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北京居然之家浙江华东传播案
2024年度十大侵权损害赔偿案例

1.上海一家公司因为未经授权使用了另一家公司的商标在市场上销售产品,导致对方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千万元。
2.公司因为泄露了客户的个人信息,导致客户受到严重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3.知名品牌因为在广告中误导消费者,宣传的产品实际效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4.医院因为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家属巨额赔偿金。
5.公司因为未经授权复制了他人的软件程序,在销售中获取了不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6.网站因为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的原创作品,在网站上发布了侵权内容,被侵权者将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7.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允许侵犯了邻近业主的权益,导致对方遭受重大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8.知名企业因为在广告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未经允许对方遭受了名誉损害,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数百万元。
9.游戏开发公司因为在游戏中抄袭了他人的游戏设计,未经允许使用了对方的游戏元素,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10.零售商因为销售了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受损,最终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达到数百万元。
以上案例说明,在商业活动中,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1)苏05民初1480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3.01裁判规则互联网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竞争关系、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他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有悖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缺乏合理理由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正文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初1480号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万达广场西楼15楼1501和1502室。
法定代表人:袁安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兰,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告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速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12月1日、12月9日、2022年1月19日四次进行听证,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郭洁,被告闪速推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安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春兰、李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闪速推公司:1.立即停止通过闪速推网站(网址××/)及其发布管理系统(网址http://admin.hi123.shop/)向他人提供“万词霸屏”服务,即干扰百度公司搜索引擎收录和排序服务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3.在其运营的闪速推网站首页、《北京日报》《法治日报》《姑苏晚报》《苏州日报》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5•【分类】其他正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2015-2019)目录1.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上海微创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纽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虞某某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3.佳能株式会社诉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4.胡某诉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5.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案6.宝马股份公司诉周某、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8.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0.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5.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猎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6.潘某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17.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凯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及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上海牟乾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得力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晨光公司是ZL200930231150.3号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17)浙01民终5386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作品均以形成外在的独创性表达为其前提要件,对作品的改编应以改编作品之表达,且该改编具有独创性为前提。
对文字作品而言,文字表述是其作品的表达所在,改编文字作品应以文字内容发生改变为前提。
将文字作品制成有声读物需要经过三个步骤:朗读、录音、后期制作。
三个步骤均只改变了作品的形式或载体,无一改变了文字作品的表达或内容,因而不涉及对文字作品的改编,有声读物只是录音制品存在的复制件。
上游授权方缺乏有效权利而向下授权他人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有声读物的行为,上游授权方与直接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正文谢某某诉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谢某某享有《72变小女生》文字作品著作权。
后发现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懒人公司)在其经营的“懒人听书”网,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有声读物。
谢某某从懒人公司提交的文件中发现懒人公司是经过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策公司)、杭州思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变公司)、北京朝花夕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花夕拾公司)的层层授权后提供听书服务的。
谢某某以四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某曾于2013年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转授权、以及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权利”授权创策公司。
2014年,创策公司向思变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写明授权思变公司将涉案作品制成有声读物,并自行或再许可他方行使音频格式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5年,思变公司授权朝花夕拾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懒人公司在其“懒人听书”平台上使用。
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冰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李冰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3【案件字号】(2020)京04民辖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东弘【审理法官】石东弘【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冰冰【当事人】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冰冰【当事人-个人】李冰冰【当事人-公司】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欣皓尹嵩琦【代理律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李冰冰【本院观点】本案系李冰冰以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李冰冰以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中的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
