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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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査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内部通过民主方式进行管理决策的一种管理方式。

企业民主管理能够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凝聚力和责任感,促进企业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下面就是一份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共。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内部民主管理,更好地发挥职工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及其所属部门、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本企业民主管理原则是:民主协商、大众参与、公开透明、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职工包括企业领导、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workers工人、职员、办事员等各类人员,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职称和地位。

第二章民主管理组织第五条企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推进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该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及其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是协商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并为职工发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民主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在法定时间和地点进行,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任何人不得篡改、删除、散布、泄露会议记录内容。

第七条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联络机制,通过协商、沟通等方式,了解职工的需求和意见,并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必须由全体职工进行选举。

员工代表大会应当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并代表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监督企业管理的制度,职工代表有权利和义务对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问题及时提出和解决。

第三章公开决策第十条企业应当在制定决策之前,将决策草案在民主管理委员会和员工代表大会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且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社会调研等支持。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制定决策之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明确决策的目标、内容和政策措施,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公开决策渠道,将具体决策的过程、结果和效果公开,接受职工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厂务公开制度 (最新)

厂务公开制度 (最新)

厂务公开制度 (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人民廉洁从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厂务公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知实效、有利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厂务公开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推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以及兼并、破产、重组方案;企业投资和重大企业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参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第六条生产经营重要情况。

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

第七条涉及职工利益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企业用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等。

第八条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洁从业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是一种完全以民主方式加以管理企业的模式,它将企业管理的过程和组织模式由集权统治向分权协作转变,形成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模式。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旨在建立一种企业管理模式,鼓励和促进企业员工为企业发展参与到更多的管理细节之中,实现真正的“以民主方式加以管理企业”。

二、组织原则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旨在建立一个充分体现民主原则的企业管理机构,使企业下属人员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形成一种更加有序,灵活,高效的工作模式。

(1)劳动群众参与管理机构建设劳动群众参与企业管理机构建设的原则是把企业管理机构组织形式建立在企业的基础上,并加以优化,形成一个以劳动群众参与的组织模式,使全体员工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管理的作用。

(2)分层管理机构加以建立分层管理机构建立的原则是建立一个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企业管理机构,专业化管理机构可分为总经理机构、综合管理机构、生产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机构及营销管理机构等,并配备有应招聘的经理人。

三、授权规定(1)企业管理者的权限企业管理机构的职责是管理全体员工及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者有权作出实施企业决策所需的一切必要措施,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发挥自身创新思想,参与企业管理及决策制定,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2)员工参与管理权限员工参与管理的原则是全体员工应有机会参与到企业管理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通过参与组织会议、发表意见、参与管理决策等方式来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分体现企业民主管理的精神。

四、建设措施(1)加强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加强企业管理机构建设,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企业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企业管理规定,实现全方位管理。

(2)提倡自主决策、分享发展凡是企业管理方面的决策,都鼓励企业员工进行自主决策,鼓励企业员工参与到企业发展中来,并获得相应的分享奖励。

(3)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完善企业管理机制,建立起高效的管理记录系统,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实施企业管理模式,以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是一个关键性的规定,旨在建立一个以劳动群众参与的企业管理机构,并授权企业管理者和员工以发挥作用,完善企业管理机制,保证企业发展。

厂务公开制度35858

厂务公开制度35858

厂务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公司法》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按照中共中央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促进企业党风建设和领导人民廉洁从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厂务公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知实效、有利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

第三条厂务公开在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企业行政是推行厂务公开的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厂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督导考核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以及兼并、破产、重组方案;企业投资和重大企业改造方案;企业裁员、分流、安置方案;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参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债权人会议的职工代表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大事项。

第六条生产经营重要情况。

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大额资金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第七条涉及职工利益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企业用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福利;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等。

第八条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洁从业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等。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MicrosoftPowerPoint演示文稿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MicrosoftPowerPoint演示文稿
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 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 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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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审 议后,印发职工代表征求意见;
(3)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专门小组的人员构成。
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 请非职工代表参加。
专门小组的人员一般由5—9人组成 专门小组负责人一般有企业工会相应的专门
委员会或部门负责人担任,任期与职工代表 大会的届期相一致。 。
(四)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 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民主评 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除按第十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 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 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推动企业民主决策,促进员工参与和团队协作,依法规范企业管理行为,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员工满意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改革试点。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体地位,实行与员工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企业应当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民主管理委员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负责推动民主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企业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民主管理委员会审核和员工代表大会表决,形成决策方案。

