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诚财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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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 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3. 保险对象:乙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4. 保险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名单及保险费率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如下:(1)一线施工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 保险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投保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如下:(1)保险费率:按照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执行;(2)保险费:人民币【】元;(3)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伤残等级给付乙方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治疗的,甲方承担被保险人合理的医疗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合同解除和退还保险费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甲方有权按照解除合同时的保险费率收取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要求退还保险费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90%退还乙方。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4篇篇1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签订,保险人同意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工程人员及附属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赔偿;2. 对于因建筑工程团体人员意外身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合同约定金额给予相应的理赔;3.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使用建筑工程团体人员的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财产损失,由于责任在建筑工程团体的相关人员,保险人也将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条保险免责1.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免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a.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伤害他人;b. 被保险人未按照建筑工程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导致事故发生;c. 被保险人提交虚假资料以获得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费用1. 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以确保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为主,具体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约定的保险期满之日止;2. 如果需要延长保险期限,被保险人需提前与保险人协商并签署延期合同。

第六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双方协商确定;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争议解决1. 如因本保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 若协商无果,应提交本合同签订地法院。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前需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责任、保险免责、保险费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以便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障并获得相应赔偿。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随着建筑工程团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工地上的各种工作环境与风险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安全与福利,我们推出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本保险方案为建筑工程公司及其团队成员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 工地意外伤害保障:涵盖了建筑工地上的各类意外伤害,例如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

不论是对工地工人还是管理人员,本保险均能提供全面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2. 交通事故保障: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人员需要频繁出差与外出视察,因此在路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成为了意外伤害的重要因素。

我们的保险方案将覆盖团队成员在交通工具上发生的意外伤害,并提供相应的赔偿与医疗费用补偿。

3. 意外工时保障:由于建筑工程工地的特殊性,成员们时常需要在夜间、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工作。

本保险方案将为团队成员在这些特殊工时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全面保障,确保团队成员的权益与安全。

4. 集体保障计划:我们的保险方案不仅关注个体安全,也注重团体整体的保障。

在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时,本保险将提供团体性的赔偿与后续支持,确保团队走出困境,继续稳定发展。

通过选择我们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您的团队将获得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建筑工程工作将更加安心与放心。

我们始终致力于保护您与您的团队的权益与福祉,为建筑工程行业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024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保险服务。

本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及本公司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遭受意外医疗费用所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险赔付责任。

2.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伤残保险金,具体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核定。

4. 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具体金额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进行核定。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为止。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审核结果确定,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保险费和缴费方式1. 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风险状况进行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将在投保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 如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有权暂停保险责任,并在保险费未付清之前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处理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经过和相关证明材料。

2. 被保险人如需申请理赔,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理赔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索赔申请书、医疗费用发票、伤残鉴定证明等。

3.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作出赔付决定。

第六条保险合同终止1. 本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2)被保险人主动解除本保险合同;(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并履行了保险责任的;2. 对于本合同终止后发生的意外事故,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 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 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一、保险范围该保险适用于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包括工程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对于成员意外身故或伤残提供给付。

意外身故给付为保险金额的100%;意外伤残给付为保险金额的50%-100%,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给付比例。

2.触电、溺水、崩塌、火灾、爆炸、高处坠落、施工机械事故等其他工程所特有的意外事故。

3.医疗费用: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治疗费用给付,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4.误工补偿:对于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作暂停的成员,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误工补偿给付。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团体的规模、工作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公司会对团体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费率。

具体费率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工作期间内、出差期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险赔偿责任。

2.免除责任: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成员故意自伤或自杀;b.成员因酒精、药物或精神疾病所致的意外事故;c.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d.成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或非工作范围内的意外事故;e.其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况。

五、理赔流程1.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附上医疗证明、伤残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申请资料。

