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心理科)病人探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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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心理科)病人探视制度

1. 探视时间: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30-4:30。

2.午休及夜间禁止探视。

3. 探视时,在病区门前由护士登记后病情允许并经管床医生同意,方可带病人至探视区探视。

4. 探视者给病人带来的食物或其他一切物品,必须交给护理人员收存保管,不得直接交给病人。探视时家属应携带对病人有益的食物,避免带已腐烂或不新鲜的食物,禁止携带及病人危险物品,如:刀片、剪子、打火机、长绳玻璃器皿等,应避免交与病人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如有需要交与病房入账管理。

5. 探视时家属应以3人以下为宜,禁止未成年或儿童探视,避免发生危险。探视时如发现病人情绪剧烈波动或行为异常,应迅速通知病区,采取相应措施。

6. 探视时不允许病人自行活动必须由家属陪同,如需外出必须经管床医生同意并签字方可。

7. 病人探视期间安全由探视家属负责,如有意外发生与院方无关。

8. 新入院病人如无特殊情况一周后方可探视。兴奋躁动的病人暂缓探视。

9. 新病人入院需准备物品(必须为塑料物品):脸盆、毛巾、牙膏、牙刷、牙杯、水杯、卫生纸、拖鞋、香皂。

10. 探视结束后,将病人送回病房,不准私自将病人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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