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用于个人使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用于个人使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形式福清市人民法院 林益杰摘要: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行为地做出客观上必须由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进行。
在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超出或违反公司的意志时,外部法律效果的归属问题便成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审判疑难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公司在借款结转时突然加入的情况应着重考察债权人善意与否;在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时应合理运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
关键词:民间借贷;职务代表;公司人格否认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1-0001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1款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并由个人使用的情形仅从程序法上予以明确,即在出借人请求追加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或第三人时,法院应予准许。
但是,该条并未明确在追加法定代表人进入诉讼程序后,其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对此,应当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区分不同情形下的对外责任承担形式。
一、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后,又以公司名义转条或结算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最初以个人名义借款,出借人亦将借款实际交付给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逾期清偿时,借贷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法定代表人重新出具借条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情形。
起诉时,出借人通常会主张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出借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理由多表现为两种。
第一种理由认为,法定代表人为其个人借款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是一种保证。
第二种理由认为,公司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债务的加入或债务的转移。
对于第一种理由而言,司法实践中并无分歧。
在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中若仅有签名或盖章,而并未在签名或盖章前注明保证人身份的情况下,若无其他证据予以补充证明,尚不足以认定保证担保的成立。
此时,公司并不构成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代表人以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法院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5.28)
法定代表人以私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法院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案件情况2016年1月,培训机构A公司与场地出租方B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B公司将位于某小区的室内游泳池及其配套设施出租给A公司使用,每年租金23万元,租赁保证金6万元,租赁期间为两年。
合同签署后,A公司将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支付到B公司法定代表人C的私人账户。
A公司经营一年后,上述租赁场地被物业公司转租给他人经营使用。
其后,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退还款项以及支付赔偿金,但B公司始终未退还相关款项。
二、案件结果(一)法院认为B公司无法向A公司交付涉案租赁物,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A公司有权解除涉案租赁合同。
(二)法院认为C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款项,应当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情分析该案件案情相对比较简单,但是A公司想尽快取回款项以及赔偿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证明B公司无法交付租赁物,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由于租赁物系游泳池及其配套设施,证明B公司是否已经实际交付,需要证明该租赁物目前由哪方控制。
为此,本律师选择将管理涉案游泳池的物业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
B公司系从物业公司处承租涉案租赁物,并将其转租给A公司。
物业公司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主体,应当是清楚租赁物的营运情况的。
物业公司与B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也直接影响B公司是否有能力继续向A公司交付租赁物。
在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向法院确认其与B公司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租赁物已被其收回。
物业公司的陈述,能够证明B公司已无法向A 公司交付租赁物,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法院同意法定代表人C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如果A公司仅起诉B公司,很有可能面临案件胜诉了执行不了的局面。
因此,本律师认为,应当尽量让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阅案件资料,本律师发现涉案合同约定相关款项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C私人账户收取,而且A公司已按约定将款项转入C的私人账户。
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3篇
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3篇篇1甲方(法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及原则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特定业务或项目中的连带责任,共同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业务或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合同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连带责任事项及范围甲、乙双方就以下事项承担连带责任:1. 共同承担某项业务或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与损失;2. 保证业务或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符合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3. 对外承担因业务或项目产生的债务、纠纷等法律责任;4. 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事项。
三、连带责任期限与终止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本合同。
若业务或项目未结束,则本合同直至业务或项目完全结束为止。
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业务或项目完成且无纠纷等。
四、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1. 甲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确保业务或项目的顺利进行;(3)及时与乙方沟通,共享业务或项目相关信息;(4)遵守合同约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 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2)积极参与业务或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质量与安全;(3)与甲方保持良好沟通,共同解决业务或项目中出现的问题;(4)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协议模板
