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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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

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外国专家

【发文字号】外专发[1990]136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日期】1990.07.04

【实施日期】1990.07.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聘用已在华

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

(1990年7月4日外专发[199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高教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外事司(局)、教育司(局),公安部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聘请工作的管理,对聘用已经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不得随意聘用在我国内任职合同尚未期满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他们兼职的,必须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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