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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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

(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

(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

(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

(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

(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

(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

(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

(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

(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

(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

(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法务审计中心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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