制度的说法,以下正确的是(AB)。
A、评标专家因工作、身体等原因连续两个月以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登录个人页面进行请假B、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的,需网上请假并向省发改委书面说明原因C、请假时间两个月之内的,仅需向省发改委书面说明原因D、正常结束请假时间的,评标专家应及时登录个人页面销假3、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复审是对评标专家聘期内(ABCD)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首页我的考试培训系统我的收藏培训广场系统运营A、业务能力B、个人信用C、履职情况D、培训教育情况4、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复审时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A、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复审材料的B、未能通过继续教育、综合考核的C、聘任期间受到“警告”累计达三次及以上D、聘任期间受到“严重警告”累计达二次及以上的5、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ABCD)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评标专家。
A、继续教育或连续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B、确认抽取信息后,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C、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D、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6、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ACD)。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8•【字号】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6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发改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17〕123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属于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包括:招标挂牌拍卖出让转让地(矿)产、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产权等交易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为地(矿)产交易(包括土地指标交易)提供进场或网上交易服务(二)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代建管理以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特许经营权交易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等其他交易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三、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6月 10 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湘发改价服〔2016〕147号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5月28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应作为投诉处理主体
案件来源一审: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549号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终362号裁判要旨涉案项目采购金额不满50万元,不属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采购,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具有依照上述文件对国有企业采购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同时,法律、法规对限额标准以下或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外的国有企业自主采购的投诉处理,并未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案件经过涉案项目为“车辆维修定点单位采购”项目,采购人/招标人显示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代理机构为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
2019年6月24日,涉案项目开标,×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维修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涉案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开标后,×汽车维修公司认为招标活动存在不正当价格竟争等问题而对招标人的招标活动提出质疑。
2019年7月1日,×汽车维修公司向×工程公司及大×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意见。
2019年7月8日,×工程公司及大×公司答复×汽车维修公司,认为×汽车维修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2019年7月10日,×汽车维修公司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州市国资委)递交要求温州市国资委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温州市国资委受理其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
2019年7月15日,温州市国资委认为×汽车维修公司的投诉属于温州市公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主采购项目,故将材料移交温州市公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处理。
×汽车维修公司不服,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汽车维修公司认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国资部门具有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法定职责,即温州市国资委除了要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职责,还需要承办温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9.14•【字号】湘建监督〔2018〕17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9月14日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Ⅰ、综合评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其中:(一)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监理服务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Ⅰ。
(二)单次招标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0万元以上15000万元以下的监理服务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Ⅱ。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施行日期】2020.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省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文件精神,大力提升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依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规定,进一步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评标专家抽取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抽取前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专家使用需求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
2.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评标专家抽取、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申请等系统应互联互通。
3.当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三级类别评标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足规定人数时,可放宽至该三级专业的二级专业中相近专业抽取。
4.专家每月可参加3次评标活动。
5.抽取评标专家应按照“抽取终端操作管理人员系统”设置条件严格抽取专业与人数,如因系统原因出现多抽取专家的情况,应根据系统后台确定的相同专业专家抽取完成顺序来确定评标专家;出现少抽取评标专家的情况,应补充抽取。
6.设立“湖南省综合评标应急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应急专家库”),出现评标专家临时请假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上市公司投资及各类基金组织资金投资等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三)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四)上市公司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五)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或者上市公司控股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六)使用各类基金组织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并直接对省本级立项以及国家部委立项的在湘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本级以及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直接对市州本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级立项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投标项目常见质疑事项及处理决定
招投标项目常见质疑事项及处理决定一.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三.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四.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湖南省招标投标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五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贷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项目招投标进场交易提高招标采购效率的通知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业项目招标活动,强化招投标进场管理,提高招标采购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5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9年版)》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工业项目招标进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确定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活动启动前,各相关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交易方式。
(一)依法必须招标工业项目必须进场交易。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服务(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等项目,应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全部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非工程类项目参照工程项目限额标准自愿进场交易。
与国有企业生产生活相关的原料、服务、物资等非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可参照16号令限额标准,对单项合同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项目,由招标人自愿选择是否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选择进场交易的,须按照规定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原则上不进场交易。
为节约行政资源和交易资源,未达到16号令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企业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企业可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等竞争性方式自行采购,或建立供应商库、服务商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
二、全面落实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制度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关于全面推行工业项目电子化招投标和试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20〕171号)。
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
附件:湖南省代建项目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总则与术语 (2)第一章项目代建前期工作 (6)第二章招标采购与合同管理 (18)第三章勘察设计咨询管理 (33)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 (39)第五章施工管理 (45)第六章实体移交管理和后续服务 (60)总则与术语0.1 总则0.1.1性质用途为规范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行为,提升代建制项目管理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系统化水平,引导全省代建行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代建[2015]109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代建制项目管理需求和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0.1.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境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代建制和自愿纳入政府统一监管的非政府投资房建、市政类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其他领域的代建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0.1.3适用规则0.1.3.1 本规范的工作依据,如相关政策变化,以国家、省最新的政策文件为准。
0.1.3.2 代建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本企业特点和需要,制定实行本企业代建服务的工作规程。
0.2 术语和定义0.2.1代建制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实施,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0.2.2代建单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经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备案,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具体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0.2.3使用单位代建项目完成后的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
0.2.4代建项目管理团队代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并代表代建单位实施和管理项目代建具体工作任务的团队。
《湖南省评标专家知识题库(2019年版)》职业道德-判断题
判断题1.、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 2、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 3、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4、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 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网络终端解答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 5、对省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6、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7、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是评标专家享有的权利。
