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系统介绍2015-12-28
填写注册信息后点击注册按钮。
注册成功后,自动跳转至登录页面,填写已注册的账号信息,单击“登 录”按钮(见下图),进入团体用户中心。
c.用户登录 单击右上角“团体入口”按钮,进入团体用户登录界面,填写已注册的账号信息,
单击“登录”按钮(见下图),进入团体用户中心。
d.标准声明公开 单击“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下“新增”按钮(见下图),进入声明公开标准类型页
单击“下一步”,弹出确认成功页面,单击“确认”,完成实名 验证(见下图)。
b.二次鉴权验证 b1.登录
用户在浏览器(IE 10.0或更高版本)中输入地址/,即可进 入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网站。网站首页界面下图所示。
b2.平台验证 进入用户中心后,单击任意一个业务办理按钮(见左下图),弹出实名制验证界面
,单击“二次鉴权验证”按钮,进入企业(团体)实名验证服务页面(见右下图)。
进入二次鉴权验证界面,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号,单击“获取信息” 按钮,自动获取机构信息。输入对公银行账号信息,单击“银行对账” 按钮,收到银行对账金额后(非实时),输入验证金额,单击“下一步 ”按钮。(见下图)
进入信息确认页面,确认信息后单击“确认”按钮,即可完成实名 验证。(见下图)
此时,在“标准声明公开”列表中显示出新添加的公开声明信息,状 态显示为“核对中”(见下图),单击相应的“预览”按钮能够实时预览 声明公开的信息。已提交的声明公开内容待后台核对后将发布该条公开声 明信息,届时状态显示为“已公开”。
(4)标准自我声明的废止 对于团体用户,只能够对其已公开声明的团体标准进行废止,不能
(4)标准自我声明的注销与废止 对于企业用户,只能够对其已声明公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进行注销,和对其已声明公开 的企业产品标准及企业服务标准进行废止,不能修改。需要注意的是, 对标准自我声明的注销与废止行为,在确认后均不可恢复原状态。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
明示要 求 。
企 业 声 明 信 息 包括 企 业 产 品标 准 与相 关 法律 法规 和 强 制性 标 准 的 符 合 性 、 材料 的 真 实性 以及 企业 的 法律 责任 。
其他 依 法应 当公 开的信 息 。
3 . 公 开 时 限
④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严 重违反 前 款 第三项规 定 的 ,责令停 止 实施 。 2 . 诚信 记 录管理 各 级 标 准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或 法 律 法规授 权 的
行抽 查 ( 抽 查 的 范 围 、 比例 、 频 次 以及要 求 另行
制定 ) ,负责 处理 与 自我 声 明公 开活 动相 关 的投 诉
或举报 。
有 下 列情 形 的 , 由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责 令
改正:
① 企业应 当公开而未公开产品标准或主要技
术要 求 和其他 明 示要 求的 ;
欢迎 关注 。
企 业 产 品和 服 务 标 准 自我 声 明 我 声Βιβλιοθήκη 明公 开试 深圳 、成都等
改 革 方 向叉符
声 明公 开 和监
服 务 标 准 备案
@
圈
一
、
流
程
本 信 息 、标 准信 息 、声 明信 息等 。
企 业基 本 信 息 包括 统 一社 会 信 用代 码 或 企 业
质量与标准化 Q u a l i t y a n d S t a n d a t d i z a t i o n 2 0 1 6 . 1
2 9{ 知识园地 } < Ⅳ } l § 8
平 台上 声 明 公 开 。逾 期 未 声 明 公 开 的 ,视 为 企 业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三〇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三〇号)《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监管职责第三章政府监管措施第一节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日常监管第四节应急管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第一节内部监督第二节集中交易监督第三节行业协会监督第五章社会监督及其他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质量保障和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技术支持等落实到位。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4•【字号】深市质规〔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2月14日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是指在深圳市注册或者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五家以上(含五家)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等组成的产业标准联盟。
团体标准包括社会团体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第三条团体开展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当坚持开放性,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鼓励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2017.