本案中,李冰冰主张上海零图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侵犯其肖像权,且有(2017)京03民辖终1798号等生效裁判能够证明李冰冰的住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22)京民再62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2.11.16裁判规则合理使用的规定系针对创作作品过程中,为介绍或评论他人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对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适当引用的行为,被诉侵权人通过App上的栏目为用户上传作品片段,满足其他用户浏览观看所发布作品片段的行为,系为用户在App中传播涉案作品提供帮助的行为,而非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文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再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1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C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韵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箫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0)京民申67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佳韵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被申请人箫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韵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杭州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裁判要点保证人通过其专门研发的APP将制式电子保证借款协议作为APP的一部分提供给借款人与贷款人完成借贷,并将该笔贷款作为借款人需支付的货款归其所有,应视为保证人已确认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借款人点击APP上设置的申请贷款等环节后提交绑定该协议,可视为其确认并接受该贷款协议;作为APP及借款协议中指定的唯一的贷款人,贷款人在审查借款人提交协议后通过在该APP相关系统点击同意向贷款人放款,亦应视作其确认并接受贷款协议。
贷款人是否存在超地域范围经营属于行政管理问题,并不影响借贷合同及担保的效力。
基本案情2016年8月2日,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被告李某某销售其产品某车载娱乐系统并提供售后服务,该商品价款8999元。
被告出具个人声明,载明其本人李某某现自愿申请安装该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购买指定商业险附赠交强险)。
对于每月还款374.96元,共二十四期一事以及逾期责任本人已经明确清楚。
每期还款由本人承担,此产品为分期付款,一旦安装不可退货,本人愿意承担还款与一切后果。
被告手机下载注册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APP,注册认证后进入分期购买某某金融页面,分期购详情为:分期购业务是由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杭州某某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开发的分期消费服务。
该分期购根据实名用户信用记录,授予分期购的额度,用户可以根据授信,零首付先购买商品,再后续付费(目前支持24期付款,免利息及手续费)。
点击进入分期购买确认申请信息页面,确认信息载明:购买某某车联网智能娱乐系统,总金额8999元、贷款期限24期、月供金额374.96元、首付0元、利息0元。
确认提交进入审核状态,审核通过后,安装网点扫描二维码,确认安装,车主手机端扫描二维码/条码后,页面显示:车辆信息、WIFI名称、车主手机号、ICCID、油卡卡号、确认油卡卡号、同意《金融还款协议》,点击“提交绑定”按钮,显示“绑定成功”。
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日某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
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科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科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科某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浙甬知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宋迎,被上诉人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丁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同日立案),请求法院判令:日某停止涉案垄断行为(包括搭售行为和拒绝交易行为),并赔偿因垄断行为给科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700万元(本判决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为外币外,以下均指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日某滥用其在烧结钕铁硼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和拒绝交易行为,排除和限制下游烧结钕铁硼市场的正常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科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6.08正文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曹某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景兴路999号二标11号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智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F座7层。
法定代表人:陈哲乾,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85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百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百应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百应机器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一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探意机器人”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曹某某、一知公司立即销毁其存储的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2.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连带赔偿百应公司经济损失80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28.95万元;3.判令曹某某、一知公司在一知公司的官方网站(×××.com)和公众微信号“一知智能科技”上刊登《致歉声明》,向百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由曹某某、一知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1. 王思聪诉北京九九美食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名誉权案:王思聪起诉九九美食文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姓名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王思聪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2. 马云诉马云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案:马云起诉马云酒店有限公司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未经许可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马云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3. 刘强东女友性侵案:刘强东的女友指控其性侵,案件涉及刘强东作为民营企业家的个人形象和声誉。
案件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刘强东有罪,并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4. 翁启惠诉浙江甲醇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翁启惠起诉浙江甲醇股份有限公司盗取其商业秘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翁启惠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并采取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
这些案例都具有典型性,涉及到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民营企业家的个人权益保护。
此外,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反映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面临的挑战和各种侵权行为。
沈阳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淑霞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淑霞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丽娜王勇邹明宇【审理法官】宋丽娜王勇邹明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淑霞;薛碧柳【当事人】沈阳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王淑霞薛碧柳【当事人-个人】王淑霞薛碧柳【当事人-公司】沈阳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闯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常营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闯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常营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闯常营【代理律所】辽宁江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阳居然之家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被告】王淑霞;薛碧柳【本院观点】关于案涉商品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产品责任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商品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本案中,根据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送到其家中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上诉人在二审中亦承认案涉产品系存在肉眼可见的瑕疵。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商品构成欺诈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上诉人主张因产品不是成品,需二次加工,因此不存在欺诈。
