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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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及考核表

甘肃省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及考核表
附件2
南坪乡卫生院中医药特色村卫生所考核细则
项目 建 设 标 准
1、卫生所内至少有2名乡村医生,有乡村医生 证书。
分值
2 5 5 8 6
检 查 评 分 方 法
每少一名人员扣1分。 无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扣4分。 现场技能操作和理论考核。
验 收 记 录
在职人员总数: 以中医为主的乡医人数:
得分
合计
人员配 备 2、至少有1名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 12分 3、熟练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常见病、多发 病的中医药防治技术 1、卫生所建设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3 5 3 2 4 1 2 2
查阅资料,每降低1%扣0.1分。 独特单验方每少一种扣1分。
未开展慢性病中医药预防及治疗工作扣3分, 慢病开展: 无登记扣1分。 慢病登记: 未开展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扣2分,无登记扣 中医保健服务开展: 1分。 查看记录,每少开展一次中医保健知识宣传 中医知识宣传记录: 扣1分。 治疗室清洁与污染区未相对分开扣1分。 每少一件设施扣0.2分。 治疗室情况: 消毒设备:
6
11
5
6 2
4
查阅资料,每降低1%扣0.1分。
业务技 术45分 中医业务收入: 总业务收入: 比例: 独特单验方数:
6、中医业务收入占总、有慢性病中医药预防及治疗工作登记。 7、有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登记。 8、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中医保健知识宣传。 1、治疗室清洁与污染区域分开。 消毒管 2、有清创包、有盖方盘,配齐紫外线灯、消 理 5 毒锅、污物桶等基本设施。 分 3、针灸针等诊疗器具严格按照要求执行消毒 措施。 1、至少配备150种以上中药饮片、80种以上中 成药。
2
100
现场查看,建筑面积少于80平方米,每减少 房屋面积: 10平方米扣1分。 无独立的中医诊疗室扣5分,面积小于15平方 有无中医诊疗室: 米扣2分。 中医诊室面积: 与开展中医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施和诊疗设 中医设备数: 备中,每少一件扣1分。 现场随机抽查提问以中医为主的乡村医生掌 握中医药基础知识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 药防治技术情况,不熟练的酌情扣1-6分,操 作不熟练的酌情扣1-5分。 查看差错事故登记簿,了解卫生所人员与周 围居民,年内发生一起医疗纠纷、差错扣1 分,发生一起医疗事故扣3分。 中医处方合格率每下降1%扣1分。 门诊登记、用药处方每少一项扣1分。 中医药知识掌握情况: 中医药适宜技术操作情 况: 医疗纠纷、差错数: 事故发生数: 抽查中医处方数: 合格处方数: 门诊登记: 用药处方: 收费发票: 中医门诊量: 总门诊量: 比例: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省委发[2001]28号•【施行日期】200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1〕28号2001年4月6日)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及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乡镇机构改革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以及中央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省农村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目前正在开展的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为动力,紧密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大力精简机构人员,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全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

二、改革的目标和原则(一)改革的目标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乡镇经济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乡镇管理体制。

(二)改革的原则1.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工作作风,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提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上来。

2.权责一致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职能配置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科学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2.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基本标准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和建设应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以社区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一、基本设施(一)房屋1.市(州)政府所在区(市)或服务人口超过5万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它各区(市、县)和服务人口少于5万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布局合理,预防保健服务区与医疗服务区应分开设置。

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2.设病床的,每设一床位至少增加3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可设置日间观察床、康复病床、老年护理病床、临终关怀病床等,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办发[2010]11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3.29【实施日期】2010.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卫办发〔2010〕119号)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反馈。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增进基层卫生机构的活力,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机构考核内容。

1.乡镇卫生院考核内容。

(1)院内管理与建设:医疗事故月分析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录、疾病谱排序、抗生素使用量、自费药物使用比例、青霉素使用量占抗生素使用量的比例、业务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及下村指导情况、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2)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4)中医药服务:中医科室设置、中医适宜技术适用、使用地产中药治疗常见病和多发病、中医门诊人次占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1/3。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3]138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3]138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结果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3〕138号)各市、州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9〕136号)要求,省卫生厅于2012年10-12月组织评审组对定西、庆阳、平凉3市的167所乡镇卫生院进行了等级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布,并提出相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评审结果评审组按10%的比例对参评卫生院进行了现场抽查,定西市渭源县五竹中心卫生院等154所乡镇卫生院抽查结果达到相应等级卫生院标准,漳县城关镇卫生院等13所乡镇卫生院抽查结果未达到相应标准。

