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解释0809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0806
刑法解释的限度——合理的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刑法解释的限度,是刑法解释论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
之所以说是一个重点问题,是因为它关系到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真正贯彻执行;而之所以说是一个难点问题,是因为在解释刑法规范时,判断某一具体结论究竟是否是该刑法规范所真正包含的合理含义、是否过限,往往并非易事,分歧重重,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对某一解释究竟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合理扩大解释还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的争论上。
因此,研究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主要应研究什么是合理的扩大解释,什么是类推解释,两者如何区分?下面笔者拟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合理的扩大解释所谓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就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涵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尤其是将那些确实为刑法规范所蕴涵而又超出字面含义的意思揭示出来,因此,所谓的刑法解释的极限化,实际上就是指合理的扩大解释。
笔者认为,扩大解释有合理的扩大解释与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之分,刑法解释的极限化,仅仅是指合理的扩大解释,而不包括不合理的扩大解释;不合理的扩大解释,往往是超出刑法规范的实际蕴涵进行解释,因此是不能允许的。
(一)扩大解释的法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与合理的扩大解释的相容性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社会一项公认的刑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n crimen sine lege),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nullun crimen sine lege)”。
罪刑法定原则自诞生到现在,经历了从绝对罪刑法定转向相对罪刑法定的历史嬗变。
绝对罪刑法定由刑事古典学派所倡导,其派生的基本内容是: 1.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2.排斥习惯法的适用;3.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4.禁止适用事后法。
随着时代发展,社会变迁,刑法学说的进化,绝对罪刑法定的学说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不断得到修正 [1],形成当前为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相对罪刑法定,派生出新的内涵,即:1.从完全禁止司法裁量到允许有限制的司法裁量;2.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3.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4.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5.排斥习惯法等 [2]。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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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 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但扩大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一旦 解释超出法律文义的外延和内涵,就会进入类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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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时要注意的问题
一、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考虑,我们都知道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类推,所以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要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看其是否违背罪刑法定,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 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 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二、如果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 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如刑法中有关卖淫的理解,以前我们的观念中卖淫是说女 性对男性,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关于卖淫已扩大到男性 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女性。 三、要按照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认知水平来评判国民的预测 可能性。我们在理解国民预测性时不能凭借有专门知识的 法律人的理解水平,要考虑社会大众的认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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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标准
不得不说理论界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划分标准有 很多,但似乎每一种都并不能彻底的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 我认为所有的划分标准其本质都是基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 定、是否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简单地说,类推解释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不符 合罪刑法定,而扩大解释没有超出预测可能性,符合罪刑 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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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扩大解释具有国民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没有。 (二)论证过程不同(即使有时论证一致)。扩大解释是扩大概念的 范围,从而将具体的事例纳入法条的处理范围,解释受到条文用语的 严格限制。类推解释首先承认概念与事例不同,但基于危害性相当, 从而将事例纳入概念范围。 (三)结论不同。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 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其解释往往被法 律所允许;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 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结论往往超过了人们的理解 范围。
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近代法治的一个美丽谎言
总之,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都是法律解释中的重要方法。通过理解它们的适 用路径和区别,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种方法,以确保法律的正确性和 适应性。
