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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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0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120220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doc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1.《土地管理法》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二、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

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

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同意成都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9〕31号)、《关于公布实施成都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4〕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国土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具体负责实施。

县统筹、信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建设、规划、农发、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经依法启动,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被征地所在乡镇负责按项目做好补偿安置资料的归档工作和宗地结算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乡镇成立工作组,现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进行补偿登记确认。

县国土局根据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及村(社区)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一)土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集体土地在征地拆迁时如果农田里面有种了水稻和油菜等农作物,必须要补偿征收土地的青苗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一些附着物的补偿。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步骤怎么走
法律快车提醒您,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然后提交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用地预审申请并办理立项,同时提交用地正式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用地批准文件,最后缴纳出让费,开始建设适用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怎么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申请。

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调查。

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审核。

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4.审批。

经审核符合标准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
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征收土地时,应该注重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利益,合理安置他们的生活和生产。

本文将就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背景二、征收标准1.土地价格评估:为了确保补偿金额的合理性,应该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评估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农田质量等因素,以确保补偿能够真正反映土地的价值。

2.补偿方式:补偿方式主要分为经济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

经济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确保农民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其他形式的补偿可以包括安置补助、就业机会等,帮助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

三、补偿范围1.土地被征收面积:应该明确土地被征收的面积范围,并确保补偿范围与被征收面积一致。

在确定被征收面积时,应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和农民的种植情况等。

2.附属设施和房屋:除了土地本身,附属设施和房屋也应纳入补偿范围。

这些附属设施和房屋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征收时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1.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主要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金额应充分反映土地的价值。

对于土地流转性强的地区,可以考虑采用租金分成的方式,让农民在土地后仍能获得经济回报。

2.安置补助:对于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安置,应提供相应的补助。

可以采取发放补助金、提供优惠房屋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得到满足。

3.就业机会:为了帮助被征收农民实现产业转型和就业稳定,应提供合适的就业机会。

可以建设就业基地、发展农村产业等方式,促进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增长。

五、监督机制1.政府监督:政府应加强对征收和补偿工作的监督,确保征收程序合法合规。

同时,政府还可以组织公开听证会等活动,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2.农民代表监督:在征收和补偿过程中,应设立农民代表机构,由农民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他们可以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1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令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等受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称实施部门)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社、城建、城管执法、审计、农业农村、房管、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实施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作为征收服务单位,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

实施部门应当与征收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其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六条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及房屋现状情况等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2024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____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需求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

作为土地资源的提供方,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扩展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土地征收和城市化过程中,征收补偿问题一直是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____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合理确立补偿标准、明确补偿方案和加强补偿资金管理,最终实现征收农民合理权益的保护,为城市化进程提供土地资源支撑。

二、补偿标准确定1. 测算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农业生产潜力、土地等级和土地流转方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类型、地理位置、土壤肥力等因素,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2. 补偿方式:补偿可以分为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非货币补偿包括发放土地入股股份或政策性补贴等。

3. 补偿期限:补偿应以查封或征用决定书签发的时间作为开始计算补偿期限的起点。

补偿期限应在一年内完成,确保补偿及时到位。

三、补偿方案制定1. 补偿依据:征收单位应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完整的补偿依据,包括土地评估报告、土地等级评定、项目拟出让价款等证据,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2. 补偿计算:征收单位应根据补偿标准和补偿依据,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计算。

将补偿款项拆分为货币补偿和非货币补偿部分,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3. 补偿发放:征收单位应及时向被征收农民支付货币补偿款项,并根据协商一致或政策规定进行非货币补偿发放。

非货币补偿可以选择发放土地入股股份或政策性补贴。

四、补偿资金管理1. 补偿资金来源: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征收项目的补偿资金来源,确保补偿资金的合法合规。

2. 补偿资金划拨:征收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将补偿资金划拨至县级财政专户,并及时通知被征收农民。

农村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农村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农村征地补偿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征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措施。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制定农村征地补偿实施方案变得尤为重要。

二、征地补偿原则。

1. 公平合理原则,征地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农民的土地权益进行合理补偿,确保农民得到公平对待。

2. 合法依据原则,征地补偿实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征地补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充分协商原则,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进行充分协商,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4. 综合补偿原则,征地补偿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房屋、树木、水利设施等因素,对农民进行全面补偿。

5. 公开透明原则,征地补偿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1. 征地程序。

(1)确定征地范围,由相关部门对征地范围进行调查核实,明确征地范围。

(2)公告征地信息,公告征地范围、征地用途、征地补偿标准等信息,接受农民监督和意见反馈。

(3)协商补偿方案,与农民进行充分协商,确定征地补偿方案,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2. 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确保农民土地得到合理补偿。

(2)房屋补偿,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年限等进行补偿,确保农民住房得到合理补偿。

(3)树木、水利设施补偿,对因征地而受损失的树木、水利设施进行合理补偿。

3. 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部分农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由政府根据补偿标准进行一次性支付。

(2)产权置换,部分农民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用征地补偿款购买城市住房或其他产权。

4. 监督管理。

(1)成立征地补偿监督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代表等组成监督委员会,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建立征地补偿投诉渠道,建立农民征地补偿投诉渠道,接受农民投诉并进行及时处理。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

2023年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公寓式安置方案为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镇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县镇城市发展活力,提升城市能级,实现城市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使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农户,具体以征迁启动公告为准。

二、征迁补偿政策(一)基准面积的认定:1.依据原有效农民住、辅房审批表,少建多批按实际面积,多建少批按批准面积。

不包括原审批的临时用房和生产用房等。

2.涉及祖传私房(没有住、辅房审批表)的需要递交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及村民小组证明,经镇联审会议核定后,根据房屋实际面积确认。

