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投资合伙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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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经营药店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丁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见证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第一条投资宗旨:甲、乙、丙、丁四方本着自愿公平,诚信共赢的原则合作经营。
第二条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
1.经投资四方商议决定在开设药房经营药品零售批发;
2.药房取名为药房,经营面积为:平方米;
第三条投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二)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三)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四)丁方出资人民币万元整于年月日交齐。
(四)本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元整。投资期间各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投资经营终止后,各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投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1.四方投资者均共同参与药店经营,每月支付工资元人民币(参照市场工资)
2.年底分红以出资金额为依据,四方按%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投资经营债务先以投资财产偿还,投资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金额为依据,按平均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投资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
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投资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投资、撤资、投资的转让。
投资:
①新投资人入伙,必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②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③除投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投资人与原投资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后经营药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撤资:
1. 自愿撤资。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投资人可以撤资:
①投资协议约定的撤资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投资人同意撤资;
③发生投资人难以继续参加投资药店的事由。
投资协议未约定投资药店的经营期限的,投资人在不给投资药店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投资人。投资人擅自撤资给药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撤资。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撤资: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投资药店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撤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撤资生效日。
3. 除名撤资。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投资药店造成损失;
③执行投资药店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投资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撤资。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资人撤资后,其他投资人与该撤资人按撤资时的投资经营的药店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投资人转让其在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投资人以外的第五人转让,第五人应按投资人对待,否则以撤资对待转让人。投资人以外的第五人受让投资药店财产份额的,经修改投资协议即成为投资药店的投资人。
第七条投资负责人及投资事务执行。
(一)全体投资人共同执行投资药店经营事务。
(二)投资协议约定或全体投资人决定,投资各方均为投资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经营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药店经营债务。
第八条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资人的权利:
1. 药店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药店的经营活动由投资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决定事务原则上为少数服从多数;
2. 投资人享有经营药店利益的分配权;
3. 投资人分配药店经营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药店经营积累的财产归投资人共有;
4. 投资人有撤资的权利。
(二)投资人的义务:
1. 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维护投资财产的统一;
2. 分担投资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投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资人私自以投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投资集体,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投资人参与经营与本药店竞争的业务。
(三)除投资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投资人同意外,投资人不得同本药店进行交易。
(四)投资人不得从事损害本药店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药店营业的继续。
(一)在撤资的情况下,其余投资人有权继续以原药店名称继续经营原药店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投资人入伙经营。
(二)在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投资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投资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投资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投资的终止和清算。
(一) 投资经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投资期限届满; 2. 全体投资人同意终止投资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投资人数; 4. 投资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资药店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投资经营的清算:
1. 投资经营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投资人担任或经全体投资人过半数同意,自投资药店解散后15日内指定投资人或委托第五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投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投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投资经营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投资经营所欠税款;投资经营的债务;日常支出;返还投资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投资有亏损,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投资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投资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投资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投资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