参与刑法解释的界限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类 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采用类似事项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而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进行合理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尽管两者都 是为了填补法律漏洞,但是禁止类推解释与刑法解释的界限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禁止类推解释是基于保障人权和保障法律秩序稳定的考虑。类推解释 对于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往往会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从而侵犯了 被告人的权利。例如,将“盗窃”解释为“扒窃”,将“非法拘禁”解释为“绑 架”,都是类推解释的典型例子。这种解释方法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刑法的滥用, 使得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禁止类推解释是为了保障人权和保障法律 秩序稳定。
对于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的质疑,首先来自于案例分析。在许多实际 案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往往涉及到对具体情况的判断。比如,对于“伤害他 人”这一条文,在具体案件中可能需要判断伤害的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 这似乎涉及到类推解释的要素。然而,伤害程度的判断又可能涉及到对“伤害” 这一词的扩张解释。因此,在案例分析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可能相互交织, 难以截然分开。
其次,刑法解释是基于对刑法条文的合理解释。刑法解释是在法律条文的字 面含义范围内,结合立法原意、法律原则、社会现实等因素,对刑法条文进行合 理解释。例如,将“故意杀人”解释为“故意伤害致死”,将“强奸罪”解释为 “强制猥亵罪”,都是刑法解释的典型例子。这种解释方法是为了明确刑法的适 用范围,防止出现歧义和误解,保障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尽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界分可能并不那么明显,但这并 不意味着我们在实际的法律工作中就可以忽视这种区分。相反,我们应该更加注 重具体情况的判断和利益的权衡原则。
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
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所谓,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312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
这便属于。
又如,《刑法》第 252 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
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
这同样属于。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有观点认为,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
采用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
不能因为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
那么,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呢?固然,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
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
” 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与性扩张不同。
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由于性扩张超出了《刑法》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不为《刑法》所许可。
那么,怎么区分与性扩张?首先,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性扩张则属于一种漏洞补充方法。
其次,的依据是立法本意,性扩张的依据则是立法。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导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即男子被强奸也视为法律规定的强奸罪,这就属于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在刑法中被禁止。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对法律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其字面含义,但该含义处于该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这就是对条文中的“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在刑法中被允许。
两者的区分标准通常有以下几点:
1、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普通大众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外(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包括的含义范围之内(即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
3、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而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
4、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而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5、类推解释为刑法所禁止,而扩大解释为刑法所允许。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范围内,对法律条文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
扩大解释的依据是法律条文的目的和意图,以及社会实际情况。
扩大解释必须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条文的规定。
类推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对类似的案件进行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的依据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以及类似案件的处理方式。
类推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不能随意类推。
总的来说,扩大解释是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范围内进行的,而类推解释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的。
在实际应用中,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都需要谨慎使用,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类推原理,不能超出法律条文的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doc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扩大解释和类
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朋友,您还在为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而发愁吗?相信您看了这篇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的文章,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问题】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回复】类推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一种解释方法,是指对于相类似的案件应作相同处理。
