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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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津农委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生态环境局:为做好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实际,抓好落实。

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2月29日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所需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实施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四条【地方政府职责】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鄂农办函〔2022〕58号•【施行日期】2022.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58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农发〔2021〕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4月14日2022年湖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方案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市场运作、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结合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一是继续开展试点。

2022年,在宜昌市、仙桃市、潜江市、新洲区、郧阳区、监利市、枝江市、秭归县、五峰县、沙洋县、云梦县、英山县、麻城市、赤壁市、广水市等15个市(县、区)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试点,试点县2022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75%以上。

二是全面普及推进。

在试点县带动下,全省尽快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确保非试点县2022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65%以上,并确保按期完成全省“到2025年回收率达到80%以上”目标任务。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方案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方案

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农药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而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和处置问题也日益突出。

农药包装物一般为塑料或金属材质,包装内的残留物质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工作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标1.建立全面、系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确保农药包装物得到有效回收和处置。

2.降低农药包装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3.提升农民、农药使用者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三、工作方案1.法规制度建设(1)制定《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管理办法》,明确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分类、回收和处置要求。

(2)加强与农药生产企业的合作,要求企业在生产农药时对包装物进行分类标识,便于回收和处置。

2.回收体系建设(1)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网点,包括在农资销售点和农田周边设置回收点,确保农民方便的回收农药包装物。

(2)成立专业的回收团队,负责回收点的管理和包装物的收集、分类。

(3)和专业的废弃物处理公司合作,将回收的包装物进行分类处理。

3.宣传教育(1)通过多种形式,如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农药包装物回收的重要性和现有的回收机制。

(2)开展农民和农药使用者的培训,加强他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知识。

(3)利用农民合作社、村委会等组织,向农民普及农药包装物回收和处置的方法。

4.监督检查(1)建立监督机制,对回收网点、回收团队和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2)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未经授权进行农药包装物回收、擅自处置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预期效果通过以上工作方案的实施,预计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得到健全和完善,包装物得到高效回收和处理。

2.减少农药包装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保护农田和水资源的安全。

3.农民和农药使用者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得到提升,主动参与包装物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4.提升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水平,推动农业产业的绿色化进程。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2、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属于农药废弃物的一种类型,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瓶、罐、桶、袋等)。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4、分类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的贮存、运输、处置活动按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场农户和农药经营者分散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在集中贮存前,其回收、暂存、转运活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5、部门职责环保科对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

6、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鼓励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7、宣传教育环保科、农业科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并通过设置宣传标语、展板、信息提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1、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合理布局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网络及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贮存场所,引导和扶持专业化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2、包装物要求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农药企业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大容量包装物。

3、回收要求鼓励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及时交回农药经营者。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一、绪论
1、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健康,维护食品安全,有效防止农药残留,维护农药施用质量,根据《安全施用农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在制定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有关
要求时所遵循。

3、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的原则。

二、定义
1、农药包装物:指用于农药产品包装的塑料袋、纸箱、纸板等物品。

2、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指将农药包装物以回收利用或其他方式从
农药产品使用环节中回收,再利用,降低农药残留,改善农药使用状况。

3、农药包装物处理:指将农药包装物回收后,按照有关规范处理,
达到资源化、生态用途、无害化目的的过程。

三、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
1、采取分级管理。

各级政府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管理制度,加
强对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实行及时处理。

2、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网络。

建立以农产品生产者、农药制剂厂、购买者和农药包装物处理企业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理
网络,实行产销双控、管理分级,统筹协调处理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等问题,预防农药残留。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附件2【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法】〕。

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方法】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根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

【方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

有必要制定【方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农药管理条例〔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六〕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开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56号〕三、【方法】起草过程自2021年7月起,环境保护部组织启动【方法】起草工作,在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2021年4月,形成了【方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局部农药生产企业的意见,根据反响意见,对【方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作了修改。

国务院2021年4月1日发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方法】起草工作,自2021年3月开始,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方法】编制组,制定【方法】起草工作方案,召开座谈会,赴山东、江苏等地开展调研,两部门进行屡次讨论协商,2021年10月,将【方法】提交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审议。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现状及对策研究

