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 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背景;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承担。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董事会对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关联交易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和《xx银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本行的年度审计工作,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本行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名,报经董事会同意后产生。

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如果董事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本委员会非董事委员如因故不再适宜担任本委员会委员,本委员会提请董事会同意后,解除其委员职务并按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会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工作联络组,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风险及合规状况;(二)负责本行的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四)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工作;(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一)有权要求包括本行行长在内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总行职能部门、支行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有权要求包括本行行长在内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总行职能部门、支行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业务数据和一切资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一、目的与范围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及审计事务,维护公司的财务透明度与合规性。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会议的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则。

二、会议召集1.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并于每年确定会议日程。

2. 除了定期会议外,审计委员会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召集额外的会议。

3. 召集会议的通知应提前时间确定,一般不少于7天,并包含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三、与会成员1. 审计委员:公司董事会任命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审计委员。

2. 公司管理层代表:首席财务官(CFO)、内部审计总监等公司管理层成员应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3. 内部与外部参与者:会议可以邀请公司的内部人员、外部顾问或独立第三方机构参与讨论,以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四、会议程序1. 会议议程:会议主席与管理层代表共同编制会议议程,并确保所有议题都包含在其中。

2. 会议记录:由公司秘书或指定人员担任会议记录人,记录会议的主要讨论纪要以及相关决议。

3. 文件资料:会议前,相关文件资料将提供给与会成员,确保充分准备和理解议题。

4. 投票决议: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进行书面或口头投票,以保留决议结果的记录。

五、会议内容1. 财务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应仔细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财务指标、会计政策及财务披露,确保其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内部控制评估:审计委员会应定期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改进机会。

3. 审计事务监督: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与外部审计师合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独立性。

4. 公司合规性审查: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公司的合规性事务,包括法律法规遵从、内部规章制度执行等。

5. 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还可以审议其他与其职责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和决策。

六、会议决议与报告1. 决议执行:审计委员会达成的决议应报告给董事会,并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执行。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9月13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28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ZGZT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ZGZT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ZGZT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委员会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委员会应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三)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太钢不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年10月)

太钢不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年10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使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和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审计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均由董事会成员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议事规则对于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核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四)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政策及程序,审查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六)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根据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可在董事任期内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可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须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予以增补。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指导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公司内控工作的建议;(二)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四)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H—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当在3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并在7日内召开会议:(一)2名以上委员提议;(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董事会提议;(四)其他合乎规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会议所需文件应在定期会议召开5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达委员和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通知发出日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等事项,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领导,并向其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成员由审计、财务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推荐一人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第五条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委员会职权第六条委员会主要职权包括:(一)负责审定年度审计总结;(二)负责年度审计工作,提出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与更换建议,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负责审定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其他议案;(四)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七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

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书面签署意见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三)二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八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和会务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稽核部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会议资料。

会议通知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委员会成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全部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如遇特殊情况,成员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他相关事宜。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审计委员会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查。

为了保证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议事规则,下面是一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供参考使用。

I. 会议召开1. 会议的召开应由委员会主席或者行政主管提出申请,并提交议程和相关材料。

2. 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如有需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 委员会主席或者行政主管应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参加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应为无表决权的观察员。

4. 会议应在事先通知所有委员会成员,并提供有关材料。

通知应提前至少七天,并注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II. 回合1. 会议应在规定时间开始,所有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到达并签到。

2.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如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则由行政主管代表主持。

3. 出席的委员会成员占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正式开始会议。

III. 议程1. 委员会主席或行政主管应将议程在会议开始前分发给所有委员会成员。

2. 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审议和批准前一次会议的纪要;②报告和讨论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③报告和讨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监察等方面的情况;④审查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报告;⑤确认公司的审计计划和年度预算;⑥审查任何其他与公司财务管理相关的事项。

IV. 议事规则1. 按照议程进行讨论和辩论。

各委员会成员在会议中发言时应遵守发言顺序。

2. 对于一项议程,已经发表的观点不得重复讨论。

如有必要,可以提出补充性的问题。

3. 所有委员会成员在讨论和表决时应保持独立和客观。

4. 所有委员会成员在表决前应仔细考虑,并获取足够的信息。

表决结果应以过半数委员会成员的多数意见为准。

5. 会议纪要应记录所有的决定和主要讨论的内容,以及所有委员会成员的出席情况。

V. 会议记录1. 会议的记录应详细、准确并且全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XX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国资监管要求,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规范公司审计工作,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检查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和法治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一)指导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三)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四)与出资人监督部门和公司内部、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拟定、审查公司各类风险相关的制度、管理政策、架构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六)定期听取经营层的风险管理报告,监控关键风险指标,对重大风险事项提出缓释的意见建议;(七)董事会要求履行的有关审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全面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管理、公司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其他职责;(八)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研究讨论事项通过《**(集团)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予以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1名熟悉财务、审计的外部董事,设主-2-任委员1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农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委员会全体委员、列席本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本委员会由不低于3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

主任委员原则上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由董事组成,但不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委员经董事长提名任免,董事会表决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任期届满,除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外,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本行董事会应根据本行《章程》以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财经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财经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形成的决定、意见、纪要等应提交公司董事会,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或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财经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外部专家。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财经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财经审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财经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财务部和与监察审计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财经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对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协调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与沟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包括以下工作内容:(一)对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及重要财务计划、审计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二)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不含省政府和省国资委委派的审计机构)提出建议;(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四)监督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及披露,包括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等;(六)协调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内、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对重要审计结果进行审议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七)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重大会计决策及财务处理相关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 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姓名;(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五)授权委托的期限;(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

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三十八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四)委员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回避制度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