第八条企业的决策方案应当向全体员工公告,并进行听取意见和建议的程序。

第九条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员工的知识、技能和创造力,积极采纳合理的建议。

第四章激励机制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员工的智力和创造力。

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贡献程度和成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实行公开透明的薪酬制度,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使员工的努力得到公正评价和回报。

第五章权益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等。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意见,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提升员工的技能和素质。

第六章监督机制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企业民主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12月3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以及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应当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活动,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

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依法参与本企业的民主管理。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等区域工会或者县级以下行业工会,组织企业职工,通过建立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职工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二)选举参加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情况;(五)提出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总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总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民主管理,落实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谐劳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事项。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员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培训权,鼓励员工就企业发展、经营战略、利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知情权第四条企业应当对员工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第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及时向员工通报企业的经营发展、管理决策、财务状况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通知、内部新闻、企业官网、员工大会等形式。

第六条员工有权查阅企业公开信息,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企业应当认真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回复。

第三章表达权第七条员工有权依法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企业应当积极倾听员工的声音,改进企业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厂务公开会、员工代表会等平台,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决策,及时解决员工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员工有权举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行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四章参与权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参与决策的机制,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的规划、制定经营策略和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制度,选举产生员工代表,代表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协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员工代表会议的决议,经营管理决策要得到员工代表会议的授权。

第五章监督权第十三条员工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举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察委员会、审计部门等,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充分尊重监察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监督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培训权第十六条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培训,提高员工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绪论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管理模式也需要与时俱进。

传统的以权威为核心的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的需求,因此,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的与意义企业民主管理旨在促进员工的参与、讨论和决策,实现员工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权力分配一、公司架构1. 领导层:由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组成,负责企业整体决策和管理。

2. 部门层: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层,负责具体业务的运营和管理。

3. 员工层:企业所有员工,负责参与企业管理和运营。

二、权力分配1. 领导层权力:领导层制定企业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2. 部门层权力: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业务决策和管理负有责任。

3. 员工层权力:员工有权参与企业管理、提出建议和反馈意见,并在合理范围内决策和管理自己的工作。

第三章决策机制与程序一、决策形式1. 集体决策:重大决策由领导层与部门负责人讨论决策,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和建议。

2. 民主投票: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采用员工投票方式确定结果。

二、决策程序1. 问题提出:任何员工可以提出问题或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讨论。

2. 问题评估: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问题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解决方案。

3. 讨论与投票:制定的解决方案进行讨论和投票,员工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

4. 结果确定:依据投票结果,确定最终决策方案,并公布于全体员工。

第四章员工参与与权益保障一、员工参与1. 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重大事项和政策调整,并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参与管理决策。

2. 集体讨论与沟通:员工有权在工作时间内参加集体讨论和与管理层沟通,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员工权益保障1. 工资福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合理的奖惩制度。

2. 职称晋升:依据员工绩效和能力,制定晋升机制,公平公正地评定职称。

2019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doc

2019年企业民主管理规定.doc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

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1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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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发[2012]12号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 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基层民主 政治建设,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 针。

企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职工行使民 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应当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职工 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推行民主 管理。

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 工监事制度。

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和职工依法开展企业民 主管理活动,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推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企 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査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 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 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 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有 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 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具体任期由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 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专门委员会(小 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 推选团(组)长。

可以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 (小组)负责人赚会议,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在职工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并提请下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由企业工会负责召集,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 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 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用工、劳 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 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 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三)选举或者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 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四)审査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 况,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按第十 三条规定行使职权外,行使下列职权:(-)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 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 告,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的改制等方 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 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的若 干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 过选举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企业 民主管理活动。

工会负责组织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区域(行 业)工会作为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 及其他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召开集团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企业民主管理。

集团企业的总部机关和各分公司、分厂、车间以及其他分支机构,按照本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职工代表大会 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 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 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 员由企业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 数月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对重要事项 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分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 决议和事项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 销。

企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 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无效。

第二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_)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 代表和代表团(组)长;(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职工 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四)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 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设立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六)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 组)和职工代表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 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开展巡视、检査、 质询等监督活动;(七)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八)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 学习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九)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第三节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第二十三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雛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的权利。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 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 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选举、罢免职工代表,应当召开选举单位全体 职工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

选举、罢免职工代 表的决定,应经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 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 时补选。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 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_)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 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査。

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_)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 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 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 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四)向选举单位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 织的各项活动,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 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厂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 -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企 业应当建立相应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 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 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二)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五)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六)社会保险以及企业年金的缴费情况;(七)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的情况;(八)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公开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公开下 列事项:(_)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等重大事项,企业 中长期发展规划;(二)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 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内部经 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三)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四)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结果;(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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