包 装 工 程第44卷 第11期 ·188·PACKAGING ENGINEERING 2023年6月收稿日期:2022−08−29基金项目:广东省普通高校青年创新人才类项目(2021WQNCX229);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2022JYQT004);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2022JYZD010) 作者简介:黎海凌(1989—),女,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包装与环境、安全包装。

通信作者:高艳飞(1981—),女,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振兴、高职包装专业建设。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现状及对策研究黎海凌,高艳飞(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包装学院,广东 中山 528436)摘要:目的 破解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难题,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治理工作。

方法 采用文献调查法总结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主要处理方式,介绍当前国内外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现状、主要技术和最新研究进展,分析当前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给出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对策建议。

结果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要问题有:回收意识淡薄、资金投入不足、监管手段有限、处理技术落后。

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有效策略:落实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变革监管模式、创新回收技术。

结论 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治理的整体效果依旧欠佳,其回收管理工作必须加以重视。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污染治理中图分类号:X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3563(2023)11-0188-08 DOI :10.19554/ki.1001-3563.2023.11.021Current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TreatmentLI Hai-ling , GAO Yan-fei(School of Packaging, Zhongshan Torch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Guangdong Zhongshan 528436, China) ABSTRACT: The work aim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pollution and promote the treatment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The main treatment methods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were summarized by literature sur-vey. The current situation, main technologies and latest research progress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treatment at home and abroad were introduced.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treatment were ana-lyzed,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promoting the recycling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were offered. Main problems in recycling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were: weak awareness of recycling, insufficient capital invest-ment, limited supervision means, and backward processing technology. Effective strategies to promote the recycling of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were to implement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increase capital investment, change supervision mode, and innovate recycling technology. The overall effect of China's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pollution control is still poor, and its recycling management must be paid attention to.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pesticide; packaging waste; recycling; pollution control农药包装废弃物指农药使用后被扔弃的残留有农药或直接与农药接触过的包装容器及物品,是农业固体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豫农文〔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生态环境局:为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切实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1月7日附件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工作要求,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各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有效回收、集中处理,力争到“十四五”末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到2030年底基本实现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全面回收、合理利用、规范处理。

二、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动回收处理体系及相关设施建设。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 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 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管理职责
地方政 府职责 建立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设施建设 农业农 监督管理有关人员履行回收处理义务 村部门 生态环 监督管理有关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 境部门
1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认定
按危废物管理的难点: ① 收集后集中贮存场所要专门管理; ② 运输要有专门工具和资质; ③ 有资质单位高温焚烧回收处置费用8000元/吨以上,
处理能力有限,还涉及环保碳排放量超标等问题。 按普通生活垃圾处理的优势: ① 降低了运输成本 ② 降低了处置费用。
Part 2
处置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针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针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第二十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
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 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在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于1998年首次印发实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再次修订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2016年版《名录》)。

2019年,生态环境部启动2016年版《名录》的修订工作,组织编制了《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于9月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名录(修订稿)》(二次征求意见稿)。

一、修订必要性和可行性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支撑和指导目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为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名录》。

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危险废物类别定义不准确、范围过大。

2016年版《名录》对部分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危险物质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导致将部分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纳入其中,造成部分行业(如表面处理行业等)固体废物属性争议较大,急需进行调整。

(二)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需求。

各地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已经将《名录》作为管理名录或者危险废物分类名录使用。

部分危险废物存在归类不清的问题,影响了各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

(三)部分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需要纳入豁免管理。

2016年版《名录》推行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危险废物纳入豁免管理清单。

在豁免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社会反响较好,进一步扩大豁免管理范围的需求增大。

我国目前危险废物类别繁多、性质复杂、不断出现新类别。

因此,《名录》提出了动态修订的原则。

本次修订在广泛征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总结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修订工作,及时修正由于《名录》规定不合理导致的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对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最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业农村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农业农村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解读

1 总体思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就要注重农药废弃物方面的管理工作。

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药的种类和使用范围不断拓展,大量地使用农药所产生的废弃物,就直接影响到了整个农业的生态环境。

