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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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黄政发[2012]43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08
【实施日期】201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网安全和稳定运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电网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电网建设力度,推动电力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五”期间,全市电网建设投资规模将达到80亿元,新建500千伏变电站(武穴变)1座,新增主变容量100万千伏安;新建、扩建220千伏变电站13座,新增220千伏变电容量258万千伏安;新建、扩建110千伏变电站55座,新增110千伏变电容量
283.85万千伏安;新建、扩建35千伏变电站69座,新增35千伏变电容量47.0万千伏安。
建成以500千伏鄂东环网为主电源,220千伏电网为区域枢纽,110千伏电网为县域主网架,35千伏为乡镇支撑,统筹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区域电网。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优化项目落地服务
各级政府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协调。
供电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编制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滚动修编年度电网建设计划,及时将新编制电网建设规划与上级单位批准实施的电网规划报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
对工业园区、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电力设施和电力供应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提前告知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提前介入,做好项目供用电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资源等原则,将电力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及时确定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等,将电力设施布局纳入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城乡规划审批程序报批实施。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电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做到电网建设用地超前规划和科学规划。
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予以保护,不得对规划审批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
电网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变电站站址、线路廊道规划若确需调整,所增加的费用遵循“谁主张、谁出资”的原则执行。
对目前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供电部门提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需要。
(二)建立电网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各级政府及规划、土地、环保、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
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和协调力度,对已列入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要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缩短审批时间,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供电部门对规划区范围内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要抓紧开展征地、环评、安评等前期工作。
城乡规划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电部门提出的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选址申请进行规划审查。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
对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在供电部门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要优先办理用地预审意见或初审意见。
环保、林业、水利、文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分别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环保预审、林地使用预审、水土保持专项评估和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道等设施相关审批手续。
(三)扎实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紧抓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
要落实责任,将35千伏及以上等级变电站建设工程纳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加大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力度,为电网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各项手续,电网建设项目拆迁费和征地补偿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积极落实各项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