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时,扩张法律条文的文义,以期正确阐释法律内容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
以刑法看,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
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
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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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9个例子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别9个例子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这两种方式经常会被混淆。
就好比我们在吃火锅的时候,可能会不知道到底要加多少调料才够味儿。
说到扩大解释,咱们可以理解为把某个概念或者话题展开,给它添加一些额外的细节和信息。
就像是妈妈给你讲故事,总是爱把角色的背景和情感深挖一下,让你觉得那个故事不仅仅是发生了什么,而是背后还有一大堆的情感因素。
比如说,“这个地方真美”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赞美,后面还可以说这里的山水多么清秀,天空多么湛蓝,阳光洒在大地上的感觉就像是铺了一层金色的沙子,让人心旷神怡,简直不想离开。
而类推解释就像是咱们在想象某个事物的时候,拿一个大家都熟悉的东西来做比较。
举个简单的例子,“学数学就像打游戏,刚开始可能觉得难,但越练越容易,最后你就能轻松过关。
”这种解释方式会让人一下子明白问题的本质,因为它把复杂的事情简化了。
再比如说,“生活就像骑自行车,想保持平衡就得不断向前走。
”这里的类推让人很容易想起骑车时的感觉,似乎生活中的很多道理也就这样不言而喻了。
扩大解释就像是妈妈的“无底洞”,你永远不知道她会讲多长时间。
每当她开始谈论你的朋友或者你的成绩,总有一大堆细节加上去,讲到可能连你自己都不知道最初的问题是什么了。
比如说,“这个同学真不错”变成了“他总是那么努力,课上发言积极,作业从来没有拖延,真是一个好榜样。
”这种层层递进的方式让人觉得这位同学简直完美得无可挑剔,让人不禁想,天哪,怎么会有这样的人呢?而类推解释在生活中也很常见,有时你一听就乐了。
“你这次考试成绩像是牛奶打翻了,惨不忍睹啊。
”这句话把你成绩的糟糕状态比作牛奶,生动形象又引人发笑,让你即使心里不舒服也能无奈地笑出声来。
用大家熟悉的东西来类比,能让复杂的感情简单化,听起来更轻松,真是一种智慧的表达。
再来谈谈扩大解释在我们工作中如何体现。
想象一下,你在会议上报告一个项目,开始时说“这个项目的目标是提升效率。
”然后你可以说,“这个项目旨在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以及引入新技术,来最大限度地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让每位员工都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的任务。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关键词:类推解释;扩张解释;综合标准说;刑法解释内容提要: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历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又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之别。
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区分标准的综合性。
因此,宜采综合标准说,并应将其构建成一种层次分明、内容科学,各种标准或角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构体系。
一、分歧: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之讼争聚焦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是刑法理论尚待解决的难题。
一般认为,“刑法当中,尽管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禁止类推解释而要求严格解释,但是,刑法解释也是法律解释,并不是只允许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合目的的目的解释也是可以的,其中不仅包括从立法宗旨、目的出发,缩小法条内容的限定(缩小)解释,也包括扩大用语意义的内容的扩张解释在内”。
{1}然而,由于扩张解释扩大了刑法条文字面的含义,使条文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包含在该条文之中,这一解释方法与类推解释的类比推理方法有相似之处,于是,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的关系问题,遂成为刑法学界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否定说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仅存在论理形式上的差异,既然刑法解释论容许扩张解释,那么也应容许类推解释。
因此,解决两者的界限问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解决与否以及如何解决均无关紧要。
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也曾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是毫厘之差,其区别的标准也就是想法的不同”,{2}因而应当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类推解释,“根据注重刑法整体目的的目的论解释,合理确定类推解释的范围”。
{3}但是,由于否定说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且易被人利用成为践踏人权的帮凶,因此,一直并无多大的市场。
即使是否定说的有力倡导者木村龟二教授,在经历了二战的洗礼之后,也改变了其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上的基本立场,转而认为“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法律的明文规定,甚至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领域扩充法律的精神”,因此主张禁止类推解释,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持保留的态度。
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限
论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限顾昀祯(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摘 要]罪刑法定的原则要求在解释法律时禁止类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之间的界限模糊,且此界限在社会发展造成的词语语义变化的情况下愈发难以把握,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就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内涵、关系以及区分进行了分析,以探索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
只有辨明两者,才能够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主义,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关键词]罪刑法定;扩大解释;类推解释;界限[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5823(2020)03 0085 02 [收稿日期]2020-01-12 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于我国《刑法》第3条,可谓是现代刑法的灵魂所在,对保障公民权益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始终贯彻严格的罪刑法定,这意味着在审理个案时,司法机关要秉持公平合理的态度进行法律解释,依从于法律条款使用语言可能具有的含义本身,而不能超出其涵盖的范围,一旦超出,就是所谓的“类推解释”,这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是不被允许的;当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使,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是不被禁止的。
