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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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老师是一带而过的,可是真题里有好几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而且据解析看,采用的是张明楷的观点。

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

还好以前从网上下了这本书的电子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禁止类推解释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

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

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

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

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

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

罪刑法定和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和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和类推解释作者:赵欣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8期摘要从绝对主义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发展至今天相对主义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一直饱受争议。

本文通过对罪刑法定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推导出构建罪刑法定主义的体系必然需要类推解释,并提出合理适用类推解释的界限:对法律条文在实质上进行类型判断,确定该条文规定的类型的本质属性,然后寻找发生的事实与该类型的本质属性之间是否具有类似性,如果适用类推解释,其保护的客体与原法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同一性,即在同一构成要件内。

关键词罪刑法定类推解释可能具有的词义类型一、罪刑法定主义的发展历程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罪刑法定主义的确立,是在十七、十八世纪,受启蒙运动的影响,个人本位主义萌芽,人权保障的理念逐步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主义,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即民主与自由。

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权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

司法机关享有的是人民赋予的适用法律的权力,其无权自行创制法律。

因此,罪刑法定主义禁止“法官立法”,即禁止类推;尊重人权主义要求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自由。

人民必须充分预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才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最大的自由,即应该知道哪些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这就要求法律明确化,所以,罪刑法定主义禁止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类推适用法律,科处刑罚措施,即禁止类推。

二、罪刑法定本身的局限性必然需要类推解释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法律本身的一些属性要求刑法解释的存在,而刑法解释又必然离不开类推思维。

首先,刑法内容由文字进行表述,从文字角度讲,词语具有的词义包括三个部分,核心意义、边缘即可能具有的意义、确实可以否定的意义。

词语的核心意义虽然明确,但是其边缘总会向可能具有的意义进行扩展,导致边缘模糊,需要解释加以限定。

其次,因为法律并不可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所有犯罪情况,只能是抽象概括,所以想要把抽象的规定与各种各样的现实表现结合在一起,就需要解释进行明确;再次,刑法难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解释进行弥补。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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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 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一旦 解释超出法律文义的外延和内涵,就会进入类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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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类推,所以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要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看其是否违背罪刑法定,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 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 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二、如果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 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如刑法中有关卖淫的理解,以前我们的观念中卖淫是说女 性对男性,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关于卖淫已扩大到男性 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女性。 三、要按照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知水平来评判国民的预测 可能性。我们在理解国民预测性时不能凭借有专门知识的 法律人的理解水平,要考虑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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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标准
不得不说理论界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划分标准有 很多,但似乎每一种都并不能彻底的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 我认为所有的划分标准其本质都是基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 定、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简单地说,类推解释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符 合罪刑法定,而扩大解释没有超出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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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扩大解释具有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没有。 (二)论证过程不同(即使有时论证一致)。扩大解释是扩大概念的 范围,从而将具体的事例纳入法条的处理范围,解释受到条文用语的 严格限制。类推解释首先承认概念与事例不同,但基于危害性相当, 从而将事例纳入概念范围。 (三)结论不同。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 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其解释往往被法 律所允许;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 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结论往往超过了人们的理解 范围。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4、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5、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6、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7、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8、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12、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13、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14、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5、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6、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7、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务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

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

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本文作者:何秉松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

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

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

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类推制度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或补充。

类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又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变化的新时期,犯罪情况不仅非常复杂,而且随着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变化,现有的刑法条文决不可能把一切犯罪形式都十分详细地概括无遗,更不可能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都事先加以规定。

为了使刑法能够及时有效地同一切新出现的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实行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

这样做,不仅不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反而是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必需。

如果我们的刑法只能坐视某些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能加以打击,这决不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那种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类推看成是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制不相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有人认为可以通过不断修改、补充刑法的方法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无需规定类推制度。

这也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想法。

因为过分频繁的修改、补充刑法会破坏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同时,新法律条文的制定要以一定的经验为基础,不可能出现一个新的犯罪行为就颁布一条新的法律。

事实上,即使从修改、补充刑法角度看,采取类推制度也是有益的。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即男子被强奸也视为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这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在刑法中被禁止。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这就是对条文中的“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在刑法中被允许。

两者的区分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1、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外(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内(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
3、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而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
4、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而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5、类推解释为刑法所禁止,而扩大解释为刑法所允许。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司法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

实践中的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类推解释的想象,对于填补法律漏洞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在理论上其存在具有一定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字:概念类推解释刑法正当性刑法司法解释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进一步阐明的活动, 或者进行阐明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刑法规范事关公民的财产、名誉、自由乃至生命权利的得失, 因此, 国家有权机关解释刑法规范的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才能保证这种重要的刑事法律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