连带责任协议模板一、甲方:(法人单位名称)位置区域:(单位位置区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尊称)通联通联方式:(通联通联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乙方:(债务人尊称或单位名称)位置区域:(债务人位置区域)通联通联方式:(债务人通联通联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债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或履行其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向其提供的借款或履行其他合同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切应付款项。
3. 乙方对债务的承担为连带责任,甲方有权选择对乙方独自或与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4.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间自债务到期之日起至甲方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5. 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为对甲方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6. 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时及时履行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月日仲裁条款:本协议的履行、解释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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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借款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以公司名义借款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公司法⼈有权代表公司实施民事⾏为,如果法⼈代表⾏使职务活动时,造成他⼈损失的,公司要承担责任,那么公司法⼈以公司名义借款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法⼈以公司名义借款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借款是法⼈代表个⼈使⽤的,公司可以向法⼈代表追偿《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法定代表⼈的定义及⾏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为法⼈的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以法⼈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承受。
法⼈章程或者法⼈权⼒机构对法定代表⼈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第六⼗⼆条【法定代表⼈职务侵权⾏为的责任承担】法定代表⼈因执⾏职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追偿。
⼆、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在有限公司中,股东⼀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承担,股东只以⾃⼰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但在⼀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不到位,出资不⾜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格未能合法⽣产的(公司法⼈⼈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不⾜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然⼈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
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裁判规则一、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概念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实际控制企业或其他实体的自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所控制的企业或其他实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确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等手段逃避债务。
二、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司破产清算时,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资产转移或隐匿,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清偿;2. 实际控制人以虚假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给关联企业或他人,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债务;3. 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导致公司债务违约,损害债权人利益;4. 实际控制人通过非法手段,规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责任。
三、相关裁判规则1. 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有关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持股比例的部分,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实际控制人将公司财产转移给关联企业或他人,致使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十五条规定,实际控制人通过非法手段规避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责任的,劳动者可以请求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应用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它强化了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企业的责任意识,避免其通过滥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其次,它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能够在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下获得应有的清偿。
同时,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也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促使其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然而,在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适用中,还存在一些争议和难点。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3种类型及案例《公司法》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充分保护了创业股东在创业失败、公司债务高筑时的股东个人财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在出资额之外对于公司债务肯定不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出现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股东同样是需要就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笔者将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常见的3大情形结合实际司法判例一一予以阐释说明。
01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法人人格混同)江西安发达酒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终20号法院查明: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均属同一实际控制人陈某控制的关联公司。
安发达公司、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存在利用关联关系通过不当方式将绿得公司、胜龙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法院认为: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均由陈某等实际控制,属于同一利益主体。
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在胜龙公司、绿得公司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三公司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将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巨额资产转移至安发达公司。