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试说明一、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标准化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我市标准化事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评定试行以考代评的通知》(深人发﹝2008﹞106号的要求,针对标准化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基本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二、本考试大纲是全市标准化专业(含条码、代码,下同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标准化专业基本理论和标准化专业综合应用知识,试卷分初级和中级。
本考试大纲所指的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涵盖标准化专业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国内外动态和发展研究、标准化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标准化管理、标准及标准化技术法规的制(修订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三、标准化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容包括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标准化基本知识、标准化综合应用、国际标准化等四大方面知识点。
考试大纲从对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的学识和技能要求出发,提出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的要求。
掌握即要求能正确熟练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熟悉即要求对有关专业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对专业知识的广泛认识。
本考试大纲中凡带★号内容,对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作要求。
四、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
(三试卷中各部分试题比例为:我国标准化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占15%、标准化基本知识占40%、标准化综合应用占30%、国际标准化占15%。
(四考试题型:1.判断题:判断给出的每个命题是否正确。
2.单项选择题:在4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
3.多项选择题:在5个备选答案中选出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五命题内容在本大纲所规定的范围内。
五、适考人员分别为符合标准化专业初级、中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考试合格有效期为3年。
六、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践指南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践指南《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践指南》嘿,朋友,如果你要开始做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这事儿,可别慌。
我一开始也是一头雾水的,但经历过后就有些经验可以跟你分享了。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呢,你得知道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啥。
简单说,就像是把自家企业产品或者服务遵循的标准大大方方地摆在大家面前,让消费者以及监管部门能看到。
我当时就是以为只要把标准简单写上去就行,大错特错啊!一定要确保这个标准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这就好比搭积木,法律法规就是地基,要是地基不牢,整个建筑都会倒。
还有啊,企业标准要明确、具体。
你不能含糊其辞。
比如说,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这些内容,在标准里一定要清晰可查。
记得我接触的第一个项目,企业在某个产品标准里对重量的规定写得模棱两可,结果在公开后引起了很多误解。
二、实用建议1. 文件的准备在开始公开声明前,要把企业标准文本整理好。
这个文本要有条理,按照标准的规范格式来。
比如说,逻辑要清晰,像我们平常写文章要有开头、中间论述和结尾总结一样。
该编号的部分编号,就像书本的页码,方便查看。
2. 审核环节这可千万不能省略啊。
我当时就觉得自己弄的应该没问题,结果有个小小的数据单位写错了。
找几个不同方面的人来审核,就像从不同角度看一块宝石,能发现单个人发现不了的瑕疵。
比如技术人员看技术指标,法务人员看是否有法律风险等等。
三、容易忽视的点1. 信息更新很多企业容易忘记这一点。
企业在对产品进行改进,相应的标准也改变之后,一定要及时更新公开声明信息。
就好比你换了新衣服,不告诉别人,别人还以为你一直就穿那件旧衣服呢。
2. 解释说明有时候企业标准里有些术语或者指标比较专业,我们自己人懂,但是消费者或者合作伙伴可能不懂。
在公开声明旁边可以简单写一写解释说明,这就像给人一张地图的同时还附上了一小段使用说明一样方便。
四、特殊情况1. 标准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
如果企业标准里有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这时候可不是藏着掖着就对了。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团体标准、组织实施团体标准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四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团体标准化工作;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全市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市主管部门各辖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以国际一流、行业最高为标杆,建立行业先进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积极探索标准与研发、标准与业务流程相结合的途径;鼓励社会团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将团体标准推广作为企业标准;鼓励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第七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第八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8.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
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
(共256项)。
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
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打造深圳标准,提升深圳质量,规范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促进深圳先进标准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标准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标准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企业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并经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通过后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深圳标准认证活动应当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主管部门)是深圳标准认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深圳标准认证工作。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圳标准建设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的深圳标准认证。
制定和发布深圳标准产品和服务目录。
第七条 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相关领域的资质。
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将其相关资质信息报送至市主管部门。
第八条 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认证机构自行选择检测机构,并将检测机构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市主管部门。
第九条 企业可以自愿委托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公布的认证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认证。
第十条认证机构开展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使用统一的认证规则。
认证规则由深圳标准认证联盟中的认证机构制定及联合对外发布,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由认证机构、先进性评价机构等单位组成,是深圳标准认证的技术支撑机构。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随机抽取样品,并委托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必要时安排工厂检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06•【字号】粤质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6日以粤质监〔2016〕77号发布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要求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标联〔2015〕422号)精神,广东省质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和建设质量强省为目标,以转变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管理方式和扩大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供给为突破,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标准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产品创新能力的引领作用,不断提升我省产品执行标准水平和标准化技术服务水平。
通过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突出产品和服务标准是企业对市场的硬承诺,强化企业提升质量的内生动力和外在压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引导企业将执行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1.加快法治化建设。
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紧制修订《广东省标准化条例》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机制,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用法治化手段不断巩固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的改革成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深圳行动计划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深圳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深府〔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深圳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2015〕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中国制造2025〉深圳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8日《中国制造2025》深圳行动计划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交汇的历史机遇,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提高综合集成水平,培育新型生产方式,推动深圳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础条件在“深圳质量”战略指导下,我市制定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发展的一系列纲领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为推进落实《中国制造2025》奠定了坚定的政策基础,培育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和一定规模的重点产业,形成了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和产业集群,并启动了制造业精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国际化等工作,在全国制造业中处于领先位置。
(一)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
深圳是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基地,产业规模大、集聚性强。
201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总规模达1.88万亿元,增加值占GDP比重达35%。
前瞻布局了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不断形成了新的优质产业增量。
现代服务业占服务业比重达67.6%;服装、家具、钟表、黄金珠宝等时尚产业形成全国领先的产业集群。
全市产业加速向微笑曲线的高附加值两端攀升,结构优化的梯级现代产业体系已初步形成。
(二)电子信息产业基础雄厚。
深圳是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基地和全球电子产品原型的原产地,拥有众多上下游企业、供应链人才和卓越的软硬件整合能力,具备高端制造业突破式创新的坚实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2016-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2016-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粤办函〔2016〕517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2016-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办函〔2016〕51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2016-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质监局反映。