类推解释是指扩大法律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即对刑法条文做出超出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的解释。

一、关于刑法中类推解释之争在中外刑法学界, 在是否允许类推解释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1)否定说。

持这种主张的论者反对类推解释的存在。

否定说是现在日本刑法学界的通说:我国大多数学者也持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 类推是一种将刑法规范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 是一种从根本上破坏刑法保障公民自由功能的刑法解释方法。

具体说来主要有三个弊端:1.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

类推解释允许法官将刑法规范适用于超越法条文字规定的范围,实际上是允许法官在立法者用文字设定的法律适用以外擅自创立犯罪与刑罚规范, 这种由法官代行立法职能的做法已经跨越了司法的范围, 是法官造法, 是司法干涉立法的表现。

2.有破坏刑法确定性之嫌。

刑法规范是立法者的命令, 其内容的确定性为刑法规范的生命, 允许类推解释必然会带来法官个人的素质、修养、经验不同而赋予刑法规范不同的内容的后果, 从而使刑法规范不再具有主权者的命令的性质, 破坏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破坏国家的法治的统一。

3.有损害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嫌。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学–名词解释刑法、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类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的溯及力、犯罪、自然犯、法定犯、隔隙犯犯罪构成、基本的、修正的、标准的、派生的、加重的、减轻的、简单的、复杂的、完结的、待补充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完全无、相对无、减轻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相对负、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特殊身份、纯正身份犯、单位犯罪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目的、意外事件、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假想避险、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完成形态、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实施终了的未遂、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片面共犯、任意的、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复杂的共同犯罪、实行犯、一般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罪数、标准的一罪、非标准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接续犯、徐行犯、法定的一罪、惯犯、常习惯犯、常业惯犯、结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刑事责任、刑罚、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量刑、犯罪情节、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累犯、一般累犯、特别累犯、再犯、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立功、缓刑、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减刑、假释、时效、赦免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法定刑、法条竞合具体罪名恕不一一列举。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复习笔记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较通俗的表达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即费尔巴哈所提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说法。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以“法的正当程序”来表述。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

刑事古典学派着重强调处罚客观的犯罪行为,即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成正比。

刑事实证学派否定其观点,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等如何,都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同样的权益,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刑法的机能:即刑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包括评价机能和导向机能两个方面。

评价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

人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评价各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害于社会。

导向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

5、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根据其同类性质,来使用法律的情况。

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是全部禁止,仅禁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

6、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特殊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不论多轻,均适用本法。

7、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本国刑法。

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扩大解释:对法律用语解释处于该用语可能涵摄范围内,对法律“条文上的词义”作扩大解释以后,其与日常用语的含义虽然有一定的差距,但一般人从该用语中仍然能够预测行为的妥当与否,这种解释,是属于”扩大解释“。

例如:将宠物解释为财物,宠物除陪伴人类,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这个层面来将其解释为“财物”是属于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如果解释突破日常用语的含义,解释结论在一般人看来极其意外和难以接受,难以由此预测自己行为的,属于”类推解释“。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一词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这属于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解释方法: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什么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什么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什么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什么?不少朋友对此并不了解,接下来店铺⼩编将给⼤家简单介绍下。

欢迎⼤家阅读,希望通过这种⽅式传播法律意识,让⼈们更了解法律。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是什么
⼀、类推解释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其法理基础在于平等原则,也是正义的要求。

⽬前理论界⽀持的⼴义说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在⼀个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情况相似,但根本不可能为该法条的字⾯含义所包容的前提下,以其相似性作为援引某⼀法律规定为依据的解释⽅法。

⼆、我国刑法暂不适⽤类推解释,刑法中有⽂理(义)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的解释以及补正解释,但是根据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刑法不适⽤类推解释,但类推解释有利于被告⼈的除外。

三、但是⼀般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的除⾏为之外的事项,⽐照最相类似的刑法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超出该规定含义范围⽽推论适⽤的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类推解释,新刑法已经废除了类推制度.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本问题的回答,您有其他疑问欢迎移步店铺咨询。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罪刑法定视野下的刑法类推解释一、类推解释的概念界定(一)类推解释的基本含义类推是指依据事物之间的相似性,某一事物的道理同样适用于其他事物。

当“类推”一词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具有了特殊内涵。

对于类推解释,我国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理解。

例如,陈兴良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事项,就刑法中最相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

类推解释是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尽管是一种概括规定,也不得视为类推解释。

”①张明楷教授认为,“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②这些刑法学的大家对类推解释的定义大同小异,阐述的本质内容并无很大差别。

