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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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关于落实银行案件防范责任制的措施

关于落实银行案件防范责任制的措施

关于落实银行案件防范责任制的措施
一、加强银行案件防范责任制落实
1、建立合理有效的责任制定和责任实施机制。

在金融信用业务运作
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明确机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落实责任、检查责任、纠正责任等,形成责任制的约束机制,有效把控信用风险,防
范金融案件发生。

2、切实执行客户身份管理制度。

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管理制度,实施客户真实身份认证,确保客户经过仔细审核,其身份真实有效,
明确客户身份,以有效预防金融诈骗等欺诈行为。

3、加强对金融信息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金融信息中心是金融结算和
贷款交易的重要载体,应加强对信息中心操作和服务的检查和监督,落实
审核检查、异常处理、联机监控等相关工作,保障金融结算安全。

4、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内部稽查。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
落实内部稽查、风险培训、风险监测等措施,以有效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金
融风险,确保信息安全,降低案件产生的风险。

5、改善金融机构内信息共享机制。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
第一部分
基本内容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办法》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上述三项制度由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有关问 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1〕232号):自2011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银监办发 〔2009〕17号文,案件定义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第 三条为准。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三条:取消了一类案件和二类案件的划 分。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 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 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 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四)报送内容(续)
➢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说明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主要包括:一是不存 在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外部侵害;二是不存在内部人员独立 或参与作案;三是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反映的情况被证实不存在。
四、 报送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 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故意瞒报、错报相关信息的,参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 理。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论述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论述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总结论述近年来,银行案件频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银行案件的防控工作,银行部门必须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防控措施。

因此,本文将对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进行总结论述。

一、加强内部管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内控体系。

首先,要对银行员工进行规范化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岗位职责和业务权限的分配与监控,杜绝员工越权操作。

另外,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加强对系统操作的监控和审计。

二、加强外部合作银行案件的防控工作不仅需要银行自身的努力,还需要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

银行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建立紧密联系,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同时,银行可与其他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此外,银行可以加强对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共同打击电话诈骗和网络犯罪。

三、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需要不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首先,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身份的核实和风险评估,建立客户风险档案,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提示和监控。

其次,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信贷风险,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和贷后管理,降低不良贷款风险。

另外,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大数据分析与风险预警系统,及时识别潜在风险。

四、加强宣传教育银行案件的防控工作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因此银行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案件防控知识,组织开展防诈骗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银行案件的关注度。

另外,银行可以与学校和社区合作,开展金融知识教育,提高群众的金融素养。

五、加强技术手段应用随着科技的发展,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提高案件防控的效果。

首先,银行可以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建立大额交易和异常交易的预警系统,实时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其次,银行可以加强对客户手机、电脑等设备的安全检测,防止客户设备被黑客攻击,造成财产损失。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教案

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教案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学习解读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讲义)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高发态势,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办法》。

主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

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1、《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5章40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

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分工,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要求。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2、《办法》规定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原则是什么?答:《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3、如何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预期成效?答:《办法》强调,加强涉刑案件风险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

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解读一、概览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银行及金融机构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案件防控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安全挑战,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对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相关制度的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解读相关制度的内涵、目的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核心要点,从而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提供有力支持。

这些制度不仅涉及传统的金融欺诈、洗钱等风险领域,还涵盖了新兴的网络安全风险,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全面的风险防控指南。

通过本文的解读,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制度执行来确保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1. 介绍当前形势下银行及金融机构面临的案件风险和挑战。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银行及金融机构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案件风险和挑战。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各种新型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给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营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金融欺诈风险日益凸显,包括信用卡诈骗、网络金融诈骗等案件频发,给个人和企业客户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内部腐败风险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一些金融机构内部员工涉嫌违法违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市场信心。

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激烈也加剧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暴露,不法分子利用市场波动和监管漏洞进行非法牟利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加强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是当前形势下银行业及金融机构的紧迫任务之一。

2. 强调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

在当前金融市场日益繁荣的银行及金融机构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内外部风险挑战。

案件防控工作是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一环。

深入解读银行及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相关制度,尤其需要强调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

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及金融机构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核心枢纽,其安全稳定运行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培训课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教育

【培训课件】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教育

案件防控教育专题培训风险管理部2020年5月010203主要内容案件防控基础知识及规章制度第一部分分行案件防控工作情况第二部分案例分析第三部分01案件防控基础知识及规章制度(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四条规定:“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二)案件分类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三)案件、案件风险信息与操作风险之间的关联性案件风险信息是操作风险的演变,案件是案件风险信息的恶化。