4.理赔结算:保险公司确认理赔申请合法有效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结算。

六、产品优势1.综合保障: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涵盖了工地所特有的各类意外事故,为建筑工程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2.高额赔付:保险公司对于意外死亡、意外伤残提供高额赔付,确保成员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附加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险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建筑施工现场、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 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 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住院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九十日止(含第九十日),门诊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含第十五日)。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人均按约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四) 医疗事故或任何与医疗有关的争议或纠纷;(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七)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或疾病的治疗和康复;(八)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第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

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主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永诚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永诚财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主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并自发作时起48小时之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其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内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保险人给付的主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及本附加保险中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之和不能超过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的,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二)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和症状,以及与此相关的疾病和症状;(三)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四)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五)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六)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七)化学污染。

第五条保险费本附加险保险费的缴纳方式、计收方式与主险相同。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材料: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2.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证明。

(二)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进行调查和检查(包括提请作必要、合理的解剖检验),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2023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当然,随着2023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

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投保方式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保费费率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一、基本保险条款: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突发意外伤害导致伤亡的风险进行保障,包括事故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等。

2.人身意外伤害家庭赔偿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因工作意外伤亡后,为其家庭提供相应的赔偿,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3.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二、责任险种:1.建筑工程施工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2.意外污染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建设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责任进行赔偿,保护环境安全。

3.资产损失责任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进行赔偿。

三、特色保险条款:1.担保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在中标时提供履约担保,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法律费用保险:对建筑工程团体因工程纠纷而需要支付的法律费用进行赔偿,确保权益的得到维护。

3.紧急救援保险:在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发生意外伤害时,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包括医疗救援、运送和后勤支援等。

四、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1.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团体的规模、业务范围和施工风险等进行评估,确保保费与风险相匹配。

2.理赔流程应简化、高效,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验并给予赔付。

3.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调查机构和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总之,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通过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种和特色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为建筑工程团体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和服务。

保险费率和理赔流程的合理设置,能够有效促进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的健康发展,并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定稿)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定稿)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附加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下列附加险是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并须另行缴纳附加险保险费。

当主险保险责任终止时,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时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被保险人死亡,医疗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作为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和相关工作过程中以及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或者因公往返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并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或90日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本附加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

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险列明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建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及人数本合同保险对象为甲方建筑工程中的全体工作人员。

具体人数由甲方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具体日期以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计划为准。

三、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建筑工程中的工作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人身伤亡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死亡赔偿金;2. 伤残赔偿金;3. 医疗费用;4. 住院津贴;5. 误工费用;6. 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项目。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保险金额及保费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规模、风险程度、人员数量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与投保有关的所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六、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乙方应提供热情、及时的服务,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给予及时答复和处理。

七、事故通知与索赔程序1. 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乙方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索赔请求,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本合同。

2.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编号:[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伤害保险合同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第 1 页共 17 页(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 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 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职务: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职务:第 2 页共 17 页[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序为: ,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 3 页共 17 页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第 4 页共 17 页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第二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 第二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 第三条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保险期间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本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另行第五条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但每次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一)被保险人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五)被保险人的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五)被保险人的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六)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并事先由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备且获本保险人同意的除外;(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八)被保险人或其设计人员抄袭、窃取、泄露商业机密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永诚财险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险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等。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被保险人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的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在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事故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费用,如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等;政府部门形成的事故责任报告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费用等。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注册地址: 邮编:通讯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册地址: 邮编:通讯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可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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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

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相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五)被保险人接受检查、整容手术、麻醉、药物治疗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八)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九)被保险人酗酒,违法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本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等其他类似情况期间;(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五)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无有效资质操作施工设备期间;(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保险金额第七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本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本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第八条保险费有三种方式计收,由双方选定一种,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一)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基本年费率×保险年份数×被保险人人数×(1-人数优惠系数)×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仍按上式计算。

(二)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的,按下列公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本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项目总造价×基本保险费率×(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三)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按下列算式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届满后需办理续保手续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保险费:保险费=建筑施工总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保险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施工未完工期限/合同施工期限)×施工资质系数保险期间第九条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按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竣工之日的24时起自行终止。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

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本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5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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