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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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管理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管理

二、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实验室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三、职责

实验检测人员

四、内容

1.检验记录

1.1 检验记录为检验所得的数据记录及运算等原始资料。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记录必须准确、真实、及时。

1.2.检验记录书写要求:

1.2.1 检验记录内容必须真实,记录及时、字迹清楚、色调一致,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

1.2.2记录完整,无缺页损角;字迹清楚,书写正确无涂改;错误处用横线划去,划去后的字应可辨认,书写正确信息后签注姓名和日期。

1.2.3有判定依据、无漏项。检查记录完成后,应由第二人进行复核。复核后的记录,属复核错误的,复核人要负责,属检验错误的复核人无责任。

1.2.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2.1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来源(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的名称);

1.2.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1.2.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

1.2.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1.2.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

1.2.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

1.2.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1.2.8.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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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检验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1.2.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检验报告

2.1检验报告必须有质量控制部部长签字。

2.2检验报告必须加盖质检公章方可生效。

2.3原辅料、包装材料、成品检验报告中应有检验单号。

2.4检验单号统一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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