操作风险是产生银行案件的主要根源,案件是操作风险的重要表现形式。

换句话说,风险管理是案件防控的基础,案件防控的重点就是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要杜绝案件发生就必须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演化成案件风险信息,并坚决防止案件风险信息恶化成案件。

操作风险案件信息案件演变恶化(四)操作风险1、定义:操作风险即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2、分类: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根据风险发生的原因将操作风险分为七种:(1)内部欺诈(故意骗取、盗用财产、违反监管法律法规或政策或公司政策导致的损失);(2)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骗取、盗用财产或逃避法律导致的损失);(3)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性风险(违反就业、健康或安全方面的法律或协议、个人工伤赔付或因性别/种族歧视事件导致的损失);(4)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因疏忽未对特定客户履行分类义务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5)实物资产损坏(实体资产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导致的损失);(6)业务中断和系统失败(如系统瘫痪、电信故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断等);(7)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交易处理或流程管理失败和因交易对手及外部销售商关系导致的损失)。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

2023-11-06•引言•银监部门案件防控组织与职责•银监部门案件防控主要措施•银监部门案件防控配套制度与政策•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效果评估与改进目•总结与展望录01引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要求银监部门必须做好案件防控工作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银监部门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风险背景介绍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的声誉和形象目的和意义02银监部门案件防控组织与职责组织架构案件防控办公室负责日常案件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监督和检查各分支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

分支机构案件防控小组由各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

案件防控领导小组由银监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案件防控工作。

案件防控领导小组的职责制定案件防控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审核重大案件风险事件的处理方案,指导并监督全系统的案件防控工作。

职责分工案件防控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制定案件防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协调各部门共同开展案件防控工作,对各分支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分支机构案件防控小组的职责负责本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流程,组织开展风险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工作流程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发现和识别案件风险点,及时上报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风险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处置对已识别的案件风险点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变化情况。

对监测到的风险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对已发生的案件风险事件进行处置,包括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和处理等。

03银监部门案件防控主要措施制度建设建立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01银监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防控的各项制度和规范,包括案件风险排查、监测、报告、处置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确保案件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02银行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完善内部授权、风险评估、内部审计和内部监督等机制,确保各项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风险可控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致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督促或直接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督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督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情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银行案防制度

银行案防制度

银行案防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2024年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二篇)

2024年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一、防范操作风险的“十三条”意见(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

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

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

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

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

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

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

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

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

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

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

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系统学习解读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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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 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金融监管总局《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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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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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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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董(理)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未设立董 PPT课件为远近模板原创作品,(LHJ+FH X)联 合出品 ,欢迎 付费下 载使用 ,未经 许可, 请勿转 让。谢 谢!
(理)事会的银行保险机构,由执行董(理)事具体负责董(理)事会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在此输入文字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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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范文(三篇)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范文(三篇)

银监部门案件防控有关制度范文一、前言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日益重视。

为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有效的案件防控制度,保障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银监部门特制定了以下案件防控制度模板。

二、案件防控总体要求1.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案件发生率的最小化。

2.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管,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案件。

三、案件防控职责与分工1. 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应设立独立的案件防控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

2. 案件防控部门应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各个业务板块进行细分,明确责任与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3. 案件防控部门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案件防控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涉及的案件防控制度1. 内部控制制度(1) 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起防止案件发生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评估、监测和控制等环节。

(2) 内部控制制度应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审批和制约机制。

(3) 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包括员工行为规范、信息安全、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制度。

2. 人员培训制度(1)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对员工进行风险意识和防范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的风险防控能力。

(2) 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案件防控的基本知识、风险评估方法、案件报告和处理流程等。

(3) 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记录培训内容和效果,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3. 监管与报告制度(1)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建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机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案件防控工作情况。

(2) 监管部门应建立案件防控监测系统,及时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案件情况,并对重大案件进行重点监管和处理。

(3)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案件信息,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和处理。