(二)户的认定:1.以农村居民建房为依据,以农民建房用地呈报表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户标准,即每一宅基地为一户。

2.有子女的老人单独审批建房的(在和子女一起建房审批时列入申请对象的除外),可计入基准面积,但不作计户标准。

3.户口簿、门牌号、法院调解书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等材料不作为拆迁计户的依据。

(三)涉及多子女、离婚户1.多子女以基准时间为准,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兄(姐)弟(妹)都已达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或者一方已婚且符合完整家庭条件另一方也已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则一户作为新增户,按有户无房政策处理。

完整家庭条件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户籍必须都在同一本户口簿上。

2.离婚户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已满5周年或者一方再婚一周年以上,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由镇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夫妻离婚在征迁基准时间前未满5周年的或者一方再婚未满一周年,户籍属当地所在村征迁范围内且单独立户的,必须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婚的满5周年后,再婚的满一周年后,经本人申请,该组户主签字,经联审小组讨论、公示通过。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宝府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4年9月28日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推动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征收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我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职责分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规划资源局组织实施本区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并负责本区征地房屋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用地事务所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可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等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具体工作,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征地房屋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建设管理委、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协调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三、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征地房屋补偿范围根据拟征地范围确定。

房屋部分位于拟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可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已征未拆房屋的,区规划资源局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房屋补偿范围。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二、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上诉状上诉人: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XX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广州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1、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XX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条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改造区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路C区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案,征收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

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确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确定,但被征收人需按改变后的用途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金。

持有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底层非商业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位置完全一致的,被征收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确认为临街底层商业用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五条征收住宅、临街底层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这三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第六条征收村集体房屋、小队屋、公房、单位房屋以及上间、有建筑面积的台门和公用通道,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第七条征收工业、仓储、交通、金融、商业(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除外)等用途房屋的,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方式。

该类用途房屋的市场化安置标准为货币补偿金额的L2倍。

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永川府发〔2020〕2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永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管理,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和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费的划转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服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办理农转非人员户籍的审核、确认、登记及统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统筹费专户的管理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实施及征地统筹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征地农转非安置房、定向销售给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普通住宅房屋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镇(街)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依法、公开、公平、有偿的原则,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的各项费用必须依法足额、及时支付。

禁止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5000元。

?第六条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的主人同样是可以获得一笔补偿。

这笔补偿的多少是很多人好奇的地方,人们担心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却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就想要提前了解下具体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内容。

我介绍了相关内容。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
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
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
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集体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可以看看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标准,要是不符合法律标准的话则可以拒绝征收。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或是被强制征收之后会获得哪些赔偿,维护自己权益可以找好帮助自己维权。

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事实方案

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事实方案

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事实方案采育镇集体土地民宅拆迁补偿事实方案1. 背景•采育镇因城市发展需要,计划对集体土地民宅进行拆迁改造。

•拆迁改造是推动城市发展和民众居住环境改善的重要措施。

2. 目标•确保拆迁补偿事实公平、合理,切实保障民众的权益。

•促进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城市发展品质。

3. 方案内容评估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

•考虑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制定详细的补偿标准。

制定拆迁补偿方案•为每一位被拆迁民众制定个性化的补偿方案。

•补偿方案应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就业机会等多项内容。

保障民众权益•确保民众在拆迁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及时解决民众问题和纠纷。

宣传指导工作•开展拆迁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民众对方案的理解和认同。

•制作宣传资料,举办座谈会等形式,向民众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定期督导与评估•设立专门的督导组,对拆迁补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和社会效益。

4. 实施计划阶段计划1.土地评估与补偿标准制定阶段2.拆迁补偿方案制定阶段3.民众权益保障与宣传指导阶段4.定期督导与评估阶段时间安排•阶段1:2个月•阶段2:3个月•阶段3:1个月•阶段4:每6个月进行一次评估资金预算•阶段1:xxx万元•阶段2:xxx万元•阶段3:xxx万元•阶段4:xxx万元5. 风险与对策拆迁补偿标准争议风险•风险:因标准制定不公或不合理,引发民众不满和争议。

•对策:充分征求民众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具有公平性和可行性。

民众权益保障不到位风险•风险:对民众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引发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对策:设立投诉渠道,建立专门的问题处理机制,积极解决民众问题和纠纷。

6. 结束语本方案专注于确保拆迁补偿事实公平、合理,保障民众权益,并通过宣传与监督等措施,促进拆迁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Microsoft Word 文

祁阳县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永政发[2013] 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建设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事务。

县发改、住建、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公安、物价等部门,建设单位及相关村(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拟征收土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

第七条征地告知后,县国土资源局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确认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土地、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

第八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发布征地公告,并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办场和村(社区、居委会)、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针对集体土地的法定征地补偿有三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这三项费用并非全部给到被征收人口袋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遵循“是谁的就给谁”的原则,直接支付给地上物的权利人。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则要区分情况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或者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分配、发放或用于其他安置目的。

总之,这两项费用最终必须落实到被征地农民的身上,不得被挪作无关用途。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二、非法强拆该如何维权(一)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二)强拆后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即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记录主要相关拆迁人员、以及拆迁过程,为之后的法律维权奠定良好的基础和保障;(三)拨打中纪委举报电话;(四)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启动诉讼程序。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向我们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可以帮您。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如何分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忠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忠府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人员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五章附则忠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土地征收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的事务性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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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

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

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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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

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

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

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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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谢谢您的阅览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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