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1. 简介利益冲突是指在组织内部或者合作关系中,因职务、利益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之间存在矛盾,从而可能对决策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和诚信的原则得到遵守,许多组织都制定了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介绍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细节,包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以及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2. 目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利益相关方在组织内部或合作关系中的行为,防止利益冲突对决策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以提高组织的诚信和可信度。
3. 适用范围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组织内部的成员(包括职员、董事、高级管理层等)以及与组织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利益相关方(包括供应商、代理商、顾问等)。
4. 原则•公正:确保利益相关方在组织内部或合作关系中的行为和决策公正、客观,不受个人利益影响。
•透明:公开披露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关系和决策过程,使其透明可查。
•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以诚信的态度对待利益相关方。
•风险管理:预防和管理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风险。
5. 程序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实施包括以下步骤:5.1 利益的申报所有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利益相关方应当就其与组织的利益相关关系及其参与决策和行为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股份、证券或其他金融权益;•与供应商、顾问、代理商等存在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家庭成员与组织或合作伙伴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5.2 利益冲突的评估组织应对申报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评估,包括利益的重要性、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控制措施等。
根据评估结果,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3 利益冲突的处理措施针对评估结果中发现的利益冲突情况,组织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优先考虑组织或合作伙伴的利益;•变更岗位或职责,避免利益冲突;•主动披露利益冲突情况,并征得相关方的同意;•寻求独立第三方的咨询或专家意见。
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
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三篇篇一:防利益冲突工作制度我校在学习领导干部防利益冲突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我校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全面推进学校的防利益冲突工作。
一、建立“三项制度”。
(一)利益公开制度。
所有学校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使用中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
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学校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利益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对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事项,应主动回避,并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
对领导干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强制回避决定。
(三)“不直接分管”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二、构建“两大机制”。
(一)研判预警机制。
从信访举报、经济责任审计、干部考察、述职述廉等方面收集利益冲突信息,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结合,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到防范利益冲突于初起之时、未发之前。
(二)问责处置机制。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落实情况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查他查,加强监控。
(一)、加大自查他查力度。
将落实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领导干部自省自查机制,自我提高。
同时加强他查力度,促使领导干部不断修正行为、完善自我。
要客观公正地评议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以及处置防止利益冲突事项情况。
(二)加强信息查询系统监控。
结合“即墨市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在干部提拔使用前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事项前,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校采购、工程招投标等部门将相关人员名单和事项报市纪委备案查询,建立防止利益冲突信息查询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查询表格和意见反馈单,及时将查询到的需要回避的事项和人员名单送达相关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公司评级业务的利益冲突,保障评级独立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可能损害评级独立性并导致投资者或受评主体等评级相关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包括:(1)公司的评级行为与公司或人员的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投资者或受评主体合法利益的情形;(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外聘专家)在公司的履职行为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并可能损害公司或评级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主体或受评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应防范的利益冲突情形第六条公司避免承接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评级项目。
下列情形属于公司与受评对象存在利益冲突:(1)公司与受评对象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2)同一股东持有公司和受评对象的股份;(3)公司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或机构持有受评对象的股份;(4)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受评对象,或拥有、控制受评证券;(5)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评级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6)监管机构相关规定限制的情况。
第七条对于承接的评级项目,公司避免发生如下利益冲突情形:(1)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2)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评级业务期间,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3)公司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1. 引言利益冲突是指在一个组织或机构中,成员由于个人的职务、职责、利益或关系等原因,可能产生与组织或他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不仅会影响组织的形象和声誉,还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行为和决策,破坏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了规范组织成员的行为,并维护组织利益与公正,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2. 利益冲突的定义和分类利益冲突是指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职责或组织利益发生矛盾的情况。