本案中,案涉商品系木门、全屋衣柜、鞋柜等,虽然需要送到被上诉人家中后进行安装,但该安装仅系根据相应规格进行组装,案涉产品在被上诉人家中安装的过程中并不能改变该产品的质量问题。
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问题。
央视曝光乳胶床品造假乱象事件舆情分析报告

央视曝光乳胶床品造假乱象事件舆情分析报告
一、事件概述
央视近日曝光乳胶床垫造假黑幕,所谓添加石墨烯、薰衣草等,实际就是添加了不同颜色的色素;有厂家人员还透露,自己工厂生产的20元乳胶枕,被客户加个号称有磁场的枕套,卖了1000多元。
据央视《财经调查》此前报道,有消费者购买的乳胶床垫后反映称,使用不到20天就粉化。
记者调查发现,平阳县是乳胶床品的主要生产地,国内90%的乳胶床垫、枕头都出自平阳。
温州一家乳胶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坦言,厂房里堆放的紫色、棕色、黑色的乳胶床垫、枕头,就是专供旅游景区购物店的,可以利用石墨烯、薰衣草等附加品去增加售卖点,而实际上就是加了不同颜色的色素。
二、发展趋势
由上图趋势可以看出,全网有关“央视曝光乳胶床品造假乱象”的舆情最高峰出现在06月16日22时。
三、舆情传播平台
由上图可以看出,有关“央视曝光乳胶床品造假乱象”的舆情主要集中在“社交网络”平台,“社交网络”平台舆情量,占总量的75.8%,其次为“视频”平台占17.5%以及“新闻客户端”占4%。
四、热门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黄光裕等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单位行贿案被告人黄光裕,男,汉族,1969年5月 9日出生,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被告人杜鹃,女,汉族,1972年10月 25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许钟民,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系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一)基本案情1.非法经营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略)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事实(1)2007年4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黄光裕参与了该项重大资产置换的运作和决策。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
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10万余元,账面收益348万余元。
(2)2007年7、8月,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
在该信息公告前,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 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并安排被告人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
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账面收益3.06亿余元。
期间,被告人许钟民明知黄光裕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中关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黄光裕的指令,指使许伟铭在广东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个人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 28日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4.14亿余元,账面收益 9021万余元。
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

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4.04.26•【分类】其他正文杭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2、易某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4、浙江新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支持起诉案案例一融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承办单位: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基本案情】A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为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的龙头企业,其研发的某投资交易系统独创算法、数据库设计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服务器源代码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被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方某某原系A公司总裁,于2016年3月离职。
离职后方某某与A公司原副总裁沈某某等人签订合伙创业协议,约定成立融某公司,方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沈某某系股东。
融某公司成立后,开发投资系统、估值系统等与A公司同类产品,并经沈某某推荐,先后招募何某某、李某某等数十名A公司相关业务技术人员到融某公司担任同类职务。
2017年至2018年,方某某、沈某某明知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系测试人员李某某利用其在A公司工作时获取,仍授权融某公司技术测试人员将李某某获取的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在融某公司服务器上搭建测试环境,供融某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使用。
经鉴定,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服务器源代码和数据库备份文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A公司已对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属于A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评估,A公司投资交易系统的许可使用费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1月1日的价值为2179852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1月6日将沈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和融某公司、何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滨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效解决商业秘密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问题,完善证据链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号】(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9.11.29裁判规则从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来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需以行为人故意及重大过失的主观要件为前提。
行为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置于存在高度泄密风险的云盘中,其保密措施与该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和商业价值明显不符,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于该商业秘密被泄露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构成“披露”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文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18-A。
法定代表人:曹华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东路**懋隆文创园**。
法定代表人:石小羽,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丽公司)与被告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华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被告派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小羽,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杨民军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派华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披露行为;2.判令派华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99000000元;3.判令派华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于其新浪官方微博(微博用户名:派华传媒)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需先提交我公司审核、确认),澄清事实消除影响;4.判令派华公司承担我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支出共计309685元。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0.03.20裁判规则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正文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基本案情: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诉称:其拥有的网站(以下简称百度网站)是中文搜索引擎网站。
