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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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九府厅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日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的公告》精神,特制定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为保护鄱阳湖生态,进一步加强湖区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运砂秩序,避免可采区之间的无序、超量开采,维护湖区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一湖清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江西省赣江中下游及鄱阳湖采砂专项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市人民政府从2009年起,对鄱阳湖水域的采砂实行统一管理。

从而形成运转有序、经营有效的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模式。

二、管理模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采砂办)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采砂行使统一管理权;同时,市人民政府组建国有九江市赣鄱砂石有限公司(简称市砂石公司),根据省水利厅直接许可,对鄱阳湖九江水域的所有采砂进行统一经营。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协调执法和各司其职、分级负责、利责挂钩的原则,实行市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协调执法,沿湖各县(区)负责做好采区生产现场监督管理和采区维稳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在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建立和坚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的鄱阳湖采砂统一管理工作机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九府厅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九江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两区互动、强工兴城”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大力提升城市品位,努力打造城市品牌,全面优化城市环境,争得九江城市的应有地位。

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构想,服务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着力解决城乡脏、乱、差问题,净化城乡周边环境,维护城市秩序,提升城区品位,努力打造“干净、清洁、美丽”的城市形象,促进我市各项“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基本任务(一)工作重点1、干干净净:着重解决垃圾死角、垃圾广告、违法搭建、违章堆放等严重影响城乡环境与形象的突出问题。

2、漂漂亮亮:拆墙建绿,美化城区;恢复和扩建亮化设施,使城市的出入口、主干道、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白天美化、晚上亮化,彰显九江城市的鲜明个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二)整治范围1、干干净净(1)沿路、沿河、沿江和环山两侧。

(2)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镇。

(3)工业园区、建筑工地、预留地、待建地。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7•【字号】九府厅发[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九江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九江市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林区持续稳定和国土生态的持久安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从20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代号:“绿剑二号行动”)。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绿剑二号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成立九江市“绿剑二号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廖凯波任组长,市林业局局长张林生任常务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叶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茂勇、市公安局副局长唐久根、市纪委常委胡林军、市林业局副局长高浔任副组长;市林业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森林公安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

二、打击重点(一)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因非法流转导致的盗伐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三)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四)非法运输木材行为,特别是非法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五)非法收购、加工、经营盗伐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行为;(六)林业系统内部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在林业管理中因渎职或共同犯罪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九府厅字〔2018〕122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浔阳区、濂溪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8年8月22日九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关于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有效遏制空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各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建筑工地以及市政道路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源头、运输及落点的管控,形成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有效控制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整治范围及步骤安排建筑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范围包括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等建成区全部区域。

治理工作共分三个阶段:1.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2018年8月至10月,重点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多部门联合动态巡查,联合办案;各责任单位结合工作任务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2.巩固提升阶段,时间为2018年11月,重点进行查漏补缺,进一步整改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规范标准。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2日九江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根据《江西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第26号)要求,结合全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制定我市如下整改提升工作方案。

一、整改提升范围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覆盖全市范围内已建全部入河排污口,重点是规模以上(每日排放废污水300吨以上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水质不达标水功能区内的入河排污口。

其它入河排污口整治参照执行。

二、工作任务目标按照《江西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第26号)总体部署,结合我市消灭劣Ⅴ类水和打造“河长制”升级版要求,确定我市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行动整改提升工作任务目标为高质量完成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具体工作任务如下:(一)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

2018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不达标水功能区内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回头看”,做到全面排查、全面清理,不留隐患、不留死角。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4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4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整顿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突出违法采矿行为,规范采矿秩序,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维护全市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九江市全面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赣府发〔2014〕28号)精神,整治矿山开采中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升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责任落实年”统一部署,把矿政管理摆上全市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围绕“绿色生态、科学开发、全面治理、依法严管、规范有序”的要求,以开展“矿政管理规范年”为抓手,着力推进矿山“缩点、减量、限期、增效”工作,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开展全方位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三区三线”(即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违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取缔关闭乱采滥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矿山企业。

通过专项整治使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地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2•【字号】赣府厅字[2002]117号•【施行日期】200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2]11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12日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针对当前我省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部署下一步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7月16日上午,副省长孙用和主持召开省河道采砂治理整顿工作会议。

省水利厅厅长刘政民、副厅长朱来友,省交通厅副厅长王延汉,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洪昌,省监察厅副厅长汤建人,省法制办副主任王吉龙,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了由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及省公安厅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长江、赣江等五河及鄱阳湖采砂检查调研情况汇报,分析了当前我省河道采砂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当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各级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抓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一、对省内河道及鄱阳湖采砂进行集中整治。

重点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查处无证采砂、乱采滥挖河道砂石事件,规范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并为今后河道采砂管理创造有利条件。

时间从2002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原省河道采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孙用和副省长担任,省水利厅厅长担任第一副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各一位副厅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各一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九府厅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府厅发〔2012〕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2年12月13日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2011年11月21日十届市委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和中共九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的通知》(九编发〔2011〕33号),成立九江市河道采砂管理局,为市水利局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负责九江市范围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涉砂有关法律法规。