一般的文义解释只需考察相应文本的基本含义,“可能具有的含义”比基本含义范围更广,但仍在词语涵盖的射程之内,这就是笔者所说的“扩大解释”;而类推解释则超越了“可能的范围”,由于一般人无法对此进行预测,故而为了防止恣意解释的发生,刑法上将其禁止。
然而,“语言可能具有的含义”是一个相当不明确的概念,尤其是当社会快速发展、技术日新月异,当下许多词语都衍生出了一些全新的寓意,这就使得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更加模糊。
一、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内涵(一)扩大解释对于扩大解释的内涵,当今学界多支持“扩张字面含义说”。
赵秉志教授指出,扩张解释是指以遵循立法目的为出发点,对刑法文本进行一种大于其所用词语的字面意思、但仍然符合逻辑的解释的方法[1],简单来说,就是扩展刑法条文的基本含义。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均是刑法学中的概念
扩大解释:对法律用语解释处于该用语可能涵摄范围内,对法律“条文上的词义”作扩大解释以后,其与日常用语的含义虽然有一定的差距,但一般人从该用语中仍然能够预测行为的妥当与否,这种解释,是属于”扩大解释“。
例如:将宠物解释为财物,宠物除陪伴人类,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从这个层面来将其解释为“财物”是属于扩大解释。
类推解释:如果解释突破日常用语的含义,解释结论在一般人看来极其意外和难以接受,难以由此预测自己行为的,属于”类推解释“。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一词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这属于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解释方法: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两种不同的逻辑推理方式。
扩大解释是从特例到一般的推理,即通过观察一些具体事例或现象,总结出普适的规律或原则。
它通常通过归纳法进行推理,从个别情况中抽象出普遍性的结论。
扩大解释是一种“从部分
到整体”的推理方式。
例如,通过观察多个不同的苹果,我们可以总结出“所有苹果
都是圆的”这一规律。
这个推理过程是从具体的苹果到一般的
所有苹果的总结。
类推解释则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通过已有的普遍规律来解释特殊情况。
它通常通过演绎法进行推理,从普遍原则推导出特定情况的结论。
类推解释是一种“从整体到部分”的推理方式。
例如,我们知道“所有苹果都是圆的”,然后看到一个新的苹果,根据已有的规律可以推断这个新苹果也是圆的。
这个推理过程是从一般规律到特殊情况的推导。
总结起来,扩大解释是从具体实例到普遍规律的推理,而类推解释是从普遍规律到特殊情况的推理。
两者的推理方向相反,但都是通过观察和归纳发现规律,从而对事物进行解释和理解。
类推和扩大解释的对比
类推和扩大解释的对比
类推和扩大解释是两种常见的解释方法,它们都用于解释一个新概念或者一个陌生的词语,但是它们的具体解释方式有所不同。
类推是指将一个陌生的概念或词语与一个已知的概念或词语进行比较,找到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从而推导出新概念或词语的含义。
类比的方法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陌生的概念或词语,因为它们与已知的概念或词语之间存在一些共性或相似点。
例如,如果我们要解释“胡萝卜”,我们可以将它与“萝卜”进行比较,从而发现它们都是一种蔬菜,有营养,可以食用等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胡萝卜是一种蔬菜,富含营养,可以食用”的结论。
扩大解释则是指通过列举与新概念或词语相关的事物或含义,来逐步扩大对其含义的理解。
它的目的是为了让听众或读者更加深入地了解新概念或词语的含义,因此需要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其各个方面和特点。
例如,如果我们要解释“太阳系”,我们可以先说太阳系是由太阳和其周围的行星、卫星、小行星、彗星等天体组成的,然后进一步解释每个天体的特点和位置关系,最终可以得出一个全面而准确的关于太阳系的解释。
总之,类推和扩大解释都是解释新概念或词语的有效方法,但是在具体的解释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以便更好地传达我们想要表达的含义。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关键词:类推解释;扩张解释;综合标准说;刑法解释内容提要: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历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又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之别。
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区分标准的综合性。
因此,宜采综合标准说,并应将其构建成一种层次分明、内容科学,各种标准或角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构体系。
一、分歧: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之讼争聚焦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是刑法理论尚待解决的难题。
一般认为,“刑法当中,尽管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禁止类推解释而要求严格解释,但是,刑法解释也是法律解释,并不是只允许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合目的的目的解释也是可以的,其中不仅包括从立法宗旨、目的出发,缩小法条内容的限定(缩小)解释,也包括扩大用语意义的内容的扩张解释在内”。
{1}然而,由于扩张解释扩大了刑法条文字面的含义,使条文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包含在该条文之中,这一解释方法与类推解释的类比推理方法有相似之处,于是,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的关系问题,遂成为刑法学界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否定说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仅存在论理形式上的差异,既然刑法解释论容许扩张解释,那么也应容许类推解释。
因此,解决两者的界限问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解决与否以及如何解决均无关紧要。
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也曾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是毫厘之差,其区别的标准也就是想法的不同”,{2}因而应当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类推解释,“根据注重刑法整体目的的目的论解释,合理确定类推解释的范围”。
{3}但是,由于否定说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且易被人利用成为践踏人权的帮凶,因此,一直并无多大的市场。
即使是否定说的有力倡导者木村龟二教授,在经历了二战的洗礼之后,也改变了其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上的基本立场,转而认为“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法律的明文规定,甚至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领域扩充法律的精神”,因此主张禁止类推解释,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持保留的态度。
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合理界限
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合理界限
一、类推解释
1.定义:类比推理又称“相似推理”,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事物的相似
之处看做其它方面的相似之处。
类推作为一种思维方法,被广泛应用
于逻辑论证、科学发现、艺术创作等领域。
2.合理界限:类推解释的合理界限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相似的基础上,要有相关性的支持,二是类比推理所得结论必须受到实证或经验
的验证。
3.举例说明: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自然界中的翅膀和飞机的机翼来得出飞行原理,但这一类推结论必须经过实测实验的验证才能成立。
二、扩大解释
1.定义:扩大解释是针对某一特定概念或情境,通过丰富这一概念或情境周围的信息,从而使人们对它有更加广泛、深入的理解。
