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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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票据内容不仅有定制内容,还打印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首先,收据中“¥:”显示的内容是参保人员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的总额,等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之和。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按政策规定,本次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再由参保人员现金补足;目前我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因此,现阶段“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即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备注:
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由门诊大额和其他补充险支付后,个人需要自付的金额。
2、“起付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3、“超大额封顶金额”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累计支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已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4、“自付二”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其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此部分费用不计入医保范围内。
5、“自费”指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即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全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的收费金额。
6、“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7、“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8、“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9、“年度门诊大额余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后,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还能够为参保人员支付的金额。
关系公式:
总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自付一+自付二+自费=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助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自付一=总费用-自付二-自费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年度门诊大额余额=20000元
以上收据中反映了本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结算结果。
1、总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340=198+142
2、个人自付、自费金额=自付一+自付二+自费=个人现金支付金额+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142=22+20+100=142。
3、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总费用-自付二-自费。
220=340-20-100。
4、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退休人员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助支付+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198=176+22+0+0。
5、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年度门诊大额余额=20000
176+19824=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