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公法主要考点精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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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条约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如果条约未登记,不影响条约生效,但是联合国缔约国、联合国其他机构不得援引该条约。非联合国机构援引不受其限制,可以援引。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特别提示:
凡须1.采取行动的决议、2.推荐秘书长的决议、3.吸纳新会员、4.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这四种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是程序性事项还是实质性事项。
联合国大会就联合国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对会员国相互之间关系作出的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联合国内部事务:谁谁做秘书长,谁谁该交会费了。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第2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1)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3)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4)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
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先用第一种方式计算,然后用后三种方式作为补充。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四)国际环保法
★防止气候变化:
(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
(3)减排折算方式:
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B、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
C、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要求船只停止、不能中断信号和追捕、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大陆架:
(1)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指某一发生继承的领土范围内的动产由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继承,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按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不会考)
债务继承:
举债主体:中央政府
地方债务不用继承;地方化债务应该继承(地方化债务指的是国家出面借债其他国家主体用于地方建设。)
分离、分立的区别在于原国家的存在有无。分立代表原国家不存在了。比如我国如果出现藏独、台独等,那就是分离。注意分离与独立的区别。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明显的是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该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此时参与的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一个国家将进入但是未进入的时刻做出。
假设:甲国参与某条约时,说同意非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不同意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乙国表示接受,丙国表示不接受。
公海:(今年考核巨大)
(1)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
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注意:临检权和紧追权的管辖起点不一样而已,但都是要追去管辖。
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只有这些主体才能适用去追捕其他可疑船只。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比如: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只有联合国、WTO是政府间组织,红十字会、恐龙组织这种在某个国家成立,而后发展成每个国家都有会员的国际组织,就是非政府国际组织。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注意:我国明确在毗邻区还可以依国家安全实施管辖权)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注意:我国是依附于专属经济区的)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
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
5、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6、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7、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8、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注意: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承担的是全部责任;核污染国家承认的是补充责任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例如:WTO不仅对国家开放,但是也对其他组织开放。比如:中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都被WTO开放,那么WTO就不属于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二)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1.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2.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3.案情重大或4.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针对第四种情况,前三种为主动管辖,第四种为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才管辖。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 Nhomakorabea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停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已经进入国内之后的入境管理
2、关于签证
第16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C、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即勘探者有权利开发一半,另外一半给国际海底局代表全人类来开发。
(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注意:有领土的变更属于新国家的承认,如果领土没有变更,只是政权进行了更替的话,那只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也就是说大陆架可以宽过专属经济区。可以这样说:专属经济区完全是大陆架的范围,但是大陆架的范围不是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2)权利内容:
A、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但是专属经济区是管理的水里的东西,比如鱼,大陆架是说的石油等海底的资源。
B、沿海国行使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但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属于国家法主体。比如:红十字会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004年的公约规定国家没有豁免权,所以也就没有什么明示或者暗示豁免权的放弃。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4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境外签发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过边境检查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同意修正的条约当事国有效,对不同意新修正条约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新加入条约的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的国家之间,适用原先的未修正条约。
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国家法主体: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十字会),某些特定的实体(中国不考)
如果一个人有双重国籍,在中国应诉的话,我们只承认他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在甲乙两国之间,甲国保留的条约就生效,甲乙两国军用船只不能通过对方海域。
在甲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此条约不存在,军用船只不得通过对方海域。
在乙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无事发生,仍旧是参与的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6、多边条约的修正:(今年考试重要)
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条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了,要进行修正。
职能权力
1、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2、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3、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4、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条约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如果条约未登记,不影响条约生效,但是联合国缔约国、联合国其他机构不得援引该条约。非联合国机构援引不受其限制,可以援引。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特别提示:
凡须1.采取行动的决议、2.推荐秘书长的决议、3.吸纳新会员、4.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这四种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是程序性事项还是实质性事项。
