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公司”之前的劳动纠纷一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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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在挖猎人才的时候,经常遇到候选人与原企业有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等情况,往往不知道怎么处理。很多企业也没有相同处理方式,往往求助于猎头公司。根据这几年猎头经验以及多次请教专业法律人士,将这方面的经验与大家分享。以湖北首例“猎头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一案为例,发生在猎头公司身上也许更具说服力。
审判的结果是:从公司跳槽的员工郑某被判赔违约金16800元,世界500强企业万宝盛华(Manpower Inc.)驻中国总部上海万宝盛华人力资源公司对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首先,郑某为什么会被判赔偿违约金?
郑某与原公司签定了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员工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机密,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类似及相近的工作”,后半句下文讨论,前半句是有法律效益的,既然有保密协议,而郑某在MP上班后联系了以前的客户,违反了这一条,所以需要赔偿。如果扩展到一般公司,如果签定了保密协议的个人和原企业,只要人才泄露原企业的客户、技术……等商业秘密方面的东西,原企业追究,是需要赔偿的。
其次,郑某赔偿的金额为什么没有武汉力氏索赔的那么多?
“中院维持一审原判,法官认为,郑某被判赔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其年收入的60%。”这个就为相关的案例也提供了依据,当然如果对原公司造成的损失越大,人才需要承担的后果就越严重。
再次,为什么武汉力氏要求郑某与MP之间的劳动合同没有得到法官的判决?
“上海万宝盛华这两位负责人称,武汉力氏在诉讼阶段,未能向法院提供“2005年期间仍与郑某签订了有效法律期限内的劳动合同”,这也表明郑某当初申请加入万宝盛华时,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之一,即解除万宝盛华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他们将尊重法院的判决,并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官方言论。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个案例当中郑某与武汉力氏签定的保密协议中规定了离职一年内,不得从事类似及相近的工作。这点要生效的前提是:郑某在离职的时候,武汉力氏需要为此支付一笔费用(与郑某的薪酬成正比)。因此如果原企业在人才离职的时候没有支付一笔费用,人才是不需要遵守竞业禁止的约定。
总结起来,我们在挖猎过程中,如果是技术销售等关键职位一定要做好一下几点:
1、认真询问候选人是否与原企业签定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
2、如果只签定了保密协议,那么一定要防止恶性挖角事件。如果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都签定了,一定要看候选人在离职的时候企业是
否会赔偿相关的费用,否则合同作废。当然,如果企业有赔偿,但是金额过小,具体的要请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3、一定要把候选人与原企业签定过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事情跟企业沟通,有的企业指定要从某些企业挖猎的时候,企业如果愿意承担候选人因为保密协议或者竟业禁止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这个就不是问题。如果明知道候选人到企业上班会引起经济纠纷,新的企业不愿意承担,那么一定要告之候选人,由他自己决定。
另,从这个案例也可看出MP在中国急速扩张之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