(三)承办全市范围内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采砂许可的初步审查,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对河道采砂、运砂和砂石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组织依法打击各类非法涉砂活动,协调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六)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因采砂活动引起的水事纠纷。

(七)承办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缴工作,负责代收采砂生产涉及的水资源费等规费。

(八)负责对长江、鄱阳湖等采区现场监管所的管理,做好采砂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及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河道采砂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一)综合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九府厅字〔2017〕23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30日九江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厅、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办字〔2015〕78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努力探索和逐步推进我市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省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保护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长江、鄱阳湖以及跨行政区域等江河湖泊保护执法力量“散、弱、小”问题,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江河湖泊管理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切实履行我市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职责,为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新九江、实现绿色崛起提供坚强的水生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高效、全面监管原则。

充分利用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等方面的水域综治执法力量,组建九江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在市河长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九江市河湖管理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日常工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九府厅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九江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严格落实《江西省(鄱阳湖)水资源保护工程实施纲要(2011年~2015年)》,现将《九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九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落实《江西省(鄱阳湖)水资源保护工程实施纲要(2011年~2015年)》,实施水安全战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纵深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合理利用的水资源保障,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围绕政策制定、制度落实、执法监督,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落实管理责任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支撑和保障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机制体制的原则;坚持综合管理和需求管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4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40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日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江河道可采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江西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批准在九江长江河道可采区进行的采砂、运砂活动。

第三条长江河道采砂按照鄱阳湖采砂“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开采经营、统一规费征收、统一综合执法、统一利益分配”的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管理。

市采砂办行使管理权,市赣鄱砂石有限公司依法经营。

市直及驻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沿江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和配合做好可采区现场监管工作,确保辖区内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条组建“九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现场监管指挥所”,负责可采区现场监管、组织协调和指挥调度,指导市赣鄱公司做好开采经营、安全生产、采区秩序等工作。

主要职责有:1.宣传贯彻长江河道采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生产安全、资金安全、人身安全以及廉政安全的各项措施,确保采区依法依规、管理有序、平稳运行。

2.采取旁站式管理,实行24小时现场监管。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九府厅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要求,进一步加强九江市长江港口岸线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打造长江“最美岸线”,促进我市港口绿色、有序发展,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港口岸线管理的通知》(赣交规划字〔2017〕144号),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港口总体规划《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于2017年12月21日获交通运输部、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批复。

港口建设项目使用长江岸线必须严格执行《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

港口项目建设除符合港口总体规划,还要和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严禁在港口规划区外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沿江各县(市、区)在《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框架内,做好港区规划港口岸线及临港腹地1000米陆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使港口项目、港口物流园、港口集疏运通道、物流配送中心、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效衔接。

控规未出台前,原则上不批建港口项目。

《九江港总体规划(修订)》中的港口用地不得用作工业用地等其它用途。

二、有效保护科学利用港口岸线长江港口岸线是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战略资源,是我市沿江港口建设和产业布局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远近结合、集约利用、合理开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九府厅字〔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对2015年8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1.《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124件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公布前已经实施的时间连续计算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关于印发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05件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

凡超过有效期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今后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4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2015年9月7日附件1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九府厅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发〔2009〕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三日全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传教育“三项行动”的部署,坚决遏制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非法开采盗采行为,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明〔2009〕10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各项部署,强化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着力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活动,坚决遏制非法开采盗采伤亡事故,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时间自即日起,至9月10日止。

三、打击重点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集中行动(以下简称“打非集中行动”)在全市矿产资源产地全面开展。

重点打击以下行为:1、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和以采代探、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的;2、进入合法矿山进行非法盗采的;3、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非法勘查、开采的;4、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而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5、非法买卖民爆物品,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非法提供民爆物品的;6、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人员无资质、违法违规进行爆破作业的;7、营利性民爆服务公司爆破人员违规进入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和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的;8、民爆物品运输单位资质、运输车辆、民爆物品器材库建设、安全间距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和未严格执行保管、领退、流向登记等有关制度的;9、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电源的;10、其它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采矿行为。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九府厅字[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0日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要求,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秩序,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综合整治。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水利部长江委的明确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市县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大力整治长江沿岸砂石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市城区砂石市场经营管理,建立依法、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综合整治工作在市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集中行动、综合整治。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8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83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7〕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九江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4日九江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试点方案为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建立“体制理顺、主体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管理标准,完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标准化;建立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实现管理规范化;创新管护模式,推行管养分离,实现管理社会化;强化信息管理,搭建数据平台,实现管理信息化;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能力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严格验收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实现管理目标化。

二、试点单位和工程1.市河道湖泊管理局——长江永安大堤;2.市柘林灌区管理局——渠首电站;3.修水县——湘竹水电站;4.都昌县——张岭水库;5.永修县——云山水库;6.德安县——附城堤;7.庐山市——南康堤;8.湖口县——殷山水库中型灌区;9.武宁县——石门楼乡自来水厂。

