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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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要点
(共400题)
2016年5月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24题)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6.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10.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
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
1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负责人。
1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
2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港口法》(18题)
1.《港口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
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2.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港口法》。
3.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4.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
7.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
8.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9.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10.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款。
11.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12.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13.因港口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14.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5.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16.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
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17.《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18.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4题)
1•《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
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5.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9.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
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10.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
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