联合国大会就联合国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约束力,对会员国相互之间关系作出的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联合国内部事务:谁谁做秘书长,谁谁该交会费了。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大会有权讨论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并向会员国和安理会提出建议。大会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大会和安理会各自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批准接纳新会员国和委任秘书长。联合国的预算和会员国分摊的会费比额都需经大会讨论决定。每一个会员国在大会有一个投票权。
第2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1)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2)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3)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4)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
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
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先用第一种方式计算,然后用后三种方式作为补充。
(一)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四)国际环保法
★防止气候变化:
(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
(3)减排折算方式:
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B、主体原则上不能是对象;
C、紧追权的限制:发出停止信号要求船只停止、不能中断信号和追捕、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2、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大陆架:
(1)界限: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领土实际生存原则: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指某一发生继承的领土范围内的动产由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继承,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按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补偿。(不会考)
债务继承:
举债主体:中央政府
地方债务不用继承;地方化债务应该继承(地方化债务指的是国家出面借债其他国家主体用于地方建设。)
分离、分立的区别在于原国家的存在有无。分立代表原国家不存在了。比如我国如果出现藏独、台独等,那就是分离。注意分离与独立的区别。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明显的是单方意思表示)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该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此时参与的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一个国家将进入但是未进入的时刻做出。
假设:甲国参与某条约时,说同意非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不同意军用船只通过海域,乙国表示接受,丙国表示不接受。
公海:(今年考核巨大)
(1)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
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
(2)临检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和紧追权(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注意:临检权和紧追权的管辖起点不一样而已,但都是要追去管辖。
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只有这些主体才能适用去追捕其他可疑船只。
《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2)只有政府间国际组织才是国际法主体
比如:对于司法考试而言,只有联合国、WTO是政府间组织,红十字会、恐龙组织这种在某个国家成立,而后发展成每个国家都有会员的国际组织,就是非政府国际组织。
5、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
(非立法机构,平权加多数同意)
★安理会(15个理事国,其中中、法、俄、英、美为常任理事国)的表决制度:
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不经许可通过领海)
毗连区:(1)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注意:我国明确在毗邻区还可以依国家安全实施管辖权)
(2)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注意:我国是依附于专属经济区的)
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专属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
(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
(3)责任制度: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或过错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
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的法律关系
5、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6、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7、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8、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注意:外空行为致地面损害,承担的是全部责任;核污染国家承认的是补充责任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例如:WTO不仅对国家开放,但是也对其他组织开放。比如:中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都被WTO开放,那么WTO就不属于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一)领土
(二)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
各部分制度:
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对外籍船)刑事管辖:1.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2.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3.案情重大或4.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针对第四种情况,前三种为主动管辖,第四种为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才管辖。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于国家的行为:
A、国家机关的行为;
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义务国经权利国 Nhomakorabea意违反义务
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条件:适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停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已经进入国内之后的入境管理
2、关于签证
第16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C、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国际海底区域:平行开发制度,即勘探者有权利开发一半,另外一半给国际海底局代表全人类来开发。
(三)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的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注意:有领土的变更属于新国家的承认,如果领土没有变更,只是政权进行了更替的话,那只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4、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也就是说大陆架可以宽过专属经济区。可以这样说:专属经济区完全是大陆架的范围,但是大陆架的范围不是专属经济区的范围。
(2)权利内容:
A、自然资源的专属开发和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但是专属经济区是管理的水里的东西,比如鱼,大陆架是说的石油等海底的资源。
B、沿海国行使对大陆架的专属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但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属于国家法主体。比如:红十字会
1、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管辖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2004年的公约规定国家没有豁免权,所以也就没有什么明示或者暗示豁免权的放弃。
2、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1、出入境管理机构
第4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境外签发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过边境检查
(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同意修正的条约当事国有效,对不同意新修正条约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新加入条约的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的国家之间,适用原先的未修正条约。
7、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宪法无统一规定)
国家法主体: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比如:联合国、十字会),某些特定的实体(中国不考)
如果一个人有双重国籍,在中国应诉的话,我们只承认他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在甲乙两国之间,甲国保留的条约就生效,甲乙两国军用船只不能通过对方海域。
在甲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此条约不存在,军用船只不得通过对方海域。
在乙丙两国之间,相当于无事发生,仍旧是参与的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5、条约的解释
6、多边条约的修正:(今年考试重要)
随着时间的流逝,很多条约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了,要进行修正。
职能权力
1、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2、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3、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4、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