利益冲突可分为以下几类:•直接利益冲突:指组织成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直接从中获得个人利益的情况。
例如,组织成员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勾结,获取佣金或其他回报。
•间接利益冲突:指组织成员所处的职务与其他个人利益相关联,可能影响其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例如,组织成员在担任某个职位的同时,还是某家竞争性公司的股东或顾问。
•情感利益冲突:指组织成员由于与其他成员的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等情感纽带而可能影响其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的情况。
例如,组织成员在招聘过程中,优先考虑亲属或亲密关系人的利益。
•利益之间冲突:指组织成员同时承担多个角色,因此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产生冲突。
例如,组织成员在团队中负责评审项目申请,但同时也是某个项目的合作伙伴。
3.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目标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组织成员在履行职责和决策时能够公正、客观地行事,不受个人利益的干扰,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通过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组织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标:•明确关键岗位的利益冲突管控要求,确保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遵守相关规定。
•加强对利益冲突的识别和预防,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和流程,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落实利益冲突的监督和管控措施,确保利益冲突得到妥善处理。
•提供利益冲突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加强组织成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利益冲突。
4.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框架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框架和相关措施。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
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键盘上,指尖轻触,方案的轮廓在脑海中逐渐清晰。
我深吸一口气,开始构思这个“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分析利益冲突,这个看似简单的词汇,却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在组织内部,员工、领导、部门之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
如何在这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我们今天要解决的问题。
1.组织内部利益冲突的表现1)部门之间争抢资源,导致资源分配不均。
2)员工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发生冲突,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3)领导层之间的权力斗争,影响组织决策。
2.利益冲突对组织的影响1)降低组织凝聚力,影响团队协作。
2)损害组织形象,降低外界信任度。
3)导致组织内部矛盾加剧,甚至影响组织发展。
二、目标设定1.确保组织内部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2.提高员工工作效率,促进组织发展。
3.增强组织凝聚力,提升团队协作能力。
三、实施方案1.建立完善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1)明确利益冲突的定义、范围和类型。
2)制定利益冲突的识别、评估和处理流程。
3)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报告和监督机制。
2.加强员工培训1)开展利益冲突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利益冲突的认识。
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利益冲突案例分析,提升员工处理利益冲突的能力。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员工正确的价值观。
3.优化组织结构1)明确各部门职责,避免职责重叠。
2)合理分配资源,确保资源利用最大化。
3)建立内部沟通机制,促进部门间的信息交流。
4.强化领导责任1)领导要带头遵守利益冲突管理制度,树立榜样。
2)领导要关注员工利益冲突问题,及时处理。
3)领导要加强对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1)倡导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2)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凝聚力。
3)鼓励员工积极反馈问题,建立民主监督机制。
四、实施步骤1.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时间节点。
2.开展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员工了解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3.逐步推进组织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2023年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
2023年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1.1 背景利益冲突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导致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的情况。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公务人员形象和公众对政府机构的信任,也严重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公正执行职责。
1.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制定一套有效的机制和措施,防止公务人员在2023年发生利益冲突,保证公务人员廉政自律,提高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二、方案内容和措施2.1 加强制度建设2.1.1 完善利益冲突防控制度: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务人员的利益冲突防控义务和责任,明确利益冲突的界定和处理办法。
2.1.2 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要求公务人员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申报和报告,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2.2 强化教育培训2.2.1 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开展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公务人员的法律和道德素质教育,提高公务人员的意识和素养。
2.2.2 加强利益冲突防控知识普及:组织定期培训和宣传活动,向公务人员普及利益冲突的概念、表现形式和预防措施等知识。
2.3 严格管理监督2.3.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利益冲突防控的监督机制,从监督、检查、考核等方面对公务人员的廉政自律和利益冲突防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2.3.2 加强信息公开和舆情监测:加强对公务人员的财产、工作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和披露,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问题。