2.合理界限:扩大解释的合理界限在于,丰富的信息必须着重于突出某一方面的深度,而非简单的广度。
同时,为了确保解释的准确性,扩
大解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慎重分析。
3.举例说明:以“故事”为例,扩大解释不仅可以描绘故事的情节、人物
等因素,还可以从历史、文学等多个方面加以说明,从而更好地阐释
故事的意义和价值。
但此时,扩大解释要依着史料、文献的确切记载,不可胡说八道,以免得出错误的结论。
三、总结
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作为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都有其合理的发挥界
限。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审慎运用,以期更好地梳理理解事物的本质和内涵。
浅析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被牢牢限定在பைடு நூலகம்文用语 可能 具有 的含义之 内。扩张解 释并 未创设新 的规则 , 只是 明确 了行 为概念 的真实含 义 , 纳 入处
罚对象 的案例事实原本就包含 于行 为概念之 中。 虽然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 述 , 但并不 意味着仅仅根 据文字就可 以发现刑法 的全 部真实 含义_ 2 l 5 。 文字 或语言 的
济 的 回流 。 参考 文献 :
贷 担保创新模式 , 规范 了整个担 保业 务流程 , 全程监 控对 资 金的使用及 回收情况 , 使投 资人获得安 全、 稳定、 较 高收益 。
同时必 须建立相 应的管理 制度 , 明确 担保公 司的法律 责任 , 控制担保公 司风险。 3 . 4 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实体 经济促进制度 政府应从产业 升级 和产业结构调整 的角度去合理 引导 、
定 性 与 合 目的性 。 对 刑 法 进 行 符 合 目 的 的 解 释 必 须 运 用 正 确 的 方 法 。然
息, 临行 时将 其手 提包 ( 内有 手机 和千元 现金 ) 遗 落在长 凳
上, 觊觎 已久 的 乙 ( 男) 趁 机拾包而 去。甲走 出 2 0米 远 后 发
现忘记拿手提包遂转身跑 向长凳 , 包 已不见 。碰 巧此时 甲的
2 0 1 3年 7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 职业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V o c a t i o n a l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c o l o g i c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手机铃音响起来 , 甲循声望去见 乙拿着 自己的包从 草丛 中迅 速跑 出, 甲立 即追上乙夺 回手提包。本案 中乙的行 为是 盗窃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相关的方法来进行指导,学习刑法的关键方法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不能信手拈来即可利用。
对刑法的解释事关生死,不可随意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应当予以禁止,而有利的解释实施允许的。
标签: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一、类推解释的含义类推解释,是指将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某种行为,根据其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比照刑法分则相似的条文解释为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所以类推解释违反了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因而被禁止。
概言之,所谓禁止类推解释,实际上禁止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的思维观念与做法。
在理论与实践中,虽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是不禁止对行为人的有利类推解释,哪些解释被刑法允许,哪些解释呗刑法禁止,尚不能准确界定。
此外,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也经常被混淆,因此笔者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扩大解释是为刑法所允许的一种解释方法,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释为刑法禁止。
当然容许做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也就无存在之必要。
其实,类推解释也是弥补法律漏洞而出现的,有时类推解释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不被采纳。
类推解释有其合理性,扩大解释也有并未完美无缺,能否认为错误的扩大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二则往往含糊不清。
因此,有必要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作出区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一般而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是类推解释。
关于二者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第一,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一般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则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第二,从概念的关系上看,扩大解释不存在上位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则需要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上位概念中去做解释。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
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区分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陈灿平日期:2010-11-19刑法解释中,扩大解释一般被认为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而类推解释则被严禁使用。
扩大解释中,最为疑难的是其限度问题,或者说与类推解释等违法性任意性解释的区分问题。
本文不揣冒昧,从审判实务角度提炼出几点操作性的区分规则,以供参考:第一,“举轻明重比较法”。
“举轻以明重”,将出现的难以判断的情况与已经出现的公认的属于犯罪的情况相比较,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大),则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如果对刑法规范法益的危害小(社会危害性更小),则要当心类推解释;当然,此时扩大解释还要受到国民可预测性标准的限制,“举轻明重比较法”必须限制性使用,因为它可能有导致类推解释的危险。
依据“举轻明重比较法”确立扩大解释的例子是很多的。
比如,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虽然日常用语中枪的口径小、炮的口径大,枪炮概念有所差异,但从立法保护公共安全的意图出发,非法制造钢炮、土炮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显然超过非法制造枪支,将非法制造钢炮、土炮的情形解释适用于该条罪名,这种解释就是扩大解释而不是类推解释。
这种解释没有超出国民的可预测性范围,能够被国民接受。
但是,如果非法制造核武器或生物武器,显然就不能再通过对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做扩大解释来解决问题,而只能适用“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即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罪名,通过对“危险物质”作适当的扩大或引申性解释来解决问题,因为核武器具有放射性、生物武器具有毒害性、传染性。
而当非法制造武装坦克、装甲车、潜艇、军舰、军用飞机时,则既不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作扩大解释也不能对“危险物质”做扩大解释,更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量刑太低),而只能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相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的预备犯或未遂犯处理。