三、实施内容试点工作包括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10个方面。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九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九府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28日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九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规范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行为,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备采砂作业能力、且在长江九江水域内进行采砂活动或滞留的采砂船(机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砂活动及采砂船舶的管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海事机构负责依法打击证书不齐全的采砂船舶(机具)、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协助做好集中停靠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采砂船舶(机具)户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集中停靠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船舶(机具)违法犯罪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靠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江九江水域采砂船(机具)实行统一集中停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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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九府厅字[2013]195号【发布部门】九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0【实施日期】2013.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0日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要求,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秩序,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综合整治。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水利部长江委的明确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市县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大力整治长江沿岸砂石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市城区砂石市场经营管理,建立依法、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综合整治工作在市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集中行动、综合整治。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

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树立依法、严格、公正的理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市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协调、支持、督查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综合整治工作。

沿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的综合整治行动负总责,水利、交通、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坚持综合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注重当前,严厉打击非法偷采、运输、销售砂石的行为,又要着眼长远,按照鄱阳湖河道采砂统一管理模式,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工作重点综合整治工作重点突出“打、堵、疏、统”四个环节,建立健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机制。

一是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坚持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建立健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运砂(过驳)、暴力抗法等行为,尤其是要把瑞昌市码头镇朱湖村水域、九江县城子镇、鳊鱼滩水域、新港水域作为工作重点,强化措施、严管严查、严厉打击,杜绝涉砂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是堵住非法砂源进入市场。

重点实施采砂船集中停放管理,市区和各县(市、区)所有采砂船舶(机具)一律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集中停放点,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砂石的来源。

对九江长江河道城区段(自永安堤段青龙寺起至新港砂石集散中心水域)的所有非法卸砂运砂船只和沿江砂石站非法经营行为予以坚决取缔打击。

同时,陆路上在交通要道对违规运送砂石车辆进行检查,水路上在城区上游5个临时通道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派驻执法人员,对现场装卸的船只进行监控和管理,禁止非法来源的砂石装卸、禁止在河道内堆放砂石,坚决堵住非法砂石流入市场。

三是疏通砂石供应渠道。

严把砂石市场准入关,确定“1+5”(大江公司和上游5个临时通道)依法经营中心城区砂石,实行“1+5”经营户和商业搅拌站对口供应,科学确定砂石价格,严格查处非法经营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经营管理,保障砂石市场供应。

沿江县(市、区)的砂石供应通道由县(市、区)提出申请,由市整治领导小组严格把关,经同意后依法设立,保障县(市、区)砂石市场供应。

四是统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

按照“五统一”(即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开采经营、统一规费征收、统一综合执法、统一利益分配)的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坚持“巩固、完善、规范、提高”的方针,切实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统一管理水平,扎实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统一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工作安排整个集中整治行动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3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成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召开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发布综合整治公告,进行宣传发动,形成高压态势,营造浓厚的综合整治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2月28日)明确集中整治打击的重点区域和对象,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开展“打、堵、疏、统”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联动、部门联动、水陆联动,实行采、运、销“三管齐下”,按照从严、从快的要求依法打击惩处涉砂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一批涉砂违法犯罪分子、取缔一批非法经营砂石场、落实采砂船集中停靠管理、规范砂石市场经营秩序,坚决遏制涉砂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2014年3月1日至3月31日)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综合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务必确保综合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检查长江水域的打击非法采砂、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砂石场、规范城区砂石市场经营秩序、启动和改造上下游砂石集散中心、禁止市城区违法运砂等工作情况。

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改。

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和整理,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稳步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来认识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要求上来,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在市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沿江砂石市场综合整治、陆路联合检查执法和城区砂石市场供应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各相关县(市、区)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要迅速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和措施,实行统一部署、集中打击、综合整治,确保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三)分工负责、通力合作。

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精兵强将立即行动,围绕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切实依法履职。

对于跨区域和职能交叉领域执法,要加强工作协调,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密切协作,讲大局、讲团结,讲奉献,真正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地推进综合整治工作。

(四)加强督查、严明纪律。

沿江各县(市、区)务必高位推进,主动作为,履职履责。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积极履行职责,服从调度,听从指挥。

为推进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综合整治督查组实行每周一督查、每月一通报,重点就综合整治推进情况、部门履行职责和支持配合、工作目标落实实效等方面开展督查。

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到位、任务完不成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对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工作成绩显著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表扬。

(五)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综合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重点突出“打、堵、疏、统”四个关键环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持露头就打、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确保非法砂石市场清理整顿到位,确保砂石市场经营规范有序,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九江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九江市长江沿江砂石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3.九江市城区砂石运输整治工作方案4.九江市城区砂石市场供应保障实施方案附件1九江市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坚决杜绝长江河道九江段非法采砂现象,保持长江河道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集中力量、重拳出击、齐抓共管,严厉打击和杜绝长江九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确保我市长江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沿江社会的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根据市长江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决定,现成立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有: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长航公安局九江分局、九江海事局、长江九江航道管理处、市港口管理局。

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裔祥任组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水上分局局长张平任常务副组长,市水利局副局长皮国辉、长航公安局九江分局副局长章晖、市交通局党委委员、港航管理局局长卢作林、市港口管理局副局长陈国扬、九江海事局局长助理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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