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海洋权益与海洋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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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海洋权益与海洋发展战略

2017年新年前后,由人民海军辽宁舰和数艘驱逐舰、护卫舰、补给舰等,以及多架舰载战斗机、直升机组成的航母编队,首次完成跨海区、跨年度远海训练航行。

图4-3-1 辽宁舰及其首次远海训练航行路线示意

问题

读图4-3-1,描述辽宁舰航母编队次远海训练航行的路线,并尝试从中提取各种有价值的地理信息。

一、海洋权益及其范畴

海洋权益是指沿海国领土向海洋延伸而形成的权利。一个国家可主张的海洋权益范围包括本国的内水、领海,本国管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等。

●内水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它海域。内水是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与陆地领土的地位相同,享有完全的排他性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除非其为逃避自然灾害。

●领海是指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权决定本国的领海宽度,但其宽度不超过12海里。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与领陆、内水一样的主权。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向海宽度不超过24海里。沿海国可在其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行使必要的管制。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享有部分主权权利及其它管辖权的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及其底土自然资源等的主权权利;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与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等权利,享有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自由,但不得从事危害沿海国主权和安全的活动。

●海洋法意义上的大陆架包括沿海国以外依其领陆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海洋法意义上的大陆边与自然地理学中的大陆边缘所包含的海域相同)外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沿海国对勘探本国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权利。其它国家享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以及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公海是国家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对于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走私毒品等罪行,各国都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人类共同的财产。

知识窗

海洋制度的历史演化

海洋曾被人们视为与空气、阳光一样的“共有之物”。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欧洲一些早期航海国家提出“领海”概念。起初人们以站在海边“目力所及的地平线”作为领海宽度。18世纪初,荷兰法学家将海洋分为领水和公海,并提出“以大炮射程作为领水宽度”的设想,当时大炮射程大约相当于3海里*(有时写作“浬”,1海里=1.852千米),此后海洋军事强国大多接受3海里领海宽度。显然,沿海国领海越狭窄,则公海范围越大,强国在海洋攫取的利益也就越多;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有足够的领海宽度,以保障本国防卫以及海洋资源免遭侵占。因此,领海宽度问题在一直争论不休的。

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打破了将世界海洋划分为领海和公海的二元结构,建立起多元结构的国际海洋新制度,迄今《公约》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7个缔约方。

图4-2-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缔约国示意

海洋权益涵盖了多种权益和利益。

●海洋政治权益包括海洋主权、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

●海洋经济权益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发展国家海洋经济产业等。

●海上安全利益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和海上军事冲突,抵御海上。

●海洋科学利益使海洋成为科学实验基地,以获得对海洋自然规律的认识等。

●海洋文化利益包括海上观光旅游、举办跨海域的文化活动等。

活动

探讨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划分

海域划分,首先须确定沿海国或群岛国的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沿海国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其领海宽度的起算点。确定领海基线一般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等。

正常基线也称低潮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后标明的沿海低潮线,即以落潮时海水退至离岸边最远的那条水边线为领海基线。正常基线法一般适用于岸线为平直、变化不明显的海区。

直线基线是在岸线极为曲折或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岛屿的地方,确定适当点后再用直线连接而成。我国领海基线即以直线基线法确定。此外,沿海国家也可用交替采用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来确定领海基线。

图4-2-4 领海直线基线及海域划分(海洋地理P84)

问题

1.读图4-2-7 ,根据图中所示领海基点,以直线基线法作海域的领海基线。

2.以图中1厘米表示实地距离6海里,作领海线、毗连区最远外界,并简述各部分海域的法律地位有哪些不同。

3.总结从领海到公海,不同海域管辖权限的变化规律。

二、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我国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大国,海域辽阔、海岛众多。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享有完全排他性主权的领海面积为38.8万平方千米;应划归我国主权及主权权利所管辖的海域,包括内水、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总面积约300万平方

千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除了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外,在公海、国际海底以及极地等都享有权益;我国船舶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享有过境通行权。

我国海域分布的岛屿达6 500多个,总面积8万多平方千米。这些岛屿面积不分大小,距离祖国大陆不分远近,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领土。

我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四大群岛,由星罗棋布的岛、礁、沙、滩组成,素有“海上明珠”之称。历史证据和法理依据充分证实:自古以来南海诸岛就是中国领土。我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 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及周围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周围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领土主权,任何周边国家对这些岛屿的占领,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

图4-2-5 我国南海诸岛及管辖水域范围示意图4-2-6 南海海上交通位置示意

图4-2-7西沙群岛永兴岛鸟瞰与其上的海南省三沙市行政中心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等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千米,其中钓鱼岛面积占4.3平方千米。自古以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我国固有领土。在历史上,明朝初期就已明确钓鱼岛属中国所有。在地质上,钓鱼岛地处水深不足200米的东海大陆架,是我国台湾岛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向东与琉球群岛之间以水深2 000多米的冲绳海沟相隔。因此,钓鱼岛既不是所谓“归属不明”的无主岛,也不是琉球群岛的组成部分,而是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我国政府多次严正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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