举个比较经典的关于类推解释的例子,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这五种交通工具,那么问题来了,能否将拖拉机归入这些行为对象范畴呢?有人认为,拖拉机和汽车都为动力驱动,外部结构也都有四个以上轮子支撑,都能够载人,在遭到破坏后都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所以,既然汽车能成为该条文要求的行为对象,那么和汽车类似的拖拉机亦可成为对象。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拖拉机不在该条文确切列举的表现形式当中,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另一方面,将拖拉机当做是汽车,也超出了一般国民对日常生活中的汽车的理解范围。

这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类推解释。

(二)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1.扩张解释的基本含义扩张解释,这是由于法律用词失于狭窄,不能够准确表达法律真意时,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合于法律真意的解释方式。

通俗来说,扩张解释就是扩大有关含义,将未明文规定的内容囊括进去,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法律解释方法。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
类推是一种推理方法,根据已知的情况和规则,在相似的情况下推断其他情况的合理性与结果。

在刑法中,类推解释常用于对类似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类推解释在刑法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定性和量刑。

在定性方面,类推解释可以通过将已经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和情节类比到相似的情况下,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

例如,根据刑法确定的盗窃罪,若某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要特征,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有明显的违法目的等,即使行为形式与盗窃罪不完全相同,也可以推导为盗窃罪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

在量刑方面,类推解释可以根据已经确定的刑事法益保护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对相似的情况进行刑罚的决定。

例如,对于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破坏交通设施、放火等,法院类似的类推解释可以参考同类案件的量刑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判处相应的刑罚。

总之,类推解释在刑法中是一种重要的推理方法,用于对类似情况进行定性和量刑的合理推断和判决。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相关的方法来进行指导,学习刑法的关键方法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不能信手拈来即可利用。

对刑法的解释事关生死,不可随意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应当予以禁止,而有利的解释实施允许的。

标签: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一、类推解释的含义类推解释,是指将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某种行为,根据其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比照刑法分则相似的条文解释为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所以类推解释违反了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因而被禁止。

概言之,所谓禁止类推解释,实际上禁止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的思维观念与做法。

在理论与实践中,虽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是不禁止对行为人的有利类推解释,哪些解释被刑法允许,哪些解释呗刑法禁止,尚不能准确界定。

此外,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也经常被混淆,因此笔者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扩大解释是为刑法所允许的一种解释方法,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释为刑法禁止。

当然容许做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也就无存在之必要。

其实,类推解释也是弥补法律漏洞而出现的,有时类推解释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不被采纳。

类推解释有其合理性,扩大解释也有并未完美无缺,能否认为错误的扩大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二则往往含糊不清。

因此,有必要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作出区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一般而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是类推解释。

关于二者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第一,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一般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则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第二,从概念的关系上看,扩大解释不存在上位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则需要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上位概念中去做解释。

论罪刑法定与类推适用.

论罪刑法定与类推适用.

论罪刑法定与类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人们能够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事,预测评价自己的行为。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受刑罚处罚应以行为时法为依据和标准,即无法无罪,无法无罚。

类推制度是指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足以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援用同他有类似性质的事项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是一种非常程序的法的创制,“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是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矛盾。

刑法的保护机能要求罪刑法定,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平衡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权与其他权利,而刑法的保障机能则要求类推,由于犯罪现象千差万别,千变万化,层出不穷,再加上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任一刑法典都不可能名罗一切可能发生的犯罪现象,“法有限,而情无穷”为维护统治阶级预期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关系,则需借助类推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我国刑法中保护人民与打击敌人是有机统一的,这也体现了保障机能与保护功能的统一,“刑法并不是管理全社会所有的行为,而只受理那些由国家立法者之考虑所认为犯罪而应受处罚的行为,人们日常之事,只要未犯刑法所规定之罪,并不涉及刑法之任何问题。

”可见刑法最大特点是运用刑罚的手段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他是维护统治阶级统治的最后防线,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动用刑罚,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因此将刑法作为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手段,由类推祢补法律规定之不足是不足取的。

1、从本质上看,类推制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允许类推制度的存在,任何一国的刑法只要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同时规定类推制度。

凡规定类推制度,就不可能实行罪刑法定。

我国类推制度虽有严格法律程序上的限制,但仍是一种法外制裁,缺乏明确性,同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定罪处罚以事先规定的法律为依据是矛盾的,“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的行使为价值基础和基本目标,体现了民主的思想和法治的精神。

法律类推适用的依据(2篇)

法律类推适用的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类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一个案件的类似情况与另一个已决案件的判决理由和结论进行比较,从而对未决案件作出判决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法律类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适用方式。