省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2日广东省实施质量强省战略2016-2017年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6〕1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和2016年广东省质量大会精神,明确2016-2017年我省质量工作重点,推进质量强省战略实施,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实施质量提升工程(一)提升产品质量。
围绕国家部署的空气净化器、电饭煲、智能马桶盖、智能手机、儿童纸尿裤、儿童玩具、婴幼儿童装、厨具、床上用品、家具等10种重点消费品,以及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电声器材(无线传声器、扬声器)、厨房电器具(电烤箱、吸油烟机、电磁炉)、皮具/箱包、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电吹风)等我省确定的5类10种重点产品,开展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增加高质量、高水平有效供给。
将服装鞋帽、家用电子电器、家用燃气具、儿童用品、箱包皮具、纸制品、洗涤用品、建筑装饰材料、汽车配件及用品、消防器材、电动自行车等11类商品作为流通领域重点监管对象,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水平。
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
SSCA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SSC AXX-001:2019 物业服务要求商务写字楼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深圳标准认证联盟发布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认证依据 (1)3 认证评价内容和准则 (1)4 认证机构和审核人员的基本要求 (2)5 认证模式 (3)6 初次认证 (3)7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8 获证后监督 (7)9 再认证 (8)10 认证证书 (8)1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评审时间要求 (11)为确保同类服务深圳标准认证的统一实施,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组织认证机构制定、发布认证实施规则,本规则版权归深圳标准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由深圳标准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卓越绩效管理促进会(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秘书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规则主要起草人:王莹、周汉明、欧阳晓东、梁庆华、刘三毛本规则参与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本规则参与起草人:肖永舒、温利峰本规则为首次发布。
深圳以国际先进标准为目标,构建覆盖深圳发展各领域的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全面推进标准、品牌、信誉、质量“四位一体”建设,通过认证技术评价手段提升深圳质量,推动深圳标准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际、国内空白。
为确保同类产品和服务深圳标准认证的统一实施,深圳标准认证联盟组织认证机构制定、发布认证实施规则。
相比传统的认证制度,为减轻深圳标准认证委托人的负担,避免重复评价,提高认证效率,在认证风险可控、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深圳标准认证实施在制度设计上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认证依据的独特性。
认证依据的标准不是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而是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和先进性评价细则。
企业或者团体将在其制定的产品或服务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通过先进性评价机构的评价后,即成为认证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农产品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监督检查工作经费投入,开展产品安全和质量水平监测评估,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障产品安全性,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企业标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奖励制度,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包括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
第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备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即完成标准备案。
标准平台的管理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另行制定。
第二章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第四条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二)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指标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实现;(四)检验方法可行。
第六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指标、检验方法等,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指标、检验方法等,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第八条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公共服务探索
优 秀 奖前言为贯彻中国质量(北京)大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总局2015年改革要求,加快推进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2014年 10 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山东等七个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并在《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是实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并引导企业利用统一、开放的平台自主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
1 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深化标准化体制机制改革,特别是加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改革,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是大势所趋。
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宣布我国将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工作以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
国家标准委地方标准化管理部主任杨泽世表示,政府“保姆”式的管理方式与基层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能力和定位已不相适应,改革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1 “备案制”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问题在我国施行了20多年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为何要改为企业自我“声明制”?据介绍,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 公共服务探索张 伟 杨沣江 李雪南 王 雪 刘亚平 孙林燕(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摘 要: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决定在山东等七个省市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试点以来,各试点省、市都做出了各自的努力与尝试。
文中从山东省的试点工作入手,探索山东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中的公共服务,提出了优化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方法,高效服务企业的重要举措,更突出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为公开工作的全面铺展作出了有益尝试。
关键词:标准备案 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 公共服务第13届中国标准化论坛论文集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通过《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备案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报标准化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深圳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附件3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
第三条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第四条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八条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3
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企业与团体质量诚信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
第三条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标准平台)向社会公开,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声明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渠道
第四条企业、团体应当在产品正式生产、服务正式提供前,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五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代号与实际一致;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
第七条标准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
(二)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
(三)团体标准信息应当公开相应的标准名称、标准号、产品和服务的功能指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也可选择公开标准全文;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八条声明信息包括产品和服务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以及标准实施后果和承担法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品牌、条码、规格型号及分类等信息;服务名称、流程、方法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团体应在线提交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全文。
第十一条企业和团体在标准平台一般标准专区(以下简称一般标准专区)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三章企业、团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企业、团体应当确保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声明公开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声明公开后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依法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声明公开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团体应当在该标准声明公开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重新声明公开。
逾期未声明公开的,该标准失效。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声明公开。
产品和服务应符合相应时段内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声明废止。
第十五条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由企业、团体自行处理其声明公开信息的重新公开、变更和废止。
第十六条在一般标准专区声明公开的标准,企业、团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行废止以旧名称声明公开的信息,同时以新名称声明公开。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鼓励团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需要公开的标准清单和标准的关键指标清单,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标准。
鼓励标准化专业机构开展标准对比、评价与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在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活动中,应当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未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负责对企业、团体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并处理有关声明公开企业、团体标准的举报、投诉。
企业、团体标准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制定该标准的企业、社会团体承担主体责任,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各辖区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