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餐饮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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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联系⽅式:,⾝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式:,⾝份证号码:,

住址:;

丙⽅:,联系⽅式:,⾝份证号码:,

住址:。

甲、⼄、丙三⽅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特⾊烤猪蹄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条合作宗旨

利⽤合作⼈⾃⾝具备的商铺和独特风味,使合作⼈通过合法的⼿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条合作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作经营的商铺名为:猪⼩强特⾊烤猪蹄(暂定名)

经营场所位于: 闵⾏区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和范围

经营项⽬主要为熟制猪⾁⾷品,范围包括⾷品、点⼼、⾃制饮料等。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三⽅均同意终⽌合作,视为终⽌。

第五条出资额、⽅式、期限

1.甲⽅___________以_其现有经营中商铺代资⽅式出资,占总股份的百分之四⼗(40%);

⼄⽅___________以⼈民币__ __元(⼈民币⼤写:)⽅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三⼗(30%);

丙⽅___________以⼈民币__ __元(⼈民币⼤写:)⽅式出资,占总股份百分之三⼗(30%)。

2.各合作⼈的出资,于__ __年⽉_ __⽇以前交齐,汇到三⽅确认的个⼈银⾏卡上,

使⽤股份资⾦时,需⾄少两⼈同时在场。其他合作⼈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作出资共计⼈民币元(⼈民币⼤写__ _ _)。合作期间各合作⼈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后,各合作⼈的出资仍为个⼈所有,协议终⽌当天或按合作⼈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常开⽀、⼯资、奖⾦、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所持股权⽐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清偿时,以各合作⼈的出资为据,按⽐例承担。

第七条合作⼈间分⼯

甲⽅负责,店铺的⽇常营运和内部员⼯管理

⼄⽅负责,各类财务管理,账务登记和管理

丙⽅负责,产品策划构思和⽇常监督

第⼋条⼊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资

1. 新合作⼈⼊资,必须经全体合作⼈同意;

2. 新合作⼈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资协议另有约定外,⼊资的新合作⼈与原合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资的新合作⼈对⼊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资

1. ⾃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时,合作⼈可以退资: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书⾯同意退资;

 ③发⽣合作⼈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擅⾃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资。合作⼈有下列情形之⼀的,当然退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民事⾏为能⼒⼈;

 ③个⼈丧失偿债能⼒;

 ④被⼈民法院强制执⾏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之⽇为退资⽣效⽇。

3. 除名退资。合作⼈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其他合作⼈⼀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退资后,其他合作⼈与该退资⼈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以外的第三⼈转让,第三⼈应按新⼊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合作⼈以外的第三⼈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

第九条合作⼈的权利和义务

(⼀)合作⼈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甲、⼄、丙三⽅共同决定;

 2. 合作⼈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作⼈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共有;

 4. 合作⼈有退资的权利。

(⼆)合作⼈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条禁⽌⾏为

(⼀)未经全体合作⼈同意,禁⽌任何合作⼈私⾃以合作名义进⾏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个⼈全额进⾏赔偿;

(⼆)禁⽌合作⼈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同意外,合作⼈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交易;(四)合作⼈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伙经营;

(⼆)在合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的继承⼈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同意,接纳该继承⼈为新的合作⼈继续经营。

第⼗⼆条合作的终⽌和清算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同意终⽌合作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作⼈数;

4.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清算,并通知债权⼈;

2. 清算⼈由全体合作⼈担任或经全体合作⼈过半数同意,⾃合作企业解散后15⽇内指定合作⼈或合作⽅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担任清算⼈。15⽇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3. 合作财产在⽀付清算费⽤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招⽤的职⼯⼯资和劳动保险费⽤;合作所⽋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款的办法进⾏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应承担⽆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追偿。

第⼗三条违约责任

(⼀)合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仍未缴⾜出资,按退伙处理;

(⼆)合作⼈未经其他合作⼈⼀致同意⽽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不愿接纳受让⼈为新的合作⼈,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应赔偿其他合作⼈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私⾃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为⽆效,由此给其他合作⼈造成损失的,该合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实际损失进⾏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集体决定除名。

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均有约束⼒。

第⼗五条其他

(⼀)经协商⼀致,合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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