三被告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地区,利用网通的互联网接入网络服务,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增加广告的行为,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商誉和经济效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1.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三被告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万元和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0万元。
被告奥商网络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礼道歉和赔偿480万元。
被告联通青岛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行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遭受的实际损失,原告与其不存在竞争关系,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山东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被指控的不正当竞争或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花西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花西子,作为中国化妆品行业的知名品牌,以其独特的东方美学和高端定位在市场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随着品牌的日益壮大,其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花西子商标侵权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案件名称:某化妆品公司诉花西子公司商标侵权案原告:某化妆品公司被告:花西子公司案情简介:某化妆品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高端化妆品的企业,其产品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某日,该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外观极其相似的化妆品,该产品由花西子公司生产。
某化妆品公司认为,花西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遂将花西子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花西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某化妆品公司的商标权;2. 如果侵犯了商标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如何界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数额。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花西子公司的产品与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在外观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2. 花西子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某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3.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数量、市场份额等因素,法院判决花西子公司赔偿某化妆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花西子公司的产品与某化妆品公司的产品在外观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5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审理法官】谢甄珂曹丽萍吴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召道北京金珺泰律师事务所;王婷婷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王叶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召道北京金珺泰律师事务所王婷婷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王叶子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召道王婷婷王叶子【代理律所】北京金珺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祥利工艺傢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泓文博雅传统硬木家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被诉裁定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诉讼中,泓文博雅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序号续前)8.北京世纪恒星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恒星公司)工商登记信息;9.北京盛世友联家具经营部(简称盛世友联经营部)及北京盛世友联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盛世友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10.泓文博雅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1.赵浩茗(曾用名赵家藤)、潘海英、赵杰的直系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12.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合作证明。
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浙0110民初8714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抖某平台系北京微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根据用户需求推送视频,其算法推荐机制系基于视频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直播间人气、用户粉丝数等若干指标设计的算法程序,依赖于用户对视频、直播等的真实反馈从而实现智能推送。
杭州大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某公司)设计、开发、运营针对抖某平台的“轻抖”产品(包括官网、APP和小程序等形式),对增加粉丝量、播放量等数据有需求的用户在“轻抖”产品上有偿发布“任务”,吸引其他用户在抖某平台上完成关注、观看视频等任务后赚得赏金。
爱某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马公司)系“轻抖”产品的收款方。
北京微某公司以二被告组织运营“轻抖”系列服务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50万元的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微某公司对以视频播放量、直播间人气及抖某平台用户粉丝数为代表的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某平台的运营及开发利用该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获得保护。
被诉行为通过运营交易平台,帮助、指引流量需求方发布需求任务,“接任务”用户伪装成正常用户完成刷量任务,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和关注数量,干扰了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共同承担400万元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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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栏目推荐二:
《经视新闻》“深度打造公共话语平台”坚持“时政民生化、民生 新闻公共化”《经视新闻》是晚间黄金时段播出的一档省级电视媒体中 最具黄金收视的新闻直播栏目。收视率达超过3.5
3.栏目推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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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王春说法》再次进行升级改版,更名为《给你说法》,并联合浙江省司
•
二、居然之家swot分析之二:
• 2.劣势(weak): • 居然之家在北方等地具有极强的影响力,但在南方浙江区域,居然之家的市场知名度认
可度和知名度还不是很高.而没有知名度的中高档家居装修品牌是不能被消费者认可和 接受的,从而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挤出市场.
二、居然之家swot分析之三:
• 3.机会(OPPTITUTY):
消费者立体覆盖;
六、传播媒体推荐:
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 是浙江广电集团下属地面频道之一,也是浙江省唯一的以经济与生活为主的电视 频道,全省覆盖率达99.9%,影响力深入社会各界,知名度遍及及周边省市。浙江 经视在浙江的省会、省网、省内各个城市有着突出的收视表现,收视的上升主要来 源于高学历、高收入观众收视的增长。是浙江小企业主,商家和企业,乃至政府经 济口的权威参照媒体.消费群体以三高人群(高学历\高收入\高消费)为主.
访谈、深度报道、企业形象宣传等多样化的方式,通过具有很强的故事性和启发性的 内容吸引观众,帮助企业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中高档家居建材市场上,杭州和 浙江的竞争十分激烈,各主要的家居品牌 都纷纷进驻杭州和浙江.仅以红星美凯龙 为例在杭州就有超过3个综合卖场,其中 一个是shoppingmall概念超过40万方的 中心,而且在未来几年在浙江11个地市均 要密集覆盖红星店.
在竞争如此激烈市场,居然之家如何 赢得消费者和竞争优势,品牌传播至关重 要.
