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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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

董事会议事规则2019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1)第三章董事会组成 (2)第四章董事会提案 (4)第五章董事会会议 (5)第六章董事会决议 (6)第七章附则 (7)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证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四条董事会职权包括:(一)提名、聘任、解聘总裁,考核总裁工作业绩,决定总裁薪酬;(二)组织考核董事,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董事继任或者免职提案;(三)拟订和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提案;(四)拟定和审议公司战略规划方案;(五)拟订和审议公司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六)拟订和审议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和董事薪酬考核方案;(七)拟订和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八)拟订和审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解散和清算提案;(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十)审批公司组织机构方案;(十一)审批公司重要管理制度;(十二)审批限额范围内(股东会授权)投资和融资方案;(十三)审批年度经营计划;(十四)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董事会组成第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共四名,其中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执行董事二名,独立董事**名,另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任命,并由非董事人员担任。

第二条董事的基本任职资格包括:(一)能遵守公司章程,认同公司价值观,维护公司和股东长期利益;(二)极高的职业道德;(三)保证足够的投入时间;(四)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判断能力;(五)有深厚的财务、法律、市场营销等知识;(六)具备相应决策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三篇篇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适用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设立,是董事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法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四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技能和经验;(二)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三)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符合美国证券委员会、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规则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四)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和解聘,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上述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自行或应独立会计师或内部审计师的要求召集会议。

经两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会成员主持。

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行使职权。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例会,每次例会后,根据讨论情况向董事会提交意见书。

第一次例会于当年董事会第一次例会前召开。

2019年能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能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年能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人员组成 (2)第三章职责权限 (3)第四章决策程序 (4)第五章议事规则 (5)第六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的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以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三条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成。

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根据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可在董事任期内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可在任期届满之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的原因和须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当委员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当予以增补。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九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指导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公司内控工作的建议;(二)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三)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四)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程序和财务状况;(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除非董事会特别授权,委员会不享有决策权。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第H—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召集人应当在3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并在7日内召开会议:(一)2名以上委员提议;(二)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三)董事会提议;(四)其他合乎规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会议所需文件应在定期会议召开5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3日以前,送达委员和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通知发出日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董事占多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巳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冀东水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0月)

冀东水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年10月)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议案等。

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评价及实施,指导公司内控部的工作,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三)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审核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六)推进公司法治建设,监督公司依法治理情况,预防公司重大法律风险;(七)有关法治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航天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4月)

航天发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2019年4月)

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修订稿)
(2019年4月1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航天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人员组成
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2、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3、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工作组由审计与风险管理部人员兼任,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人员配合。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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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人员构成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4)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5)
第六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发表专项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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