或者,干脆修订刑法,设立一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武器罪”,在其中,对于不同危害性的武器给予不同的量刑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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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
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
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
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
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
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
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
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
“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
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来决定。
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
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
”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然而,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存在疑问的,可是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
由此看来,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
但要强调的是,就某种解释结论而言,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
因为一种解释结论能够被一般人接受,就意味着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其预测可能性。
犯罪可以大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
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所以,相对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而言,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第三,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
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
例如,当刑法条文一直明确将两种现象分别规定时,如果某个分则条文只是规定了一种现象,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将没有规定的另一现象解释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现象,或者说不能将该分则条文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其没有规定的现象,否则,会被人们视为类推解释。
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这说明,刑法严格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区别。
因此,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
不过,刑法对“犯罪分子”、“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因而可能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至不是扩大解释。
再如,将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是协调的,不会产生任何矛盾。
又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
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
第四,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
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
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
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概言之,社会生活事实发生了变化,相关的用语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
因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当然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五,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应当根据本国的刑法及其用语进行判断,而不能根据外国刑法用语得出结论。
例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的利益或价值也是财物,根据这一学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像债权这样的权利也是财物。
这种观点之所以没有得到日本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普遍认可,是因为日本刑法明文将财产罪的对象区别规定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
不难看出,日本等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之所以认为“财产性利益”不包含在“财物”的概念中,是因为其刑法明文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
在我国刑法没有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可能照搬日本的解释。
直截了当地说,在刑法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但在刑法没有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反而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
反过来也能说明这一点。
例如,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而是将通常的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将利用机动车抢夺的解释为抢劫。
用我们的眼光来看,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似乎在进行类推解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将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或抢劫。
再如,我国刑法常常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伪造并不包含变造(但也有例外)。
但俄罗斯刑法分则条文只使用伪造概念而未使用变造概念,但刑法理论仍然认为伪造包含变造,而这种解释并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
所以,在国外属于类推解释
的,在中国不一定属于类推解释;反之亦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
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
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问题。
相同类型的行为,既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小,而不被解释为犯罪,也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大,而被解释为犯罪。
所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并无绝对的固定界限,只有相对的区分标准。
张明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