安发达公司、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缺乏独立意志,不具有独立人格,其法人人格成为实际控制人恶意转移资产以逃避胜龙公司、绿得公司巨额债务的工具,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发达公司对胜龙公司及绿得公司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滥用股东有限责任(财产混同)陈金交、佳亿(漳州)纸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终983号法院查明:陈某为易达公司控股股东,其存在使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易达公司工程款的行为。
公司债务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债务法⼈承担什么责任⼀个公司必然少不了法⼈,现在很多企业的⽼板有时候会让⾃⼰的来当公司法⼈,当然这不是为了推卸经营责任,因为如果法⼈代表做出了欺诈⾏为等,以此,所要追究的责任就是⼀个企业的内部责任,⽽不是法⼈个⼈的责任。
当然了,有⼀种情况是会直接追求法⼈代表个⼈责任的,当然公司法⼈⼀定会承担公司的债务。
那么公司债务法⼈承担什么责任?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公司债务法⼈承担什么责任《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我国⽬前没有⽆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独⾃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然⼈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在6个⽉内既未吸纳新股东,⼜未进⾏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
公司独⽴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债务公司法⼈承担的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六条法⼈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依法独⽴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从法⼈成⽴时产⽣,到法⼈终⽌时消灭。
公司欠款由法人承担协议书范本
公司欠款由法人承担协议书范本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乙方欠甲方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2. 乙方为法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债务确认1. 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欠甲方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
2. 乙方法定代表人确认上述债务,并同意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清偿责任1. 乙方法定代表人同意以个人全部财产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乙方法定代表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不因乙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乙方的解散、合并、分立、重组、破产等情形而免除。
第三条清偿方式1. 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上述欠款。
2. 如乙方法定代表人未能按时支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法定代表人立即支付全部欠款,并按未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保证与承诺1. 乙方法定代表人保证其对本协议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 乙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的债务情况,特向贵院申请将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
一、申请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成立于XX年,主营XX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壮大,业务拓展不断,但近年来随着市场变化和行业竞争加剧,公司陷入了一定的经营困境,导致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偿还部分债务,公司经营状况属于不正常的营利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债务逐渐积累,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公司债务问题,我作为法定代表人,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通过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债务重组和延期缴纳等方式,但目前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了能够及时妥善解决公司债务问题,维护公司的声誉和正常经营,我特向贵院申请将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
二、申请事项说明根据公司债务情况,我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我愿意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公司未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我愿意个人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确保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同时,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我愿意将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并且愿意接受财产拍卖、变卖等方式来偿还公司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附加材料1.公司经营证明文件;2.公司债务情况汇总表;3.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证明文件;4.法院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内容属实,愿意遵守法院的裁定,确保公司债务得到及时偿还。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审理本次申请,依法准予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
特此申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时间:年月日以上就是公司债务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内容,希望贵院能够认真审理,并依法作出有利于债权人和公司的裁定。
感谢贵院的工作人员对本次申请的关注和支持。
法人代表签署担保对公司的影响案例
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条规定,越权对外出具的担保是否有效并朱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择加以规范,审判实践对该条的适用亦产生不同的理解。
本案通过对该条法理分析,认为担保合同有效。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欧公司)。
2005年期间,中建材公司与恒通公司签订5份进口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对中建材公司代理恒通公司进口新加坡GXD公司工业计算机服务系统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06年10月10日,中建材公司与恒通公司、天元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恒通公司确认截至2006年9月30日,其应向中建材公司支付上述5份进口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项下的代理进口货款、各项费用(含代理费)共计34279548.21元,逾期利息2706280元,恒通公司已支付18077891.29元,共欠中建材公司18907936.92元;还约定了恒通公司分期还款的期限。
天元公司为恒通公司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恒通公司、天元公司承诺在还款期间,由广州海港大酒店代其每日还款,到期恒通公司未足额还款时,由银大公司无条件代为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直至全部还清。
2006年10月19日出具加盖有“江苏广兴达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何寿山签字的承诺书载明:“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现我司承诺如下:如若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在上述备忘录的还款期限到期时未能足额还清贵司债务,本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将无条件代为支付剩余全部欠款及利息等,还款期限20天,直至全部还清。
