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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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牌匾、招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绘画、电子显示牌(屏)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审联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体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与运营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发布户外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筑物、设施、场地或空间使用协议,其中,涉及建设、公安、交通、供电、邮政等单位的,须提供该单位的意见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日效果图和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五)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执法局接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后,应根据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类别、规格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需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通过招标、拍卖机构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需要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执法局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其他需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直接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

经联审批准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执法局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设置。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的户外广告范围为:在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主干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河道、桥梁(过街天桥)等重要区域、窗口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各类大型户外广告。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由市执法局会同建设、规

划、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正在使用的,按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第十条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应给予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协议数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所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市执法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制作必须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美观。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楼顶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设置楼顶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新建建筑物和高3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

(二)应按照通透式广告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8米,并且与建筑物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三)广告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

(四)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并且进行防锈处理;

(五)不得在古典建筑、优秀传统建筑物、坡屋顶、造型独特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不得遮挡有特色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并起到改善和美化建筑物天际轮廓线的作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墙体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外墙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建筑物外墙广告和围墙广告。

设置墙体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实墙面上,不得遮挡门窗及影响建筑物风格;

(二)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目的为宜;

(三)牌面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广告牌上沿与围墙顶部平齐,长度不得超出围墙长度,结构不得外露,并且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落地广告,是指从地面竖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

设置落地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其他适宜设置的区域;

(二)应使用不锈钢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

(三)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的,广告牌面应与道路平行并且其外沿不得延伸到非机动车、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

(四)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底座式广告和实物造型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六)不得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设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立柱广告,是指由立柱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双面T型、三角造型和霓虹灯立柱广告等。

设置大型立柱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两侧、大桥及大桥连接线两侧的空旷地;

(二)不得影响特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大桥的景观;

(三)单幅幅面规格一般为高5至6米,宽15至18米,间距不宜小于500米,城市主要出入口区域间距可适当缩小;

(四)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路外侧边缘不得小于10米;

(五)广告牌应使用不锈钢管柱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灯箱广告,是指利用内透灯照明,形成单面或多面形式的广告,包括落地灯箱和立杆灯箱广告。

设置道路灯箱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路段的灯箱广告原则上只能规划设置一种形式,并且对称等距。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零星灯箱广告;

(二)立杆灯箱幅面规格一般不得大于高1 1米,宽1 6米,下部净高不得低于2 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 6米;

(三)灯箱广告之间设置间距不小于50米;

(四)采用内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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