4. 大数据分析制度(1) 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异常行为和可疑交易。

银行案防制度

银行案防制度

银行案防制度篇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

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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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风险),向属地银监局或总行其中一方报送案件 (风险)信息的,要同时、同一口径向另一方报送。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风险)的,分 支机构要上报属地银监局,法人机构也要上报属地银监局,并配合处置案 件(风险)。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告种类
发生案件风险事件
相关规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2〕127号)附件1《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 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一、加强稽核建设
《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账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
➢ 转移内审在案防工作中的思路及中心 ➢ 定期评估营业机构的案件风险 ➢ 将案防工作重点要求作为年度内审工作重点 ➢ 将案件风险的审计融入其他审计项目中(注重从其他类别风险中甑别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若银行工作人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不知道具体情况的,暂时先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二)报送时限(续)
➢ 后续报告 厦门银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辖区银行业案件(风险)
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厦银监办[2012]56号) 在对事件性质、涉及人员、涉案金额和风险状况等要素有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总则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调查 案件审结 案件后续处置 附则
一、案件处置流程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审结
案件审结报告 案例材料
报告责任追究和整改进展情况(第20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
跟踪督促和评价银行整改方案、 责任追究、下阶段案防工作安排(第21条)
银监局
将案件发生情况、案件处置、整改效果、 责任追究等作为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审 批、监管计划制订的重要参考(第22条)
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
第二部分
基本架构
公司治理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
确认构成案件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确 认 不 构 成 案 件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案件处置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二)报送时限
➢ 案件风险信息(第六条) 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 案件信息(第十一条) 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确认的标准: • 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 • 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 •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刑事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四)报送内容(续)
➢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说明据以判断不构成案件的理由及依据,主要包括:一是不存 在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外部侵害;二是不存在内部人员独立 或参与作案;三是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反映的情况被证实不存在。
四、 报送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 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银行业金融机构故意瞒报、错报相关信息的,参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 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 理。
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大额授信企业指5000万元以上授信的企业); •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 • 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
况。
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原则
➢ 及时、真实原则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
第四条:建立健全案件防控责任制度
第一条: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 第九条:加强银企、银银以及银行内部对账 第十一条:建立印、押、证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 第十二条:严控账外经营、严把大额资金进出
第二条:加强稽核建设 第三条: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 第八条:建立基层员工举报和堵截案件的激励机制
基本架构(续)
(二)案件风险信息的定义(续)
构成案件风险信息的几种主要情形: • 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 • 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 • 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 • 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 • 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厦门银监局案件防控
的了解判断、风险化解工作有重大进展以及公安司法机关采取措 施有新的进展等情形下,应在24小时内向我局报送后续报告。
➢ 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第九条) 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
告要在基本有把握判断案件风险不会演变成案件的情况下再报)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三)报送格式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
第一部分
基本内容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
办法》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上述三项制度由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 >有关问 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2011〕232号):自2011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银监办发 〔2009〕17号文,案件定义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一章第 三条为准。
➢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第三条:取消了一类案件和二类案件的划 分。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 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犯对象的,涉嫌触 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 查的事件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应当由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的事件。”
三、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要求
(四)报送内容
➢ 案件风险信息报告(第七条)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 涉及人员及情况; 风险情况及预判(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报送时
不知道涉案金额的,要写明涉案金额不详;银行业金融机构掌握的涉案金 额与公安司法机关认为的不一致的,要全部上报); 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主要指需要监管部门支持、配合方面的要求)
专案组的职责(第十条第二款) 化解风险、保全资产;及时报案、控制舆情;查清案情、书面报告;查
找问题、厘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 注意:1.案件调查报告要求事实清楚、问题清楚,即应在查清涉及人员和涉 案金额,确认案件性质,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 告应以行发文形式向银监局报送。
• 案例材料(第十八条):内容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
• 案件司法结论报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 信息统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在法院判决后按照案件信息确认报 告途径报送
➢ 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要求专案专档,每案立卷,专人管理
四、 案件后续处置
一、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定义
(二)案件风险信息的定义(第二条第三款)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 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
某一风险事件是否作为案件风险信息上报银监会由银监局决定,银行 业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异常情况都要及时报告银监局。
一、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定义
的原则。 不要求准确,所了解情况都要上报,可采用“据了解”、“据听说”
、“据传言”之类的用语。 ➢ 双线报送原则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 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 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案件司法结论报告
案件后续处置
责任追究和整改情况
二、案件调查
➢ 案件调查的启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时 ➢ 案件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
专案组的组成 (第八条第二款) 根据案件性质、金额组成相应层级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可能“上追
两级、双线问责”的案件不能由发生案件的当级机构的管理人员作为专案组 组长或负责人)

用人管理机制
责任追究制度 信息披露机制 技防安全设施
第六条:建立和实施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 第七条: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 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案件责任追究 第八条: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强化科技信息系统技防功能
一、加强稽核建设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 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 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 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2.案件问责要在案件调查清楚之后进行,案件发生后可先将相关责任人停 职。
三、案件审结
➢ 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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