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20年4月课程考试《物权法》离线作业考核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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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物权法》大作业
学生姓名专业
层次年级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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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作业完成要求:大作业要求学生手写,提供手写文档的清晰扫描图片,并将图片添加到word 文档内,最终wod文档上传平台,不允许学生提交其他格式文件(如JPG,RAR等非word 文档格式),如有雷同、抄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5分,共100分)
1、齐某与李某是同学。因李某住房困难,2000年齐某将自己继承的3间房屋借给李某居住,2005年李某将其中两间出租给别人用于商业经营,月租金800元,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李某提出收回出借的3间房。李某以自己居住多年、多次翻修、长期管理为由拒绝返还。李某并认为,齐某是从未对他维修房屋进行干涉或交付费用,实际上他已放弃了对房屋的所有权。齐某多次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问:(1)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3)有关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我国的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本案齐某既没有让与房屋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2)法院应支持齐某的主张。因为齐某只是将房屋借给李某,属无偿行为,所以,齐某有权随时收回所出借的房屋,李某有返还的义务。
(3)所有权的转移,首先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所有权,《物权法》中,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规定:物权法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进一步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是权利人对于某特定货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一是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可称为“约定转移原则”二是在缺乏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可称为“交付转移原则”。同时,还对所有权在某特定情况下的转移时间和方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可称为“法定转移原则”。该原则当然在效力上优先于交付转移原则。
2、甲公司购买一辆轿车作为办公用车,给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擅自将车卖与王某。甲公司知道后,要求王某返还轿车。
问:(1).甲公司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讲明原因)
答: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物权法》规定,王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汽车属于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把汽车交付王某就完成了所有权的变动,而且,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为要件。且车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在购买车辆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
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尽到了善意的注意义务,因为王某已经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该公司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讲明原因)
答:
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返还车款,同时要求他赔偿损失。虽车登记在张某名下,但甲公司可通过举证车款是其公司支付,只是登记在张某名下。那么张某将车擅自卖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侵权之债,特别注意,在起诉时,不要起诉物权行为,只起诉债权行为。因为物权已转移给王某,再起诉物权已无意义,无法胜诉。
3、女甲婚后无房,与丈夫乙协商,欲向娘家父母、兄长要钱200万元,购买一套住宅,丈夫乐而从之。甲遂要的钱来,又以个人身份,与百花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得180平方米单元楼房一套。
房屋登记时,甲之兄丙提醒于甲万一乙将来变心,房子可是大问题,要求甲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甲虽考虑再三,最终仍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同时,夫妻二人与甲之父、母、兄订立了“抵押书”,载明,房款200万元全系从甲娘家借得,现以该房抵押担保,10年以内还清,如若不然,甲之家人有权对该房变卖、拍卖,优先受偿。双方自愿不办理抵押登记。
三年后,乙另有新欢,夫妻关系即告破裂,双方果生房屋归属争议,甲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甲之父母、兄长也作为一方加入纠纷,要求按照“抵押书”实现权利。
诉讼中,乙辩称:200万元房款不是借款,是甲娘家人在甲婚后的赠与,属于夫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房屋为夫妻共有;抵押书形式真实,但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甲当时以感情胁迫自己,耗不过老婆,勉强签名,其实是胁迫之结果,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书。
请依法判定当事人的纠纷,并说明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
答:
本案的处理结果如下:(1)甲、乙为购买一套住宅,而向娘家父母、兄长借款200万元,这一部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2)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处理权;(3)夫妻二人与甲之父、母、兄订立的“抵押书”,由于未经登记,所以抵押权无效。
综上所述,甲主张房屋归个人所有不能得到支持;甲之父母、兄长要求按照“抵押书”实现权利的主张也不能得到支持;乙辩称200万元房款不是借款而是赠与的主张不能得到支
持,但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应当得到认可。
此外,《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此规定,如果甲、乙离婚,虽然先前的抵押权设立无效,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用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即200万元的房款。
4、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
如何行使权利?
答:
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
(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