本承诺书作为上述备忘录的补充文件,经我司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与原备忘录具有同等效力。
众合真题解析-民 法
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考点】民法调整对象与民事权利分类【详解】民法调整对象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指自然人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可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
其中,流转型财产关系即债权法律关系。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债的法律关系,应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A项错误。
民事权利分类中,按照权利的性质与作用不同分为支配权(绝对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其中绝对权指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绝对权,而B项所述的债权关系属于请求权不属于绝对权,B项错误。
按照民法原理以及最高院《诉讼时效规定》的相关条款,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C项正确。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其效果是暂时或永久阻止请求权的效力,前者包括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等,后者包括提出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等,而本题中乙以甲被狗咬与己无关为理由,并无合法基础,不能阻止甲之请求权的行使,故乙拒绝赔偿并非行使抗辩权,D项错误。
【点评】按照多年的惯例,民法的前两道题至少会有一道考察民事权利的分类,核心是围绕支配权(绝对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各自特征、外延以及区别而展开,多年来万变不离其中。
只要熟练掌握这四种权利的基本知识,此类试题难度很低。
2.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
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答案】C【考点】民事合伙的成立与债务承担【详解】依据《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
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一、背景介绍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是指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连带责任是指股东在公司债务不履行或者公司破产清算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标准格式。
二、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格式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份:1. 标题在纸质文件中,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标题应居中显示,字体大小适中,可以使用加粗或者特殊字体突出。
2. 甲方和乙方甲方为公司名称,乙方为股东姓名或者公司名称。
在书写时,应明确标注甲方和乙方的身份,并在下方留出足够的空白位置,以方便签字。
3. 承诺内容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的核心是明确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承诺内容部份,需要详细描述股东的连带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金额;-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期限;-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可以是无条件连带责任或者有条件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等;- 股东连带责任的终止条件,例如公司债务清偿完毕或者公司解散等。
在承诺内容部份,需要使用简炼明确的语言,避免使用含糊或者含糊不清的表达,以确保承诺的准确性和明确性。
4. 附加条款根据具体情况,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可以添加附加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 股东在公司债务发生时,应即将履行连带责任,并提供必要的担保或者抵押物;- 股东应保证提供的担保或者抵押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股东连带责任的范围不受股东变动、公司重组或者合并等因素的影响;- 股东连带责任的终止条件可以通过书面解除协议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实现。
5. 签署和生效股东连带责任承诺书应由甲方代表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个人签章。
乙方应在指定的位置签署,并写明签署日期。
同时,可以添加证人签名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等方式,以增加承诺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
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5篇
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5篇篇1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丙方(连带责任人):________________(法人实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鉴于乙方因某种原因未能履行与甲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丙方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为确保各方的权益,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现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合同:一、声明与保证1. 各方签署本合同是自愿的,并已经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2. 各方均有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连带责任事项及范围丙方对乙方因以下事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_____________。
(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款项类型、业务类型、金额大小等。
)本合同规定的连带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事项的未履行的金钱义务、违约金、赔偿金等。
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的连带责任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全履行相关义务止。
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丙方的连带责任将自动延续至乙方完全履行义务之日。
四、保证措施及方式篇2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鉴于甲方与第三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伙伴或关联方,自愿承担甲方在此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以维护交易安全并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公司欠款由法人承担协议书模板
公司欠款由法人承担协议书模板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乙方欠甲方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为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_____。
3.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法定代表人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债务确认1.1 乙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欠甲方款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_)。
1.2 乙方法定代表人确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债务履行2.1 乙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2.2 乙方法定代表人同意,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法定代表人追索债务。