《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责任意识,积极宣传引导,有效强化整治,从而积极开展农药经营使用的执法检查,方能构建长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药的废弃物回收管理方式,从而为农业生态环境的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为了有效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污染,能够使公众健康得到保障,从而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结合《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管理方法》。

2 工作原则《管理办法》所表达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具体含义,是使用农药后所产生的包装废弃物,主要是袋子、玻璃瓶以及塑料瓶等直接接触农药或者含有农药成分的包装物等。

在经济发展和全球食品需求量持续增加的影响下,农药成为了影响人口增长和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将大量农药使用后产生的废弃物随意丢弃和放置,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性作用,然而很多农民不重视对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从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分析,国内农业每年对农药的需求量达到250T左右,如果不加强对农药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会对农业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作用,加强人们对农药废弃物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这不仅能够提升农产品的生产产量,还能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这需要普及和加强农民对农药废弃物处理工作的重视,培养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民环保意识建设、完善农村废弃物的管理法规、重点建立奖罚机制、用正确的措施处理农药废弃物、农药包装企业优化工艺,控制源头污染、立法和管理机制结合、发展信息技术手段监测病虫害预警系统等工作原则,从而建立起“统一回收、集中运输、全程无害化处理”的有效回收处置新模式。

3 具体措施3.1 加强农民环保意识的建设农民在使用农药的过程中产生废弃物,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废弃物的随意丢放,都会对农村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23•【字号】黑农厅函〔2022〕797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2〕79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根据《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农药包装废弃物奖补资金的通知》(黑财指(农)〔2022〕156号)要求,为全面推动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规范奖补项目资金使用,充分发挥项目资金带动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2022年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5月23日2022年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动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深入开展,切实发挥省级财政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奖补资金撬动作用,助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黑土地保护,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落实《黑龙江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的原则,以节本增效、减污提质、全面回收、科学处理为目标,推动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履行回收义务,提升全民环保意识,推广多种回收模式和源头管控措施,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面推广“控源头、抓回收、促利用”的全链条治理模式,加强回收体系建设,全面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行回收电子台账数字化管理,宣传推广药瓶清洗、大包装农药使用等源头控制措施,进一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的有效治理。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作者:来源:《科学种养》2020年第11期《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发布2020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回收体系建立等多方面做出要求,并说明鼓励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办法》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办法》要求,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履行方式可以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协商确定。

还要求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办法》指出,农药包裝废弃物回收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全国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2020年8月2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0年上半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

监测结果显示,上半年全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抽检合格率为99.2%(按2019年同口径计算为99.7%),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同口径上升0.4个百分点),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向好。

据了解,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3月启动《2020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上半年,农业农村部组织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共随机抽检1 138家水产养殖场的草鱼、对虾等23种水产品1 866批次,检测了孔雀石绿、氯霉素和氧氟沙星等10项禁(停)用药物指标,共检出15个样品禁(停)用药物超标。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一、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回收对象: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主要对涉及到使用农药的生产经营者,以及使用农药的社会单位的废弃物进行回收。

2.确定回收范围:回收范围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包括但不限于农药瓶、农药袋、农药桶及其他农药容器和农药包装物。

3.确定运输方式:从使用单位运输废弃物时,应当采用密封完好的车辆,进行运输;从加工处理作业现场运输废弃物,应当采取安全载运,并保证无污染的措施,采用安全封闭的方式,有效防止废弃物流失。

4.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废弃物的时候,应尽量采取绕行路线,不要经过城市或村地区等关键区域,以防止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相关措施
1.现场控制措施:加强农药废弃物的收集、整理和堆放现场的管理,不得将农药瓶、农药袋等废弃物直接堆放或倒填于河流、湖泊及田埂上;不得在居民区或公共场所堆放农药废弃物;不得在水流入湖泊的河段堆放农药废弃物,不得有人将农药废弃物投放入下水管道,也不允许有人将农药废弃物倒入河流。

2.处置措施:应当采用正规的收运方式收集农药废弃物,采用专业的处置方式,如。

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

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

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具体如下:第一条为推进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减少农业安全隐患,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农业强省建设,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农药废弃包装物,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

装有报废农药的农药废弃包装物也适用本办法。

农药废弃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同时遵守有关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负有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市场主体适当扶持。

