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外商标权的取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标专用权具有地域性,即在某一国家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获得商标权,只在该国受法律保护,不延伸至其他国家。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三种途径:第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第二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第三种是向地区性国际组织申请注册。
一、逐一国家注册
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向某一国家的商标主管当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最终获得注册的过程。一般来说,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每个国家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条件、保护的方式、期限等具体要求不尽相同。
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
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或“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办理逐一国际商标注册手续较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商标注册之后,当注册人需要办理续展、转让、许可、名称地址变更等有关事宜,还需要再次委托代理人逐一各项办理。由于以上的不便之处,以及出于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应运而生,为商标在成员国内部获得一致保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就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一)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相关规定
1.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要求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2.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3.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域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4.关于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就是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领土延伸是相对于原属国而言的。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一种是在进行了国际注册以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
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5.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6.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至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二)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基本程序
首先,申请人应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将各项文件寄送或直接递交商标局,也可通过代理机构来办理。直接申请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1份,并加盖章戳;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要求优先权的,该优先权证明1份;申请人资格证明1份,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1份;商标图样2份,必须与国内中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其尺寸不大于80mm*80mm,不小于20mm*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组合。商标或其某一部份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若申请手续基本齐备,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5日内补正。补正在15日内完成的,商标局继续进行上述程序。
申请人收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如数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的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他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注: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由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