第三条债务清偿方式3.1 乙方法定代表人同意,债务清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组合:3.1.1 现金支付;3.1.2 银行转账;3.1.3 资产抵偿;3.1.4 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3.2 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债务清偿计划,并经甲方书面确认。
第四条债务清偿时间4.1 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________日内,开始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4.2 乙方法定代表人应于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完成全部债务的清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法定代表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天数。
2024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债务承担1.1 债务人信息1.2 债权人信息1.3 债务承担范围第二条连带责任2.1 连带责任人信息2.2 连带责任范围2.3 连带责任履行方式第三条债务履行期限3.1 债务履行起始日期3.2 债务履行截止日期3.3 债务提前履行及延期履行规定第四条债务履行地点4.1 债务履行地点确定4.2 履行地点变更第五条债务履行方式5.1 债务履行方式确定5.2 履行方式变更第六条债务履行条件6.1 债务履行条件确定6.2 履行条件变更第七条债权转让7.1 债权转让条件7.2 债权转让程序7.3 债权转让通知第八条债务承担的终止8.1 债务履行完毕8.2 合同解除8.3 其他终止情况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认定9.2 违约责任承担9.3 违约责任免除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仲裁解决10.4 诉讼解决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范围11.2 保密义务及期限11.3 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2.1 合同变更条件12.2 合同解除条件12.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失效和续效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失效条件13.3 合同续效条件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14.3 争议解决14.4 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债务承担1.1 债务人信息债务人:甲方,全称X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X。
1.2 债权人信息债权人:乙方,全称X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号码)X。
1.3 债务承担范围甲方因【具体描述债务原因,如: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等】形成的对乙方的一切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24年协议保障:多种担保方式对比分析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协议保障:多种担保方式对比分析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目的1.3 协议范围2. 担保方式2.1 担保定义2.2 担保种类2.2.1 担保A2.2.2 担保B2.2.3 担保C2.3 担保选择3. 担保条件3.1 担保A的条件3.2 担保B的条件3.3 担保C的条件4. 担保责任4.1 担保A的责任4.2 担保B的责任4.3 担保C的责任5. 担保期限5.1 担保A的期限5.2 担保B的期限5.3 担保C的期限6. 担保的实现6.1 担保A的实现6.2 担保B的实现6.3 担保C的实现7. 担保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7.2 解除条件8. 违约责任8.1 违约定义8.2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解决方式10.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0.1 生效条件10.2 变更条件10.3 终止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2. 法律适用12.1 法律选择12.2 适用范围13. 争议解决13.1 争议类型13.2 解决方式14. 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概述1.1 协议双方1.2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在担保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甲方的利益,确保乙方的履约能力。
1.3 协议范围本协议的范围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担保A、担保B和担保C。
第二条担保方式2.1 担保定义担保是指乙方为了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对甲方权益具有保障性质的措施。
2.2 担保种类2.2.1 担保A担保A是指乙方提供的抵押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和其他可以抵押的财产。
2.2.2 担保B担保B是指乙方提供的保证担保,由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2.2.3 担保C担保C是指乙方提供的信用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银行开设的保函、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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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的效力
方懿
内容提要: 【裁判要旨】由于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准入门槛较低,实践中许多交易相对人开始注意在货代合同中添加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以维护自身利益。
当法定代表人已在公司签章栏签字,且未明确表示该签字效力仅及于公司的,从维护交易诚信的目的出发,应认定该签字是既代表公司也代表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认,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对法定代表人个人具有约束力。
■案号一审:(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078号二审:(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65号
【案情】
原告:上海巨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帆公司)。
被告:上海鼎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祺公司)。
被告:张佳。
2009年11月,原告与鼎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鼎祺公司(合同乙方)委托原告(合同甲方)办理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业务。
合同第四部分“付款方式”下第4.6条约定:“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对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部分“法律与仲裁”下第7.2条约定:“甲方、乙方协议签章请以公司公章,法人或公司相应职位人士签字为凭”。
该合同签章栏“甲方公章”处加盖了原告公司的公章,“甲方签字”处空白;“乙方公章”处加盖了鼎祺公司的公章,“乙方签字”处有张佳的亲笔签名。
签订合作协议时,张佳系鼎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职至法院诉讼时。
鼎祺公司由两名股东各半出资设立,分别是张佳本人与案外人李某,李某系张佳的岳父。
2011年5月至8月间,鼎祺公司委托原告办理131票货物的出口货代事宜。
原告完成委托事项后,鼎祺公司未能及时结清相应运杂费,共计拖欠原告338433.40美元及人民币169165元。
原告诉称,鼎祺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第4.6条的约定,法定代表人张佳对鼎祺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故请求判令:1.鼎祺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338433.40美元及人民币169165元;2.张佳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鼎祺公司对其承担付款义务及欠费金额均没有异议。
被告张佳辩称,其无需对鼎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作协议系原告与鼎祺公司双方签订,双方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连带责任;张佳在乙方签字栏内签字是代表乙方同意合同成立的意思表示,并非其个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第4.6条款不符合行业惯例,而
是原告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关于张佳签字的性质与效力。