居然之家浙江品牌攻略案
新视觉传媒
一、传播目 的
• 1.引导知名家居建材品牌顺利切入陌生的浙江市场; • 2.提高目标消费群体的关注度; • 3.有效地形成和竞争对手的定位区隔如红星美凯龙等;
一、杭州乃至浙江中高档装修家居市场分析:
浙江省经济发达,杭州市的人均GDP 突破万元,而且富裕人群集居.杭州市区 人口突破600万大关,房地产市场非常火 热,因此杭州的装修和家居的市场潜力十 分巨大,而且中高档的消费趋势日益明显.
市场定位群体以中高档消费收入群体为主、关注社会热点.所以电视媒体选择以具有高 品质权威传播效果的媒体,并能有效覆盖全省如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杭州 • 电视台综合频道,钱江: • 充分结合电视传播对品牌树立的卓越品质感;杂志深度传播生动性和教育性,实现对
•
• • • ⑴加大对目标群体的针对性媒介品牌传播: •
•
⑵进行各种形式的终端品牌推广活动;
四、本阶段传播目的:
• ⑴促进居然之家市场知名度; • ⑵进一步树立在消费者中高档化的品牌形象; • ⑶为居然之家在浙江的扩张布局;
五、媒介传播策略:
• 1、最大限度追求新闻效应的策略:
•
新闻报道是企业追求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在消费者普遍对媒体
1.具体栏目推荐一:
• 1.1浙江经视品牌致胜利器,经视气象标板:
• 电视天气预报作为一档实用性、知识性、服务性的节目,其收视率一直居高不下。其 “小投入、多频率、大回报”的特点,是品牌广告发布的最佳方法之一。
• ■板块构成城市气象标牌:全省11个地市,杭州地区一块,每个地区限挂一块企业标 版。如:杭州 晴 20至25度。同时出现大幅画面企业形象广告及电话等字幕。
的新闻报道认同感非常强烈,通过新闻报道可以起到正面积极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
• 益,促进销售。所以本案选了浙江经视《品牌周刊》,《经视看地产风尚家居》,《浙江 经视新闻》的新闻,杭州电视台西湖明珠等,《新视觉》专刊等作为重要的新闻传播渠
• 道。还有报纸装修栏目等.
• 2、高性价比紧扣目标群体的广告投放策略: • 广告精确投放则是实现传播目标的最关键因素。基于对市场消费目标人群的深入分析,
•
在杭州乃至浙江,真正做到一站式家居服务的品牌并没有真正形成,这是居然之家定位的极大机
• 会所在.
二、居然之家swot分析之四:
• 四、圣益圣swot分析之三:
4.威胁(Threaten):
品牌影响力不足;消费者不接受不具备品牌号召力的中高档白酒品牌.竞争对手乘机 还击,市场空间就会越压越小.
三、居然之家浙江发展之路:
•
说法团成员来自社会各阶层,有中高端的社会精英、也有相关机构的权威人士,有
社会名流,还有普通大众代表。这样的人员构成,有助于多层次思考、全方位判断,
最终汇集多方智慧,化解问题。收视群体集中为中高消费群体,收视率超过2.5
4.具体栏目推荐二
•
• 1.2浙江经视《品牌周刊》栏目:
• 《品牌周刊》是浙江经视的一档品牌栏目,也是浙江省唯一的一档以品牌建设和产品 质量为主题的大型电视新闻栏目。从品牌建设这个独特的角度切入,形式上结合新闻、
法厅共同打造,继续打“解决”牌,善用民间智慧努力搭建“和谐新平台”,为化解
社会矛盾做贡献。
•
节目改版后,将把纠纷双方请进演播室,在主持人和说法团成员的帮助下,厘清问
题关键,给出解决方案,帮助双方现场化解纠纷。
• 节目将选择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个案,将问题解决过程中的法理、情理,道理进行 清晰的展示,并通过个案的公共化提升,使其他受众获得一种生活借鉴,从而达到公 共示范意义、启示性意义。
居然之家目标消费群体分析
•
•
中高收入人群为主,30岁以上群
体为主;学历层面中高学历为主,群体主要
包括公务员.个体私营业主,企业中高阶职
员等群体.
二、居然之家swot分析之一:
• 1.优势(strongthen): • ⑴和其他装修品牌相比,居然之家有独特的定位如从设计到装修,从购买材料到家居配套,从家用电 • 器到到家居品牌,从拿到钥匙到正式入住,所有消费环节都可以在居然之家实现,是真正的一站式服务. • ⑵在北方市场居然之家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运营经验,这是进军南方市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