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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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质监水字[2007]8号)

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部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鉴定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简称部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质监总站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对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的基础上,于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进行工程项目质量鉴定工作。工程规模较大,分期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可分阶段进行质量鉴定。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

(一)国家有关规定;

(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四)项目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鉴定组织及程序

第七条部质监总站组建质量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成员由部质监总站邀请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专家以及项目质监机构的监督人员组成。

第八条部质监总站每年向建设单位下达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计划,并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在接到质量鉴定通知书后,应将工程项目概况、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工程质量状况自查报告等有关资料报部质监总站。

第九条列入部质监总站质量鉴定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所有单位工程完工并满足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部质监总站提交《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申请书》、《项目质监机构初评意见表》及交工验收有关资料(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项目质监机构应及时向部质监总站提交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以及质量监督检查、检测、质量评定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部质监总站接到鉴定申请书后,可委托项目质监机构对项目质量鉴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鉴定条件后,在30日内组织现场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鉴定组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现场质量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工程规模较大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组可分成工程实体检测组、外观检查组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组三个小组分别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鉴定组完成现场质量鉴定工作后,应形成质量鉴定意见,由部质监总站审核后与项目质监机构共同签发。

第三章鉴定方法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鉴定采取对项目质监机构质量评定结果进行符合性审查的方法进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核查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现场抽查单位工程质量,审查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对工程主要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审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审查项目质监机构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鉴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核查,采用听取主要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的工作汇报和项目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意见,对参建单位资质、质量责任制的建立落实、人员资格及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分包管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行为进行抽查核实的方式,并给予评价。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审查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别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意见分为“符合”和“不符合”两种结论,判定标准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程实体检测和航道整治综合效果观测按附录中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开展,并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工程实体检测得分。检测项目的规定值或允许偏差按照有关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承担实体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资质。实体检测工作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和数量。航道整治效果观测应委托有航道测量资质的机构负责,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监督。

开展实体检测前,质量鉴定组应制定检测计划,明确抽检的工程实体具体部位、构件及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重要构件应进行抽检。具体检测取样位置可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在现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工程观感质量评价依据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检查内容、方法及评分标准执行,按附录中不同水运工程类别进行评分。

第十九条内业资料审查由工程质量鉴定组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按单位工程抽查,并进行评分。

第二十条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按附录中不同工程类型选用,并核查评分。每项资料扣分基本原则如下:

(一)应当填报的项目资料空缺,该项为0分,内容不全扣1-2分;

(二)资料签字、盖章手续不全,扣1-2分;

(三)资料数据量不足,代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扣1-2分;

(四)工程资料应是原始资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原件,不符合要求扣1-2分。

(五)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不符合要求时扣1-2分。

第二十一条资料评分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将直接从资料总得分率中扣减分值。

(一)资料核查表中加“▲”的重要项目,若发生单项扣分情况,总得分率还将扣减3%~5%;资料空缺的,除扣减5%外,应要求资料进行补充完善,若无法完善的,需对该部分工程内容进行实体检测或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认定,符合要求后,方可鉴定验收。

(二)资料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总得分率扣减5% 。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在单位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的基础上,检查项目试运行或综合测试等情况,进行建设项目质量鉴定评分,综合鉴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对于大型装卸、输送设备,鉴定前需进行重载试运转,按设计要求对相关性能指标进行测试,运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相关许可证书的,可给予认可。

第二十四条对于港口设备安装工程(附录三)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附属配套(房建、铁路)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查看工程现场,抽查主要单位工程资料、评价工程观感质量、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性进行抽查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绿化工程(附录九)质量鉴定主要采用现场抽查实体、评价观感质量的方式进行,其结果不纳入项目总体鉴定。

第二十七条港区铁路、电气、绿化以及工艺管道和罐区工程,由项目质监机构监督按本方法及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由国家铁路、电力、园林及化工等行业管理部门出具质量意见的,鉴定组可引用其结论。

第四章质量等级标准及鉴定条件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质量鉴定条件:

(一)整个建设项目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少量尾留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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