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合同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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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
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 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 为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 )
第二节 合同与债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合同与债的关系
(二)债的起源
1、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 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形成了有关债的主体、 标的、效力、消灭、变更、担保等制度。
2、大陆法继受——继承罗马法中的债的概 念和分类体系,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将调整上述关系的 法律规范统称为债法或债权法、债务关系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违约与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
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客体的内涵是物 观点二,内涵主要不是物,而是行为:物权客
体是物,债权客体是行为。债权人未交付标的物之前, 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 行为。
Fra Baidu bibliotek
(一)概念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
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 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债务人为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 所必需。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 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合同相对性的修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保护某些合 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 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学者称之为债的 相对性理论的修正,主要体现:
(二)债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权
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 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 或不为特定行为。
债权不包含支配权,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 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三)债具有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性、债的 设定的任意性等特征
如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
(四)债权是期待利益,不是现实利益
1、主体的特定性: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 的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是非特定 的,不构成债的关系。
2、债的相对性: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 的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 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合同外第三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享有 债权,亦不需承担债务与责任。
观点二,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 债务关系,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 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合同法应 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条最终采纳了后一种 观点: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 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这样一种法律制度使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 得以其债权对抗特定的第三人。
3、涉他合同的确立
各国基于实际需要,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 益的合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 第64、65条)。
这类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 了义务。
4、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
3、我国——古代法中,“债”通“责”, 有时债仅指金钱债务。
我国传统习惯的债仅指义务和责任,不包 括权利;在债的范围中也不包括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等内容。
我国现代民法的债的概念,借鉴了罗马法 以来大陆法国家债的概念,认为债是一种法律 关系,含有权利义务内容。
二、债的特征
(一)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与债 合同关系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二)合同的概念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起草中: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 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
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 的义务。
只有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交付财产后, 债权人才有权支配已交付的财产。但此时,债 的关系已经消灭,债权已转化为物权。
(一)合同关系主体——是特定的
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
(二)合同关系内容——合同债权与债务 (三)合同关系客体
现代许多国家均在立法中扩大了产品制造商、 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 务和责任,使得这些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 人因债务人的履行或其交付的商品的使用受到损 害,即可以违反合同义务而请求赔偿。
第四章 合同的分类
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 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在于合同关系的相 对性。
(二)合同相对性的主要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 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 ( 《民法通则》116条、 《合同 法》第121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 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3)各方意思表示是一致。
注意: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不同。
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合同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
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 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 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 为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 )
第二节 合同与债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合同与债的关系
(二)债的起源
1、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债分为基于契约 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形成了有关债的主体、 标的、效力、消灭、变更、担保等制度。
2、大陆法继受——继承罗马法中的债的概 念和分类体系,将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作为债发生的原因。将调整上述关系的 法律规范统称为债法或债权法、债务关系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违约与违约责任 合同的解释
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客体的内涵是物 观点二,内涵主要不是物,而是行为:物权客
体是物,债权客体是行为。债权人未交付标的物之前, 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 行为。
Fra Baidu bibliotek
(一)概念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
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 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
债务人为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 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 所必需。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 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合同相对性的修正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了保护某些合 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 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学者称之为债的 相对性理论的修正,主要体现:
(二)债的内容主要是请求权
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 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 或不为特定行为。
债权不包含支配权,不可能像物权那样产 生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
(三)债具有债权人之间的平等性、债的 设定的任意性等特征
如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
(四)债权是期待利益,不是现实利益
1、主体的特定性: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 的当事人之间。一方是特定的,另一方是非特定 的,不构成债的关系。
2、债的相对性: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 的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另有规定的除外)
——只有债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当事 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合同外第三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享有 债权,亦不需承担债务与责任。
观点二,合同不仅产生、变更、终止债权 债务关系,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 债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合同法应 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2条最终采纳了后一种 观点: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 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 规定。”
这样一种法律制度使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 得以其债权对抗特定的第三人。
3、涉他合同的确立
各国基于实际需要,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 益的合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 第64、65条)。
这类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 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 了义务。
4、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的对第三人的义务
3、我国——古代法中,“债”通“责”, 有时债仅指金钱债务。
我国传统习惯的债仅指义务和责任,不包 括权利;在债的范围中也不包括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等内容。
我国现代民法的债的概念,借鉴了罗马法 以来大陆法国家债的概念,认为债是一种法律 关系,含有权利义务内容。
二、债的特征
(一)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与债 合同关系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二)合同的概念
1、《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起草中:
观点一,合同是当事人间设立、变更、终 止债权债务的协议,合同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而不产生其他民事关系。
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 的义务。
只有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实际交付财产后, 债权人才有权支配已交付的财产。但此时,债 的关系已经消灭,债权已转化为物权。
(一)合同关系主体——是特定的
主体的特定化是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 知识产权关系的重要区别。
(二)合同关系内容——合同债权与债务 (三)合同关系客体
现代许多国家均在立法中扩大了产品制造商、 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 务和责任,使得这些与债权人有特定关系的第三 人因债务人的履行或其交付的商品的使用受到损 害,即可以违反合同义务而请求赔偿。
第四章 合同的分类
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 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即在于合同关系的相 对性。
(二)合同相对性的主要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 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 三人追偿。 ( 《民法通则》116条、 《合同 法》第121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 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 3)各方意思表示是一致。
注意:合同与能够证明协议存在的合同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