首先,张佳在“乙方签字”处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鼎祺公司签字,但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张佳个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其次,合同第4.6条款约定乙方法定代表人作为独立主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合同时鼎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张佳,直至纠纷诉至法院张佳也一直都是鼎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案中张佳作为合同指向的连带责任承担人是明确的、唯一的。
再次,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系由原告先行垫付费用,且原告每月实际垫付的金额高达人民币数十万元,现原告要求由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是实际股东的张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张佳本人已在合同上签字的情况下,两被告仅以张佳没有独立地以个人名义在合同上再次签字为由就主张合同对张佳本人无效,此观点有违诚信原则,故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关于合作协议第4.6条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首先,该合同文本从形式上看并非事先批量印刷,本案中也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合同系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其次,商业活动中由一方先提出合同草案,经对方审核确认后签章,这一操作亦符合常理,不能仅因合同文本系一方制作就认定合同未经协商、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
再次,合同第4.6条款连带责任的设定系以原告承担垫付费用落空的风险作为合同对价,故即使作为格式条款,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也并不违反合同公平原则,不存在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由鼎祺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费用,鼎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张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后因张佳未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即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在条款的拟定以及合同的签章均存在形式瑕疵的情况下,对该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对合同实际履行的考察以及对合同双方利益对价的实质分析,最终认定该条款对法定代表人具有约束力,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弥补合同形式瑕疵的实质性分析
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与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相关,主要存在以下形式瑕疵:首先,合作协议第4.6条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指明是张佳个人,而张佳并不当然永久地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该条款对连带责任承担人的约定不明;其次,合作协议第4.6条虽然明确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作为独立第三方承担合同责任,但在合同签章栏却只有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两处签章设计,导致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在被告公司签章栏处签字,而没有明确以独立第三方的名义单独签字。
对于上述形式瑕疵,法院根据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该条款效力进行了认定。
首先,针对合同约定的连带责任承担人指向不明的问题。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直至法院诉讼均是张佳一人,从未发生变更,该情况也为双方公司所明知,故可以据此合理推定协议指向的连带责任承担人就是张佳。
其次,针对张佳签字能否表示其个人对合同的确认问题。
根据本案合同的实际签章情况,两被告对作为合同甲方的原告仅盖章不签字的行为并未提出异议,说明两被告亦认可加盖公章本身就足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在被告公司已在合同上盖章的情况下,张佳的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张佳个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本案中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法院结合货运代理行业的特殊实践,对合同双方的利
益对价进行了实质性分析。
我国当前的货代市场总体门槛较低,货代业务的开展往往只需要几个人、几部电话、几台电脑就可完成,因而很多货代公司几乎没有实际资产,一旦发生纠纷就重新注册公司换块牌子原班人马接着干,这种近似于“皮包公司”的操作早已成为圈内公开的秘密。
在这样的背景下,已有不少交易相对人意识到,在纠纷发生后很难从货代公司资产中得到清偿,因此才产生了如本案原告这般在货代合同中明确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以此作为己方垫付巨额款项承担相应风险的对价。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货代案件中,类似的合同条款已出现不止一次,说明相关企业的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
但同时,合同条款的拟定与合同的签章也普遍存在与本案类似的情况,甚至法定代表人没有任何签字,如此自然无法实现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效果。
而如本案中的情况,该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人,如合同没有对其责任的单独约定,则其签字仅代表公司。
但当合同对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进行单独约定时,如认为其签字仅代表公司确认合同而作为个人却否认合同,这一解释既不符合常理,无疑也有违诚信原则。
若其确实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完全可以以明确的方式提出异议或拒绝签字。
二、货代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本案还涉及涉案合同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的认定问题。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一般认为,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征:1.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及细节性;2.格式合同承诺的无奈性;3.格式合同缔约的高效性和低成本性;4.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事先确定性和不变性;
5.格式合同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
{1}从上述特征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格式条款的构成应同时符合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两方面的要素:规格化、定型化系其形式特征;订立合同时没有磋商交涉的机会与能力系其实质特征。
{2}
本案中,涉案合作协议确系原告单方制作,仅有交易对方名称等少数几处系手写完成,其余均为电脑打印,被告据此认为其中第4.6条款是格式条款。
从合同形式上看,这似乎符合格式条款的形式特征。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便利,商业活动中由一方先提出单方事先拟定的合同草案,以此作为双方交易谈判的基础,经对方审核确认后签章,这种操作方式亦符合现代商业实践,不能仅因合同文本系一方制作或提供就认定合同未经协商、合同条款当然为格式条款。
此外,即使从形式上看,仅系电脑打印的文本与事先批量印刷的文本也存在差异,打印的文本可能本身已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更为重要的是,从缔约双方的能力和地位上看,本案的情况并不符合格式条款的实质特征。
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中,一般而言,双方均是平等的商事主体,如本案中合同甲乙双方均为专业货代公司,对货代业务以及行业规则等理应具有相当的商业知识与专业知识。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具有同等的缔约能力,在一方提出合同草案时,另一方应有协商谈判的机会。
即使最终文本未作修改,也应当认为该合同条款系双方协商的结果。
注释:
{1}李国光主编:《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170页。
{2}黄建中:《合同法总则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