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确定五竹卫生院等50所乡镇卫生院一级甲等卫生院称号,显胜乡卫生院等83所乡镇卫生院一级乙等卫生院称号,锦屏镇中心卫生院等21所一级丙等卫生院称号。

对未达到相应标准的13所卫生院,省卫生厅暂不予定级(详细结果见附件)。

二、卫生院管理中好的做法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行,国家和省上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不断加大,全省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高。

主要表现在:一是开展了辖区内疾病谱的排序和分析工作,传染病报告及时、规范,结核病控制策略得到落实,疫苗接种率达到指标要求,疾病预防工作基础扎实,运行规范。

二是加强了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工作,开展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妇科病筛查工作。

三是开展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对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和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开展了健康体检和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中医药健康教育覆盖率较高。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3•【字号】兰政办发〔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3日兰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和《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纲要》、《兰州市“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全市医疗资源发展现状和兰州新区等其他开发区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医疗卫生资源现状1.人口和面积。

兰州是甘肃省省会,现辖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五个区和榆中、永登、皋兰3个县;2010年8月国务院批复设立了兰州新区(本规划数据包括兰州新区)。

市域总面积1.31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631.6平方公里。

常住人口364万。

2.医疗机构总数。

截止2015年底,兰州市现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304家,其中市级医院7家、县级医院19家、乡镇卫生院65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35家、村卫生室749家、民营医院73家、小型医疗机构1095家、有一定规模的厂矿医院17家。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O年六月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说明
一、全省乡镇卫生院评审分为一级甲、乙、丙三等。

二、否决条件:此部分共有9项指标,被评审卫生院有一项不达标,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三、为便于评审,实行1000 分制考评,其中:基本要求(110 分),公共卫生(450 分),基本医疗(320 分),保障措施(120 分)。

四、根据评审,考评在850 分以上(含850 分)的可评为一级甲等卫生院,小于850 分大于700 分(含700分)可评为一级乙等卫生院,小于700分大于600分(含600分)的可评为一级丙等卫生院,小于600分的乡镇卫生院,不能评为等级卫生院。

五、评审时,按标准要求扣分,所有项目以本项分值为底线,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六、评审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评审标准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评审标准目录
第一部分否决条件 (1)
第二部分评审标准 (3)
第三部分评审参考标准 (15)
第一部分否决条件
第二部分评审标准
第三部分评审参考说明
二、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标准以甘机编办发〔2008〕55号文件为准。

市县公立医院编制标准

市县公立医院编制标准

市县公立医院编制标准甘肃省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3-28 】【选择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有效配置医疗卫生人力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市(州)和县(市区)两级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公立医院)。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现行的机构编制标准执行。

第三条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适度超前的原则,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既能保证当前工作的需要,又能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要求。

(二)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充分发挥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等级层次医院的特点,实行总量控制、行业监管与自主调控相结合,提高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机构编制部门是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审批核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为市县公立医院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根据床位数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综合核拨相关经费。

第二章内设机构第七条市县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临床医技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第八条综合管理机构。

未评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6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5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4个以内;二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0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8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6个以内;三级综合医院控制在16个以内,中医医院控制在12个以内,专科医院控制在10个以内。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定员至少5人;(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急诊抢救箱抢救床氧气瓶导尿包心电图机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万能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干燥箱分光光度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观片灯B超身高体重计冲洗车产床接产包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人流吸引器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无菌柜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方案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方案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卫妇社发[2007]25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7.11.21【实施日期】2007.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方案》的通知(甘卫妇社发〔2007〕253号)各市、州卫生局: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促进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发展,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指导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一五”城市社区卫生建设规划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06〕1040号)精神,科学规范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现就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指导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和政府主导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结构,建立与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协调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基本卫生保健需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与效率;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以调整城市现有卫生资源为主、新建和扩建为辅,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整体规划,分年度实施。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二、人员:(一)定员至少5人;(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 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 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一) 基本设备: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急诊抢救箱抢救床氧气瓶导尿包心电图机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万能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干燥箱分光光度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观片灯B超身高体重计冲洗车产床接产包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人流吸引器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无菌柜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甘政办发[2010]207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07号2010年11月26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等4部门提出的《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卫生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建立符合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委二○一○年十一月三日)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甘政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0〕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3月29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甘肃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就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在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增强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卫生医疗需求。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推进。

