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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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
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
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荣县乡镇渡船经营人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手续;
二、配备适航的渡船,加强对渡船及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渡船的交通安全负责;确保对船舶更新、维修和设备配置的资金投入,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维护乘客上下渡船相适应的码头、栈桥或台阶等渡
口设施;
四、按照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渡船船员;加强对船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日常渡运管理,保证渡运安全;
六、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制定事故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渡工培训;
七、负责渡口渡船的防汛抗洪工作;
八、主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渡口存在的各种隐患;
九、遇险或发生事故组织自救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荣县乡镇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乡(镇、街)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村(居)委会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渡口船舶、渡工、乘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三、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四、建立针对渡口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六、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等客流高峰期间,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增派安全管理人员,实行航次签单,加强渡运秩序的维护。
荣县乡镇渡工安全职责
一、坚守岗位,遵守航行规则。
二、不得超载和洒后驾驶、无证驾驶,不得在大风、浓雾、洪水、急流等危险情况下航行。
三、宣传《渡口守则》,维护渡运秩序。
四、平时注意渡口渡船检查,做好维护保养,发现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