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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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救济
贸易救济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依据世贸组织管理和实施 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和本国相关的法规,对本国产 业进行救济,以维护公平竞争。救济措施包括征 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 制和关税配额。
一、反倾销
(一)倾销含义与反倾销条件
含义: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
1.《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采取保障措施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进口成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 只能在初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 方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2.保障措施,要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进口限制措施仅针对产品,而不问 该种产品的来源。 3.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将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 期限。 4.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率形式。如果随后的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 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 5.成员方应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在采 取措施后应尽快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
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三)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根据《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调查、
通知和磋商三个环节。
(四)保障措施实施方式与期限 (1)保障措施形式: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 (2)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延长则可延长实施期 限,但延长不得超过8年。
(五)临时保障措施的条件
谢谢大家
2、补贴的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从事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 补贴 、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 出口补贴至法律上或事实上已出口实际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 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
(2)如果磋商不能达到满意结果,且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已经采 取最终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以将争端提交争端
解决机构处理。如果一出口方成员认为进口方成员所采取的
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则也可 将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3)再受影响的成员方请求下,争端解决机制应设立专家组就 该成员方的请求进行审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 则与程序的谅解》,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协议》项下的磋商 和争端解决。
二、补贴与反补贴
(一)出现背景 (二)补贴概念与分类
1、补贴概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 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 对补贴进行了界定,即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 成立: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 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自我采取 的进口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前者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后者针对的是 不公平贸易。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保障措 施协议》,以防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滥用此项措施。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第 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 易组织义务的结果; 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
2、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四)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
对受补贴的进口产业进行反补贴调查,如确实存在禁止性 补贴或可诉补贴中的损害现象,可以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 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含义与特点
保障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
(六)补偿与报复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其实施 必然影响出口方的正当利益。为此《保障措施协议》规定,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 响,协商补偿方式。
如在30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的世界贸易组织出口方可 以对世界贸易组织进口方对等地中止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 但是实施对等报复应在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后的90天内,并 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出口方有关中止义务的书面通知30天 后进行,且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 如果世界贸易组织进口方采取保障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 的规定,则世界贸易组织出口方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三3年 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即允许成员进行的补贴,其他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能对此类补贴起诉。它包括两类补贴: 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政府不针对特定企业 特定产 业和特定地区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如研究和开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三)补贴的争端解决
1、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反 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除非进口国 主管机构已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反倾 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四)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任何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影响了其他
成员方的利益,他们可以诉求贸易组织,通过反倾销的磋商 和争端解决途径寻求解决。
(1)如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其从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或损失,
或该项措施妨碍了任何协议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方可以以 书面形式要求与有关的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磋商,以寻求各
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成员方应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磋商
要求给予积极的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1、出现倾销,即出口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 中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
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2、进口国相关产业受到损害。损害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进口 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 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 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3、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进口国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3.反倾销调查 4.调查裁决 (1)撤销:经过反倾销调查,不存在反倾销的要件,对反倾销 投诉案撤销。 (2)确认:经过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要件具备,可实施反倾 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最终反倾销措施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与终止
贸易救济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依据世贸组织管理和实施 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议》和本国相关的法规,对本国产 业进行救济,以维护公平竞争。救济措施包括征 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 制和关税配额。
一、反倾销
(一)倾销含义与反倾销条件
含义:倾销一般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
1.《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采取保障措施会造成难
以弥补的损失,进口成员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主管机构 只能在初步裁定进口激增已经或正在造成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情况下, 方可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2.保障措施,要以非歧视的方式实施,即进口限制措施仅针对产品,而不问 该种产品的来源。 3.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将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的 期限。 4.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提高关税率形式。如果随后的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 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增收的关税应迅速退还。 5.成员方应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在采 取措施后应尽快与各利害关系方进行磋商。
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三)实施保障措施的程序
根据《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调查、
通知和磋商三个环节。
(四)保障措施实施方式与期限 (1)保障措施形式: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 (2)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延长则可延长实施期 限,但延长不得超过8年。
(五)临时保障措施的条件
谢谢大家
2、补贴的分类
《补贴与反补贴从事协议》将专向性补贴分为三类:禁止性 补贴 、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1)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此类补贴。 出口补贴至法律上或事实上已出口实际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 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
(2)如果磋商不能达到满意结果,且进口方的主管机构已经采 取最终措施或接受价格承诺,则该成员可以将争端提交争端
解决机构处理。如果一出口方成员认为进口方成员所采取的
临时反倾销措施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则也可 将之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3)再受影响的成员方请求下,争端解决机制应设立专家组就 该成员方的请求进行审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 则与程序的谅解》,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协议》项下的磋商 和争端解决。
二、补贴与反补贴
(一)出现背景 (二)补贴概念与分类
1、补贴概念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 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 对补贴进行了界定,即补贴只有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 成立: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第二,政府 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 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自我采取 的进口限制措施。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
前者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后者针对的是 不公平贸易。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达成《保障措 施协议》,以防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滥用此项措施。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第 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 易组织义务的结果; 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
2、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四)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
对受补贴的进口产业进行反补贴调查,如确实存在禁止性 补贴或可诉补贴中的损害现象,可以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 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含义与特点
保障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
(六)补偿与报复
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其实施 必然影响出口方的正当利益。为此《保障措施协议》规定,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可就保障措施对贸易产生的不利影 响,协商补偿方式。
如在30天内未达成协议,受影响的世界贸易组织出口方可 以对世界贸易组织进口方对等地中止义务,即实施对等报复。 但是实施对等报复应在进口方实施保障措施后的90天内,并 在货物贸易理事会收到出口方有关中止义务的书面通知30天 后进行,且货物贸易理事会对此中止不持异议。 如果世界贸易组织进口方采取保障措施符合《保障措施协议》 的规定,则世界贸易组织出口方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三3年 内不得进行对等报复。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即允许成员进行的补贴,其他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能对此类补贴起诉。它包括两类补贴: 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即政府不针对特定企业 特定产 业和特定地区的补贴;另一类是符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如研究和开发补贴 贫困地区补贴 环保补贴。
(三)补贴的争端解决
1、禁止性补贴的争端解决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反 倾销税的纳税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除非进口国 主管机构已复审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反倾 销税的征收应自决定征收之日起不超过5年。
(四)反倾销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世界贸易组织任何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影响了其他
成员方的利益,他们可以诉求贸易组织,通过反倾销的磋商 和争端解决途径寻求解决。
(1)如一成员方认为进口成员方实施反倾销措施,使其从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受到减损或损失,
或该项措施妨碍了任何协议目标的实现,则该成员方可以以 书面形式要求与有关的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磋商,以寻求各
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成员方应对另一成员方提出的磋商
要求给予积极的考虑,并应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格,将产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1、出现倾销,即出口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 中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
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2、进口国相关产业受到损害。损害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进口 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 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三是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 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3、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进口国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3.反倾销调查 4.调查裁决 (1)撤销:经过反倾销调查,不存在反倾销的要件,对反倾销 投诉案撤销。 (2)确认:经过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要件具备,可实施反倾 销措施。 a临时反倾销措施 b最终反倾销措施
(三)反倾销税的征收与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