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突出重点,综合改革。

围绕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编制、人事、服务、补偿、绩效等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转变服务方式,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

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十七条 张。
医院床位数量配置标准:
(一) 全省医疗机构总床位数为 5. 41 万张至 6. 34 万张, 平均每千人口 2. 13 张至 2. 49 (二)地(市、自治州)医疗机构床位数量配置: 一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4.44 张至 5.51 张; 二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3.28 张至 4.08 张; 三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2.40 张至 2.80 张; 四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1.56 张至 1.77 张; 五类地区每千人口床位:1.65 张至 2.06 张。
康教育中心、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及其他的卫生机构,上述机构可独立设置亦 可设在某个卫生机构内。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地(市、自治州)可根据需要比照省级的办法设置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所列的部分卫生机构。
第三章 医疗机构床位的配置
第十六条
医院床位质量配置标准:
(一)省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60-8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8-10 平 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12 万元。 (二)地(市、自治州)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50-60 平方米,占病 房面积 6-8 平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8 万元。 (三)县级医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业务用房)40-5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6-8 平方 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价值不少于 5 万元。 (四)卫生院平均每床建筑面积 30 平方米,占病房面积 4 平方米,平均拥有医疗设备 不少于 1 万元。
规划,检查、监督和评价各地(市、自治州)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
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 第四条 本标准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市、自治州)社会、经济、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重新认定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重新认定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重新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甘卫农卫发[2008]25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全省乡镇卫生院重新认定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08〕258号)各市、州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承担着重要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设置,整合基层卫生资源,提高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需要,满足农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依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在确保农民群众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对确实因行政区划调整、功能低下、基础设施落后等原因无法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的卫生院予以撤销或合并。

同时,对乡镇撤并后确需保留的卫生院作为所划归乡镇的卫生院分院进行保留。

在各地核查上报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核实,最终确定全省乡镇卫生院总数为1390个,其中中心卫生院368个,一般卫生院828个,卫生院分院194个。

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职能和科室设置依照国家近期下发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执行。

卫生院分院职能和科室设置参照一般卫生院,并遵照以下原则:一、工作重点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同时做好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以及传染病监测上报等。

各类卫生院均要指定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公共卫生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患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提出群体预防和干预的建议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有效控制各类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二、人员编制参照省上下发的编制文件实行县域内总量控制,但每个分院应不少于5人;三、业务用房面积应控制在500平方米以下;四、卫生院分院建设、设备配置等参照一般卫生院标准,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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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质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
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
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
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六条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
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职能配置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
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二)妇幼保健:农村妇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三)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四)健康教育:设立健康咨询门诊,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
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计划生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技术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手术服务和妇科病的普查、治疗。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指定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每天对辖区内农民患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及时给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群体预防、群体干预的建议,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疾病发生。

(七)负责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

(八)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一般卫生院职责外,还应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内3—4个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
伤、病的初级诊治。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
资源共享。

第四章编制配置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中心卫生院院长按正科级配备,一般卫生院院长按副科级配
备。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每千农业人口0.9-1.1名配备。

具体标准为:1万人以下的乡(镇),按每千农业人口1.1名配备人员编制;1-3万人的乡(镇),按每千农业人口1.0名配备人员编制;3万人以上的乡(镇),按每千农业人口0.9名配备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结构为:医、药、护、技等专业
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按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30%确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后勤人员控制在总编制的10%以内。

人口稀少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应不少于5名。

第十五条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乡(镇)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情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标准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浮动幅度。

第五章机构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业务归口卫生部门管理,其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编制数额按照一次核定,分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到县(市、区)。

县(市、区)级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调
剂。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原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新补充院长和新进其他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受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

在卫生技术岗位上的
非卫生技术人员要限期清理并调离岗位。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卫生技术人员准入。

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助理医师及其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
格。

第二十一条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标准的执行
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中央编办尚未出台统一标准之前,按本标准实施;中央
编办标准下发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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