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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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与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

(二)集团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通过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集团公司总裁的直接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投资之各关联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二、审计工作任务
(一)监督、检查各经营管理部门和单位日常财务活动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各项法规、法令、政策以及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评价我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

(三)对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策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参与对公司各级高层管理人员的离、调职审计。

(六)对公司在册员工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七)参加本公司研究经营方针和改进经营管理工作的会议,参与研究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八)接受并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审计事宜。

三、审计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批准确定。

(二)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1、确定审计对象;
2、确定审计方案,报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审批。

3、下达“审计通知书”,由集团公司董事长签发。

4、被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四)审计终结阶段,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

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签章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审计结果的最终形式以正式审计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并抄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及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

(六)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集团公司执行总裁、总裁、董事长,同时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七)如对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在审计委员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董事长申请复审。

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结论和决定为最终结论;复审期间,原审结论与决定照常执行。

四、审计人员职权
(一)除非集团公司董事长特批。

审计委员会开展审计工作不受任何人、任何单位的限制,被审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地予以全力配合。

(二)审计期间,审计主要负责人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听证会、索取证明材料。

(三)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有权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集团公司董事长审议。

(五)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冻结资产,对有关人员实行停职处理等临时措施。

(六)集团公司范围内部各部门各单位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告、合同制度和文件等,须抄送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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