答案:√8 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9、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0、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1、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2、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3、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4、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5、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 次评标活动(特殊行业的除外)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6、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17、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评标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情况的通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2.06•【字号】湘建监督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关于2019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情况的通报湘建监督函〔2020〕4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后稽查实施办法》(湘建监督〔2018〕64号)文件要求,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的通知》工作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9年12月23日-27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稽查工作,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一、工作开展情况此次稽查共分为四个小组,深入全省14个市州,听取各地2019年1月以来招投标工作开展情况及对围标串标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按照“双随机”原则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共抽查了市本级及区县31个建设工程项目,下发了建筑工程项目执法建议书18份。
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招投标监管工作,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招投标监管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后稽查工作制度,并结合省委招投标专项巡视、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招投标行业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逐渐形成,为规范好建设市场奠定了扎实基础。
二、主要成绩(一)宣贯“1+X”招投标政策体系,营造公平环境。
株洲、常德、永州和怀化等地区能认真组织宣贯“1+X”招投标政策体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公开招投标活动秩序,巩固落实招投标活动成果,有效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招标投标法规目录【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规目录一、主体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7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1年12月20日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2月1日施行/2017年3月1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2019年3月18日第三次修订)二、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法规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6月1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2001年6月18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001年7月5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0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2002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29号/2003年4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8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2003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2003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004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7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05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9部委联合发布/9部委令第56号/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国家计委发布/计政策〔2000〕868号/2000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9部委令第23号修订)15.《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8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2013年5月1日施行)16.《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1日9部委联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令第23号/2013年5月1日施行)17.《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24日14部委联合发布/14部委令第39号/2017年5月1日施行)18.《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发布/2018年6月1日施行)三、住建部牵头制定的法规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01年6月1日施行/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建设令第4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2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24日住建部发布/住建部令第33号/2017年5月1日施行)2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8年3月21日住建部发布/建市[2008]63号/2008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19年4月4日《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第一次修正】(取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备案)2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6月24日住建部发布/建市〔2011〕86号/根据2019年4月4日《住建部关于修改有关文件的通知(建法规〔2019〕3号)》第一次修正】(取消合同备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等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21本规定所称的评标活动是指包括确定评标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等全部活动的统称。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其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
第五条鼓励推行招标文件编制和发放、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评标和评标报告编制等工作采用电子化方式。
第六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第二章评标办法分类及采用第七条评标办法的分类和采用范围及具体内容(包括技术标、投标函和商务标评审、综合得分计算、投标人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按照本规定附表1执行。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附表1的规定确定评标办法;选择确定综合评估法的,招标人还应当选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方法{附表6(1)—(3)}和权数取值(附表7);除采用最低投标报价法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外,应当按规定设置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警戒线;并将上述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安排,现就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重要性。
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2019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大力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严肃查处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制度规则更加明晰,市场秩序不断规范,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但应当看到,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广大市场主体期盼相比,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
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投标行为,现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予以印发,自2013年2月1日起试行。
对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试行)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日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业主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3招标编号4招标方式□国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5项目名称6建设地址7资金来源及比例8资金落实情况9代建招标范围及工作内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阶段性)代建。
代建工作内容为:在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内,以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投资控制目标,具体代建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或可研批复后)建设前期和实施阶段的设计管理,项目和子项目的招标管理、采购管理、监理管理、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管理、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管理等,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直至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的各类手续报批、报建、报表和组织协调各方面关系、整理汇编移交有关项目资料等。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修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2011修改)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湘建建函[2011]17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7.26
【实施日期】2011.07.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建函〔2011〕179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我厅于2010年11月16日印发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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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医疗器械及药品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政府采购除外)。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及时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澄清。
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询问,不足十五日的,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作出答复或澄清。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招标人不能在三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七日,且应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作出实质性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认为作出答复时间需要延长的应告知异议人,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通信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重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含能源)、代建单位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三)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等交通运输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四)对防洪、治涝、河道及河口整治、供水、水力发电、灌溉、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水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对医疗器械、试剂采购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设备采购、安装等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卫生健康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的投诉,由医疗保障部门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七)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通信管理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八)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商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招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向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内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三)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四)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五)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六)超过投诉时效的;(七)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投诉的却通过举报等其他方式的。
投诉人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但提供了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参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十九条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三)被调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四)调查的过程情况;(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七)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或者投诉人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驳回投诉;(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三)虽未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行政监管部门不能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期,但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且应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公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