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相应保障措施,严格监督考核;协调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处置的环境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引导扶持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第六条加强宣传引导和普法教育,增强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生态文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其自觉妥善处置农药废弃包装物。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台账,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记录。

农药使用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

农药使用废弃物回收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烤烟农药废弃物回收管理的通知为了确实履行烟草行业对社会、对环境的责任,促进烟草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烤烟种植的优良环境,结合我州在烤烟生产收购过程中废弃物处理时存在的问题,根据环境标准ISO14001:2004要求,现对烟叶生产过程中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通知如下。

一、回收办法。

以烟叶站为单位,对烟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废弃物(包括农药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等)进行回收,各县(市)烟叶生产股监督处理,州局烟叶生产收购科随机抽查。

对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进行挖坑深埋至少50cm以下,必须在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的地方处理,作业人员应穿戴保护服(如手套、靴子和护眼器具),如果作业中发生溢漏,则污染区要求由专人负责,以防儿童或动物靠近或接触,要用干砂或土掩盖严实。

对每批处理的废弃物烟叶站点要建立档案,处理现场拍好照片,照片和档案时间、内容必须吻合,以备查阅。

在处理回收废弃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首先要遵守有关的法律和管理条例。

2、农药废弃物,不要堆放时间太长再处理。

3、如果对农药废弃物不确定的,要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妥善处理。

4、当进行农药废弃物处理时,要穿戴和农药适应的保护服。

5、不要在对人、家畜、作物和其他植物以及食品和水源有害的地方处理农药废弃物。

6、不要无选择地堆放和遗弃农药。

二、回收费用。

回收费用在每年生产收购结束后,各县(市)烟叶生产股汇总后向州局申报支付,回收的农药瓶(塑料瓶、玻璃瓶)按每个0.1元支付,塑料包装袋按每公斤100元支付。

兑现时各县(市)烟叶生产股务必把汇总档案资料上报烟叶生产科,生产科建档以备核查。

三、管理兑现方式。

1、回收的农药废弃物限定于烟草使用药品废弃物,对其他农作物上使用的不给予回收。

2、烟叶生产股汇总资料后,上报州局烟叶生产科,烟叶生产科审核复查后报领导批示,州局财务科从农药厂家所交纳的农药废弃物回收费中支付。

3、各县(市)烟叶站务必对烟草所使用农药废弃物全部回收,州局将对回收处理现场进行抽检和资料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给予该站10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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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农药包装废弃物量大面广,基本未得到回收处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危害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急需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

有必要制定《办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推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办法》的制定,将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农药管理条例》
三、《办法》起草过程
2017年4月以来,环境保护部联合农业部成立《办法》
编制组,在前期立法工作基础上,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省(区、市)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

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业农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对前期立法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组织专题调研和研讨,继续推进《办法》起草工作,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四、《办法》基本框架与主要管理措施
(一)基本框架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回收处理主体责任、宣传教育和豁免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共5条,主要包括回收体系建设,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回收义务,以及回收台账建立、农药包装物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共4条,主要包括贮存、运输、资源化利用、回收处理等要求,以及委托回收处理费用支付、激励机制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包括对公职人员未履行职责,未回收、未处理和未建立台账等的处罚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2条,主要包括用语、施行日期等内容。

(二)主要管理措施
1.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构建回收处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本《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服务体系,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等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辖区农药包装废弃物种类、分布和产生量等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同时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共管、社会化运营”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构建回收处理长效机制。

2.明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的规定,本《办法》规定:“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
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

”上述规定,明确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回收主体责任和农药使用者收集主体责任,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3.引导和扶持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

从巴西、德国、韩国等成功经验看,政府扶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参与、社会化服务组织市场化运作,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形式。

本《办法》规定:“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这对各地构建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4.规定了回收处置费用的承担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产生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及《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当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承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处
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等法律法规条款,本《办法》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药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

”“农药生产者、农药经营者不明确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其回收、贮存、运输、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同时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既突出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主体责任,又体现了政府兜底的属地负责原则,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费用落到实处。

5.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路线。

规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应当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充分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同时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上述规定为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处置提供了路径,有利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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