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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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老街管委会,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现将《高淳县“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

十一日

高淳县“万顷良田建设工程”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保障“万顷良田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试点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根据《关于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高委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拆迁管理

第一条在本县“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范围内,需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且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需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的村民住房拆迁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实行统拆统建、集中安置,安置到多层标准公寓房或复式公寓房中,不再安排宅基地建设。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试点镇政府(以下简称拆迁人)组织实施。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房屋拆迁涉及的评估、测绘、动迁、房屋拆除等具体工作,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经县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实施。

第六条县国土局负责试点区域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仲裁工作,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安置房建造成本价格、市场价格审批、鉴证工作。

第二章拆迁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中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积为准,原则上以农村集体房地产证或宅基地证作为补偿依据,被拆迁人无前述产权证明文件的,按照建房批准证书或宅基地调查登记资料等有效证件作为补偿依据。

第八条试点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以镇政府公告发布之日作为拆迁补

偿的估价时点,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下列相关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役、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三)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四)房屋、土地租赁;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房屋装修。

第九条住宅房屋拆迁各类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单价×合法建筑面积。具体标准见附表一。房屋结构等次具备条件见附表二。

(二)房屋装修补偿。有装修的分砖混、砖木、披房三个等级,按装修建筑面积分别补偿10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无装修的不予装修补偿。

(三)辅助补贴。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四)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具体标准见附表四。

(五)附属物补偿。围墙、地坪、道路、林木、猪圈、禽舍、水井、坟墓、粪坑等各类附属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五。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是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如建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载明的用途为宅基地的,除按第九条规定给予补偿外,另对经营人直接用于经营的房屋面积部分按房屋补偿款标准的20%给予经济补偿,不再另行安置营业用房和支付停业损失。如建房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补偿。

第十一条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由拆迁人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其补偿款由所在村组或居委会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非住宅类房屋各类拆迁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二)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对其他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0.5%的补偿。

(三)拆除非住宅类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3%的补偿;对生产用房,给予不超过1%的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住宅拆除,拆除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空调等补助费参照住宅标准补助。

第十三条进行突击种植、养殖、装修、改(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三章拆迁安置

第十四条试点区农户拆迁安置主要形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养老安置等形式。

第十五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拆迁人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除享受第九条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外,拆迁人再按其原合法住房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偿费用。

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如果到县城或集镇购置商品房的,可按照高政发[2009]59号文的规定享受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基准面积,拆迁住宅用房的厨房、披房等辅助用房只给予货币补偿,不计算为安置基准面积。

每户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安置。

置换住房在核定安置基准面积内的,按政府规定的统一置换价格购买。在中心集镇集中安置的置换价格暂定为多层标准公寓房900元/平方米,复式公寓房1000元/平方米;在中心村集中安置的置换价格暂定为多层标准公寓房500元/平方米,复式公寓房600元/平方米。因套型原因超过安置基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安置基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安置房市场价结算,全部超购的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安置面积小于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部分,拆迁人按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之差补贴300元/平方米。

第十七条户口在拆迁区域,经民政部门确认符合农村五保户条件的村民,无能力购房的,经本人申请,原房仅补偿房屋重置评估价后,由镇政府给予妥善养老安置或由拆迁人提供不大于60平方米房屋供其居住使用,居住人去世或退出五保后由拆迁人收回。

第十八条非住宅类房屋一般只实行货币补偿,条件允许可由产权人自愿置换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第十九条安置房一般为标准型公寓房和复式公寓房,单个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0平方米,不大于140平方米,分特大、大、中、小四种套型。

第二十条拆迁安置房的市场价、层次调节系数、自行车库单价、汽车库单价、防盗门价、层高2.2米以上阁楼面积单价等,由试点镇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测定,报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鉴证认定。

第四章配套规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户应根据通知时间,携带房屋产权证(或准建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有线电视使用证及水电费缴付凭证到所在镇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可以按照“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户选房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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