本文将从法律类推的概念、依据、适用条件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类推的概念法律类推,又称为法律比照、类比推理,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将一个案件的类似情况与另一个已决案件的判决理由和结论进行比较,从而对未决案件作出判决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法律类推的核心在于“类似”,即两个案件在事实和法律关系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三、法律类推的依据1.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法律类推的依据之一就是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可以指导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将类似案件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合理的判决。

2. 法律精神法律精神是法律规范所蕴含的基本价值取向和思想内涵。

法律类推的依据之二就是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可以引导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关注案件的实质,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精神。

3.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法律类推的依据之三就是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可以指导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将类似案件进行比较,从而得出合理的判决。

4. 司法实践司法实践是法律类推的重要依据。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借鉴已决案件的判决理由和结论,从而对未决案件作出判决。

司法实践是法律类推的重要来源,可以为法律类推提供丰富的案例资源。

四、法律类推的适用条件1. 类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法律类推的适用前提是,类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相同。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将类似案件的判决理由和结论应用于未决案件。

2. 类似案件的判决理由和结论具有合理性法律类推的适用要求,类似案件的判决理由和结论具有合理性。

最新-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 精品

最新-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 精品

刑法的法律类推综述本文作者何秉松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

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

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

这是一般原则。

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

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类推制度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或补充。

类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又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变化的新时期,犯罪情况不仅非常复杂,而且随着政治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不断变化,现有的刑法条文决不可能把一切犯罪形式都十分详细地概括无遗,更不可能把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都事先加以规定。

为了使刑法能够及时有效地同一切新出现的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作斗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实行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

这样做,不仅不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反而是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必需。

如果我们的刑法只能坐视某些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能加以打击,这决不是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

那种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把类推看成是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法制不相容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有人认为可以通过不断修改、补充刑法的方法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无需规定类推制度。

这也是一种不切合实际的想法。

因为过分频繁的修改、补充刑法会破坏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同时,新法律条文的制定要以一定的经验为基础,不可能出现一个新的犯罪行为就颁布一条新的法律。

事实上,即使从修改、补充刑法角度看,采取类推制度也是有益的。

因为它可以积累同犯罪阵斗争的经验,为新的立法提供实际根据。

类推解释——精选推荐

类推解释——精选推荐

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师是⼀带⽽过的,可是真题⾥有好⼏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且据解析看,采⽤的是张明楷的观点。

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

还好以前从⽹上下了这本书的电⼦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禁⽌类推解释多数学者认为,禁⽌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个内容。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于前者,形式侧⾯的禁⽌类推解释,是禁⽌⼀切类推解释。

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盾的统⼀”[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

这样⼀来,任何⾏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法机关通过⽂字表述其⽴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法⽂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有⾃⼰的体系,故在确定⽂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解释。

如果可以类推解释,则意味着成⽂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字形成规范从⽽指引、指⽰⼈们的⾏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语了解刑法禁⽌什么⾏为。

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

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的⾏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提出的要求,意在禁⽌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的补充与发展。

其⼀,不仅应禁⽌类推解释,⽽且应禁⽌⼀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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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定罪名词解释
类推定罪是指当一个人受到一项罪名的指控后,根据类似情形而推断出另一项罪名,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正当程序,并由法院审讯处理。

可以将类推定罪定义为“采用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方式,根据和已知犯罪行为相似的事实,推定一个人犯下另外一项罪名”。

类推定罪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犯罪企图和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类推定罪无法成立或受到限制,此时法律应当以具体情况为重点,而不是以受害人心理为重点。

另一方面,如果只有抽象的推理,通常被认为是违反宪法原则的,因为这样的推理过于抽象,超出了正当程序的范围。

类推定罪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富有争议的,它的概念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立法条件来解释其范围。

尽管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受到了限制,但在英美等国家,某些调查机构仍然采用这种方法作为侦探犯罪的手段之一。

类推定罪在司法审判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美国宪法,有权对涉嫌犯罪的人进行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遵守宪法规定,不得凭空责难嫌疑犯。

法官审查一个案件时,必须根据收集的证据,判断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犯有该罪名指控,而不能凭借类推定罪获取有关罪名的证据。

类推定罪推定是一种引导性的推理,在司法审判中,当一个被告被控犯有和以前类似的犯罪时,法官可以基于类推原则判断他是否犯有这一罪名,但是,这一方式在审判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应当
由法官慎重考虑。

类推定罪是一种自然的推理,它涉及到各种法律,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

它可以用来认定一个人的责任,但是也可能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实施类推定罪时,应当以“恰当”为原则,尊重人权,保护嫌犯的权利,防止滥用联想罪的司法检查。

综上所述,类推定罪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概念,因其关系到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司法审判中嫌犯享有的权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应当谨慎对待类推定罪这一概念,尊重司法审判原则,保护嫌犯的权利,以防止滥用类推定罪的司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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