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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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二、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三、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
四、事故、事件回顾制度
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矿尾矿库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规范尾矿库库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确保安全事故、事件后续调查分析处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事故: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情。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尾矿工负责在第一时间将库区内所发生的事故、事件真实客观地向选矿厂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条选矿厂根据事故、事件轻重程度分别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分管副总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救援。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处理,确保通讯畅通。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或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并向分管副总报告。
第五条副总经理负责向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报告。
第六条总经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
或地方政府报告。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事故、事件类别
1. 在《企业员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中,划为20 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它伤害等。
2. 尾矿库事件主要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尾矿溢流等。
第二条事故、事件等级划分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1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 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6. 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
的事故;
第三条事故、事件涵盖范围:
1. 坝体跑浑水;坝体不均匀沉降;坝体开裂或塌陷;浸润线超高;超
警戒水位;干滩长度不足;排水设施不正常;周围山体滑坡;外来尾矿排放;人为破坏;外来人员游泳;安全标志缺失;人身事故、事件;职业病;其他设备事故、事件;其他设施事故、事件;相关方的投诉;未遂、违章。
第四条事故、事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 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 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 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
1.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选矿厂厂部汇报,由选矿厂向矿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报告,再由调度室向分管副总和总经办汇报,同时立即组织安全抢险和救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要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条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事件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
档保存。
第七条事故、事件登记表及相关的报告、表格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各类事故、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矿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在事故、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地把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调查清楚,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事故事件的调查。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安全环保部是负责事故、事件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二条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归口管理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条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机电动力部负责,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以安全环保部为主,机电动力部配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条事故、事件类型
1. 事故、事件类别一般分为: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5)未遂、违章;
6)相关方投诉。
第二条调查机构及人员
1. 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单位调查一般为较轻,危害影响较小的事故、事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组、生产技术组、员工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2. 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员工代表等组成调查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委会。
3. 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
1)访谈技巧;
2)证据收集和保留;
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第三条调查的主要内容:
1. 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
2. 查明直接原因;
3. 查明间接原因;
4. 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5. 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6. 确定防范措施;
7. 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
第四条调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