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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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设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001-3-8)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四、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六、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七、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八、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一、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十二、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苏建工[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8〕285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全面贯彻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理企业应当在2009年7月31日前(资质过渡期内),按照建设部第158号部令中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完成新资质证书申请工作。

过渡期满后,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取到新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二、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到监理企业且已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监理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请涉及资质的任何事项;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在整改期内不得计算为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事项时的考核人数和人次。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5份、《附件申报材料》2份;申报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3份,《附件申报材料》1份。

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复印清楚、印鉴齐全。

附件材料应按要求提供编写目录和页码。

四、监理企业应如实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申报材料》,并送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建设部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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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建[2001]82号发布日期:2001-4-20执行日期:2001-7-1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我部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施〔1993〕770号)、《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6〕608号)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目录)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8.冶炼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7.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8.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49.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0.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1.炉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2.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3.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4.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5.无损检测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9.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0.特种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三、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8.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2.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3.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1—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文号:苏建房[2001]250号颁布日期:2001-08-06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企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监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下一年度资质年检合格的可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
第四十四条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资质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年度年检结论公告后一个月内收回,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注销;逾期不交回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外,同时注销该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重新申请监理资质的资格和注销所有监理人员在该企业的岗位证书。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工程类别和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核定的工程类别和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二十条由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已有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制定综合管理措施;(二)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三)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监督,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四)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六)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七)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行业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申请条件建筑企业的申请条件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在江苏省内注册并获得工商营业执照;3.具备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满足从事该项业务的技术要求;4.具有良好的信誉度和服务能力。

三、资质等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划分以建筑业务范围和实力为主要考虑因素。

资质等级的具体细则详见下表:资质等级资质范围注册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设备设施要求特级无限制500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先进。

一级甲级以上300及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且稳定。

二级乙级以上10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较雄厚。

三级丙级以上50及以上具有初级职称或初级建造师以上办公场地、设备设施齐全,技术力量稳定。

四、申请方式建筑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章程、注册协议等基本信息;3.企业申请表;4.所有技术负责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过去三年施工业绩单。

资料齐全后,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初审,并做好资质评定工作。

五、资质管理1.资质等级的验收周期为3年,资质等级在验收期限内有效;2.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验收期间完成,如未进行申请,资质等级将自动降级;3.资质等级的升降级申请应在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4.已获得资质的企业在资料变动时应及时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备案;5.资质等级降低的企业不得参加省级及以上标准的工程施工;6.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规字〔2015〕1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6日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苏建房[2001]25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第7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第六条申请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亿元以上;(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请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上一年房屋建设面积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四)近3年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1亿5千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五)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义与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施工企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所获取的合法证明文件。

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满足以下要求:2.1 企业资质要求•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人员素质。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确定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

2.2 安全措施要求•施工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施工企业应提供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人作业的安全。

2.3 安全生产记录要求•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施工企业应及时记录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并主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3.1 资料准备施工企业需准备并提交以下资料: - 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 施工企业的证照复印件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和证明材料 -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和证明材料3.2 提交申请施工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3 审核与核实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安排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设施、人员培训情况等。

3.4 审批与发证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批准并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给施工企业。

4.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前需重新申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续证。

施工企业在持证期间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4.1 许可证的悬挂与公示施工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悬挂在显眼的位置,并保持证件的完好和清晰可见。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苏住建建〔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完善建筑业企业发展诚信体系,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安全品质,我局对《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1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2月21日附件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根据《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包括工程数量及规模、政府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履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对建筑施工企业所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03•【字号】苏政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建筑业改革,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江苏建造”品牌含金量,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培育3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150家具备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科技赋能成效明显,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加快应用,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初步建成建筑强省。

再过5年左右时间,江苏建筑业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

培育2-3家产值过千亿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成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标准体系和政策体系;进一步丰富“江苏建造”品牌内涵,基本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更高水平建成建筑强省。

三、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向更宽领域拓展。

1. 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的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经2018年12月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月1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扩大承接业务范围,对信誉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允许其在资质类别内承接高一等级资质相应的业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我省开展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的要求,现就我省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先行在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的部分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中调整承包工程的范围。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苏建工[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

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苏建建管〔2016〕2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统一我省建筑市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简化省外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企业)进苏资质资格核验手续1.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苏承揽业务,不再单独进行信息登记。

