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 (5页)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建立劳动合同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未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劳动报酬1、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在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引发争议的,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的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离职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离职法律规定有哪些离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离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离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满足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若违反相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法》关于离职的规定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精)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境内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在境内从事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的,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残疾等理由拒绝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时,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假休息等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终止。
用人单位有权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劳动合同订立后,一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履行解除程序。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即为劳动合同延长。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按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与其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相对应。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知道用人单位的经济状况,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劳动报酬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
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根据本法的规定,本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本法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
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本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两项内容。
一、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之日起,劳动关系即确立。
双方可以就按照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
•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 1、主体具Βιβλιοθήκη 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另 一方是用人单位。 • 2、内容具有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 性。 • 3、客体主要为劳动行为,劳动合同的目 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 • 4、具有诺成性、有偿性、双务性、附合 性等特性。 • 5、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 法》及劳动部门颁布的规章; • 就业协议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 政策文件。
• 2、适用主体不同 •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 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 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 的依据。 •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 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 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 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 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 据。
如何保护求职者试用期的合法权益
• 某同学咨询:我参加一个招聘会,有一单位 拟录用我,但要求先试用三个月后再签订合 同(试用是否合格只有简单的口头约定)。 学法律的我问他们:“将试用期不包括在合 同期限中是违法的”,对方说他们都是这样 做的,同意就留下,否则就走人。我舍不得 这份工作,但如果答应又担心太大风险,我 该怎么办?
• 12月30日,仲裁委员会下达了裁决书, 认为吴林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得到“谭 氏官府菜”的允许情况下,未办理任何 离职手续就单方面离职,其行为已违反 《劳动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严重损 害了“谭氏官府菜”的利益,裁决吴林 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违约金250万元。 • 2005年1月10日,吴林对劳动仲裁委的仲 裁不服,向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不予支付违约金250万元并不再办理离职 交接手续。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篇1合同协议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总则1.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特别规定1.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长年限。
2. 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时限。
3.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 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8篇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五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者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劳动权利。
第六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制定本条例。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年最新
2020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简称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约定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
劳动合同无效时,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并可以适用债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生效。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成立。
第六条劳动者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负有保护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的;(二)具备为他人提供劳动而取得报酬的能力;(三)具备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条款:(一)劳动者姓名、住质;(二)工种、工作岗位以及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历;(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方式,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七)社会保险;(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包括的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为了规避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继续存在,没有期限的,视为劳动无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有正当的理由,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的,劳动者可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
2020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修正案)第七章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因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201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011年最新版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 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订⽴的法律规定⽤⼈单位与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的双⽅当事⼈,是需要订⽴劳动合同,明确双⽅当事⼈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
劳动合同的订⽴,也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的。
那么,劳动合同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第⼗条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单位与劳动者在⽤⼯前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之⽇起建⽴。
第⼗⼀条⽤⼈单位未在⽤⼯的同时订⽴书⾯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同⼯同酬。
⽤⼈单位的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之⽇就是劳动者在本单位开始⼯作的第⼀天开始,劳动关系并于⽤⼯之⽇起建⽴。
因此⽤⼈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要把握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及时间的选择,可以在⼊职前⼀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个⽉以上⼀年以下⽤⼈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付劳动者2倍⼯资的补偿,⼀年以上未签订的视为已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单位就要正确对待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搜集劳动者不签合同的有利证据,可以通过寄快递,在封⾯⼀定要写明⼤概内容,也就是有⼀份存根做证据。
如果相关资料寄不到劳动者⼿中,此时就要看劳动者提供的详细资料真实度,如果是按照劳动者本⼈所提供的资料寄过去的,其最终怎⼈归属于劳动者。
⽽⽤⼈单位就可以正确规避合同到期不及时续订的疏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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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6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6篇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任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互惠互利的原则,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六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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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有什么规定呢?那么,下面请看公文
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
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规章制度内
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根据1997年11月劳动部颁发
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规
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
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
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
规定。
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度的
直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
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
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
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
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
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
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
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
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规章制度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
3.具体制定程序: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这种程序,可以说是“先民主,后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