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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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
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 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
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
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
•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 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行为,包括为此服务的
后勤和管理工作
案例3
• 一位老人因感冒去某医院看病,在挂号处因故换
了三次科室,挂号员不耐烦了,就在挂号单上写
了三个字:老混蛋。老人候诊时看到这三个字, 气得当场心脏病发作,最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 本案中,老人是在候诊时死亡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老
分 析
•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
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
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
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 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 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 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触电一样,疼痛难忍。无奈,她只好求助于医院治疗,先后在多家
医院求治均未能治愈,但长期用药却使肠胃严重受损。无休止的疼 痛使得王某经常请假,晚上睡不好,白天精神恍惚,情绪也越来越 差。更严重的是,夫妻正常的性生活根本无法过,造成两人感情不 和,夫妻感情破裂,几近离婚。10 年后,王某再次到县人民医院, 经检查,发现其内阴左侧黏膜下隐约可见半弧形异物,触及质硬。 经处理,竟取出了菱形中号缝合断针一枚。经鉴定,认定为10年前 接生医生为其缝合撕裂伤时所留。
•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 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 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 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 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 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 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 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 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 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 •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后,医疗机构应当自 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相应的协议书 或调解书或判决书。
医疗事故的监督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 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事故的定义
•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分析
• 本案中,接诊医生误开处方和擅离职守、药房人员擅离岗
位是造成病员死亡的直接原因。若没有医生的误开处方, 则药房人员的擅离岗位并不能造成该病员的死亡,因为没 有输液反应也无所谓急救。但若医生误开处方以后,药房 人员不擅离岗位,在病员出现输液反应以后,医生组织急 救,也有可能挽救病员的生命。由于上述两人同时的过失 行为造成了客观上病人的不救而亡,因此,两人均应对此 事故承担责任,当然医生要负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制度
•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目 录(试行)》
分 级
• 一级医疗事故
死亡、重度残疾
• 二级医疗事故
中度残疾、严重功能障碍
• 三级医疗事故
五、医疗事故的赔偿
• 途径:协商解决、调解、民事诉讼 • 赔偿额度的考虑因素 ①医疗事故等级; ②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 中的责任程度; ③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 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 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是指对某一起医疗纠纷作出技术审定,通 过调查研究,以医学科学为指导,判明医 疗纠纷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并 进而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指出原因和后 果的关系,明确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
•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 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
行政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 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 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处理:①患者死亡;②可能 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③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理
人还未进入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属于医疗事故。本案中,
挂号员不但没有协助病员,反而出言辱骂,是典型的违约
行为,医院和挂号员应承担对老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而不是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 第四,过失行为必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案例4
• 某县一小学教师因难产导致内阴严重破裂,接生医生为其做了缝合
手术。术后一个星期,她由家人接回学校。回家后,其阴部一直疼 痛不止,像针扎一般难受,尤其是夫妻两人偶尔过性生活时更是像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 • • • • • 概述(定义与分级) 预防与处置 技术鉴定 行政处理与监督 医疗事故的赔偿 法律责任
一、概 述
医疗事故 有损害的后果 紧急医学措施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 非医疗事故 无法预料、防范 无损害后果 非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不可抗力 无过错输血 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患方导致延误 医疗意外
医疗事故的处置
• • • • 报告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尸体解剖的规定 病历资料的复印
报告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有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在12小时内 报告:①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 医疗事故;②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③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轻度残疾、一般功能障碍
源自文库• 四级医疗事故
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 • • • • • 紧急医学措施的不良后果 病情异常或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感染 患方延误 不可抗力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医疗事故的预防 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的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成立机构和工作人员 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患者知情权的保护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分 析
•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 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 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 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 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尸 检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 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尸检必 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但具备尸体 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 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 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 任。
尸 检
•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 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 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 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务人员定义
•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中的医务人员也应包括 取得了相应资格、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 务并直接造成医疗事故的人员
第二,医疗事故责任人必须有违法过失行为
案例2
•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
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 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
鉴定组织
• 鉴定组织:医学会(二次终结的鉴定制度) 首次鉴定:县(市)医学会 再次鉴定:省医学会
鉴定程序
• • • • • • • 鉴定的提起 鉴定的受理和收费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医学会调查取证 专家鉴定组进行技术鉴定 形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鉴定结论的审核
四、行政处理与监督 行政处理
•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 失行为的报告后,责令医疗机构、判定是否 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 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 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分析
• 本案中,医生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肉体伤害不是主要的,
通过一个简单的手术即可以使其恢复正常。但10年的折
磨,10 年的精神痛苦却几乎要毁掉她一生的幸福,难道
这种精神的严重伤害不算是严重的危害吗?因此,医疗事
故中的损害事实不仅限于人身伤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 第五,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因
果关系可分为单因单果、多因单果、单因多果和多因多果。
在许多医疗事故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
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致使
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单果。
案例5
• 某病员因低热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通过
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
理。2小时后,发现病员气喘、抽搐,病员家属大声呼叫 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 位医生叫护士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没人,10分 钟以后,病员死亡。
病历资料的复印
•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客观性病历资料, 即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 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 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 他病历资料。
• 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这部分病历资料的,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 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 制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 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 定。 •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 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 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停止受理。
医疗事故的监督
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凡因抢 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 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 •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 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 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 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 抢夺。 •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 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 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 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 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