企业通过“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时,一并提交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施工项目经理部所需要的非注册人员信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资质资格核验资料的公告》(苏建公告〔2015〕50号)要求办理,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3. 省外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和注册人员信息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采集,项目监理机构所要求的非注册人员信息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实行无纸化信息登记管理。

4. 取消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单项资质核验手续,进苏承接单项招标代理业务,只需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的“代理管理系统”,录入单位和项目组基本信息并上传原件扫描件后,按照《关于调整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方式的通知》(苏建招〔2013〕493号)文件要求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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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5、苏州工业园区和张家港保税区所辖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实施。

(二)申报程序6、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或审批的,申请资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市级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上报省建管局。

省属企业和部分中央驻苏企业的申报材料通过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核对、汇总后报省建管局。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二、申请材料7、申报企业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核对、汇总申报材料的部门负责核对申报企业材料原件,核实无误,在经核对的申报材料扉页和中缝上加盖署有本单位全称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印章,并由具体核查人在扉页上签字确认。

原件由企业保存备查。

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

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9、综合资料(第一册)包括: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⑵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⑶企业章程;⑷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⑸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⑺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⑻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⑼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⑽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材料。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4)、(5)要求的报表,以企业上报的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统计年报为准。

其中净资产指标发生变化,可提供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人员资料(第二册)包括: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⑵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⑶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⑷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企业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一级资质企业还应包括总经济师)应单独提供上述材料中要求的养老保险凭证(如手册、社保卡等),其余人员可提供经社保部门确认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详细名录。

由省建管局负责许可的资质,只需提供上述要求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凭证。

在过渡期内,项目经理人员资格证书装订在本册(第二册)中。

11、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包括:⑴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⑵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⑶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合同价为指标的需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以高度或层数为指标的需提供立面图或剖面图;以跨度为指标的需提供基础图或剖面图。

)。

12、申报附件资料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分三册装订,每册的具体卷数可根据该册内容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人员资料较厚,可装订为第二册卷1,卷2……卷N。

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附件资料一律采用软封面封底。

13、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附件资料二套。

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

其中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资料一套,由有关部门保存。

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资质附件材料和申请表的份数由各市确定。

三、审查程序14、由建设部实施许可的资质,省建管局在收到申报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报建设部审批。

省建管局的初审工作程序为:①材料初审②材料复审③业务处室会审④审查意见反馈并补正⑤局长办公会审定⑥上报建设部。

15、由省建管局实施许可的资质,市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汇总工作,报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在收到市级主管部门的全部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的资质,由省建管局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有关部门在收到省建管局送达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省建管局。

省建管局的具体审批程序为:①受理名单公示②材料初审③材料复审④业务处室会审⑤审查意见公示⑥补正核查(实地核查)⑦局长办公会审定⑧发布许可决定。

16、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受理和审查程序由各市规定,具体方案或实施意见报省建管局批准后实施。

17、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公示和公告制度。

其中审查意见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和公告的形式可选择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设区市市级以上公共媒体。

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为省建管局许可的资质公示和公告指定官方网站。

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应在主页上设置指向江苏建筑业网和江苏建设信息网的链接。

18、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采取纸面材料和网上申报同时进行的方式。

除提交纸面资料外,企业还需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http://218.94.72.213:8080/jscbmis),填写申报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在平台内根据权限进行实名制审批。

企业登录平台所需的用户名网上申报序列号和密码由资质许可机关提供。

19、市级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建管局备案,省建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我省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集中报建设部备案。

四、日常管理20、由建设部许可资质的企业除名称和资质证书号变更需到建设部办理外,其余自然信息变更均在省建管局办理,并提供下列材料: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⑷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1、省建管局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由省建管局办理,企业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相关资料:⑴《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审核表》;⑵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涉及到营业执照上的变更事项);⑶企业法人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⑷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⑸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⑹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任职文件、养老保险证明。

由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自然信息变更需提供的材料由各市参照上述要求确定。

22、由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至我省的,企业应通过新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向省建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⑴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⑵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⑶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3、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由建设部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⑴申请补办报告;⑵《建设工程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⑶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由省建管局和市级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申请补办资质证书提交下列材料:⑴申请补办的报告;⑵《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证书增补审核表》;⑶在江苏建筑业网“遗失声明”专栏或市级以上综合类报纸、市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或市级综合类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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