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复核、复验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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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司GMP文件
文件名称: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复核、复验管理规程文件编号:
SMP-ZL-QC-008-0O
起草人日期年月日第 1 页,共4页
审核人日期年月日分发号
批准人日期年月日生效日期年月日颁发部门质量部分发部门质量部
1目的:建立质量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管理规程,明确质量检验记录分类编号、书写、保管要求;建立检验结果复核规程,确保检验记录规范,结论准确;建立检品复验制度,确保检验结论的准确性。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质量检验记录的管理;适用于所有检品检验结果的复核复验管理。

3 责任者:质量部
4 管理内容:
4.1检验记录:
4.1.1书写要求:
4.1.1.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规格、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

4.1.1.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4.1.1.3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

4.1.1.4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

4.1.1.5记录完整,无缺页损角。

4.1.1.6有检验原始数据和计算公式。

4.1.1.7有检验者、复核者签名和日期(应写全名)。

复核后的记录,属复核错误的,复核人要负责,属检验错误的复核人无责任。

4.1.1.8字迹清楚,色调一致。

4.1.1.9书写正确,无涂改,若有涂改应用单横线或双横线划去,划去的字应可辨认,并在更改处签名。

4.1.1.10检验结果的书写应与标准规定相一致。

每项检验完毕均需下结论。

4.1.1.11报告书号编号方法:将报告书分为物料、产品、验证、试制品四大类,其报告书号分别为(W、C、Y、S)××××(年份)××(月份)××(日期)××(当日报告序号);例2017年03月01日出具的第1份物料报告书,其报告书号为“W2017030101”。

4.1.1.12质量检验记录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满一年,无有效期的应保存三年。

4.2检验要求:
4.2.1性状、鉴别及检查项一般只需做一份样品,但吸收系数、黏度、比旋度、水分、干燥失重、炽灼残渣、易炭化物、相对密度、pH值、折光率(可溶性固形物)均需做两份,然后取平均值;熔点、馏程、凝点均需做三份,然后取平均值。

4.2.2 pH值测定时,应选择二种pH值约相差3个单位的标准缓冲液,并使供试液的pH值处于二者之间。

记录标准缓冲液的值及斜率。

4.2.3薄层鉴别中应注明起点、斑点及前沿,并将试验结果拍照打印作为原始记录的附件。

4.2.4含量测定至少应平行做两份供试品,报告结果取两者的平均值。

需用到对照品时(如紫外分光光度法、液相色谱法及气相色谱法)均至少配制两份对照品,每份测两次,液相色谱法及气相色谱法中,每份对照品及供试品均至少进两针,并取平均峰面积进行计算。

4.2.5 采用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测定检品时,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必须符合该检品项下质量标准的规定,且图谱中应体现标准所规定的理论板数、分离度等系统参数;打印的图谱中检验人与复核人均应签字。

4.2.6紫外鉴别、红外鉴别、高效液相法及气相法的鉴别和含量测定均应附原始图谱。

4.2.7 电泳测定条带分离明显,并将试验结果拍照打印作为原始记录的附件。

4.3检验结果复核:
4.3.1复核员由质量部授权人员担任,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复核岗位或项目的工作内容。

4.3.2检验记录填写完毕后由复核员复核,未经复核员复核签名的记录处于未完成状态,不能进入批检验记录。

4.3.3复核:
4.3.3.1复核依据:该品种或该项目检验规程。

4.3.3.2复核内容:
4.3.3.2.1检验项目完整、不缺项;
4.3.3.2.2书写工整、正确、改错正确(必要时加以说明);检验依据正确;
4.3.3.2.3计算公式、计算数据正确;实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4.3.3.2.4原始记录应符合规定要求,检验员应签名,否则复核员可以拒绝复核,待检验员按要求改正后再复核签名。

4.3.3.2.5属于复核内容范畴内的项目发生错误由复核员及检验员负责;属操作差错等其它问题由检验员负责。

4.3.3.2.6复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4检品复检:
4.4.1本人复检:
4.4.1.1样品在检验过程中发生不平行、不合格或其他可疑情况,须复检重做。

4.4.1.2复检过程中要注意核对试剂、对照品、标准品、试液是否异常、是否在规定有效期之内,仪器、量器校正,操作的正确性,时间(加热、恒温、灭菌)控制,确认无误则复检有效。

4.4.1.3复检合格并找出合理的原因,可判定合格;未找出原因,应再作二次,如均合格才可判定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应报告质量部经理,指定第二人复检。

4.4.2第二人复检:由够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验后结果为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若复验合格,又找到满意的原因,可判定为合格;若未找出二人差距的原因,须报告质量部经理,要求重新取样复检,批准后由取样员重新填写取样单,重新取样、检测。

4.4.3重新取样复检:重新取样后,检验员与复核员一起复检,若合格,判定为合格;若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

4.4.4会检:物料供货方提出异议,并拿出合格证明,经质量部经理同意后,双方重新取样进行会检,以会检结果作为最终判定,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可送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仲裁。

4.5检验报告的有关规定
4.5.1报告内容及报告顺序一般如下:
4.5.1.1品名、规格、批号、来源、取样日期、报告日期、检验依据
4.5.1.2检验结果
4.5.1.3判定
4.5.1.4检验人、复核人、质量管理负责人。

4.5.2书写要求
4.5.2.1报告完整、无缺页损角;
4.5.2.2有检验数据;
4.5.2.3有计算单位;
4.5.2.4有检验者、复核者、经理签章;
4.5.2.5字迹清晰、色调一致;
4.5.2.6书写正确;
4.5.2.7无涂改
4.5.2.8有依据
4.5.2.9有判定、有单位检验专用章;
4.5.2.10无漏项
4.5.3判定
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证明书,判定必须明确,肯定,有依据。

4.5.4签字
检验报告书必须有检验者,复核者及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签字应写全名,否则该检验报告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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