2.4 提高利益冲突处理效果2.4.1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合作:与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合作,咨询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2.4.2 加强案件审理和处罚力度:对发现的利益冲突问题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3.1 制定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确定利益冲突防控工作的计划和具体任务,并明确各责任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3.2 完善制度建设:在2023年第一季度完成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确保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预防腐败的有效制度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防止利益冲突作为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正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
2009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研讨会”,其主题正是“APEC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高度重视,成为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方面。
今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一、防止利益冲突的概念所谓利益冲突就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亚太经合组织界定的防止利益冲突原则是:公务员要避免任何影响其个人或家庭财务利益的公务行为,避免接受任何与其职位、职能和责任冲突或容易产生冲突的职位、职责以及金融、商业、信托的或其他相关利益。
显见的事实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都必然具有两种身份,代表两种利益:一为政府官员身份,代表公共利益;一为私人身份,代表个人或其亲友利益。
公职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必须恪尽职守,全心履行职务。
因此,所谓防止利益冲突,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防止公职人员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代表的私人利益之间出现冲突。
廉政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较早重视利益冲突的问题,并探索出许多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措施。
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回避。
如美国要求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作出书面保证,保证自己在工作中如果遇到涉及自己股份利益的事时,就不再参与这项工作。
投资利益的申报和处理。
如香港规定公务员有申报利益冲突的义务。
一旦存在“主要官员”的投资或利益跟他的公职有或似乎有利益冲突时,就可要求有关官员采取放弃投资利益、避免再购入有关投资利益或予以出售、把有关投资利益交由他人全权托管等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从业限制。
香港对主要官员从事商业性活动作出限制规定,要求主要官员“在任期内,除非获得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不可作为主管、代理、董事或幕后董事、雇员或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其他行业、商业、职业、商行、公司(私营或公营)、商会或其他类似组织、公共机构或私营专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或涉及上述有关职务”。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防止方案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防止方案领导干部作为国家治理的核心,任职期间所拥有的权力和资源使得其身处于敏感的利益平衡关系中,如何保证其在服务民众的同时,杜绝个人私利对公共利益的侵蚀,成为了人民群众和党中央高度关注的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防止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健全利益公示制度首先,领导干部应该在任期内完全公示个人财务状况。
公示内容包括个人财产、收入来源、家庭成员财产以及与任职职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关系等。
所有公示资料应该在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充分公开,确保群众可以充分知悉任期内领导干部的利益状况,并对其任职表现作出合理评判。
公示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地降低领导干部贪污腐败的空间,有力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个人财产调查其次,对于新上任或者晋升的领导干部,应该建立完备的个人财产调查制度。
调查人员要求干部提供详细的个人财产清单和来龙去脉,现场调查并采集证据。
对于干部未充分说明或隐瞒了个人财产的情况,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处理,再者,对于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和配偶的财产状况也需要有透明的监督管控。
个人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可以在源头上控制领导干部的个人财务状况,有效地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
三、加强培训教育同时,加强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也是防范利益冲突的一项重要举措。
领导干部应该接受专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具体包括诚信、奉公、公正、廉洁等方面。
同时,利益冲突防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应成为必修课程。
培训教育的目的是增强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意识,防止其出现利益冲突。
四、加强内部审计最后,加强内部审计也是防止领导干部利益冲突的重要举措。
在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立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财务状况真实、审核流程透明。
审计机构应该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不畏权势,运用尽可能的科技手段,对涉及领导干部的审计事项进行深度剖析,防止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与腐败行为。
总之,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防止方案是防止腐败和促进公众信任的关键措施。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从业行为,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集团利益之间发生矛盾,可能导致集团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坚持健全机制、科学规范、预防为先、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基本表现第四条领导干部接受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形式赠送的礼品及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五条领导干部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5万及以上大额资产交易、委托理财和一次超过1000元及以上借贷等行为。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知悉集团经营重大内幕信息后,发生直接参与或委托他人参与相关利益活动和将信息外露为他人谋利等行为。
第七条领导干部将集团资产出租给自己或利益相关人用于商业经营,或利用集团资源为其经营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集团工程项目建设时,未按规定程序而确定利益相关人负责建设。
第九条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出现下列行为:(一)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包括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或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各类经营活动;(二)拥有有业务关联或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三)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十条领导干部内退期间,从事与原部门、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有关联性的工作,或受聘到与原部门、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职。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工作回避,不得在同部门、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集团利益发生冲突的营利性等活动。
第十三条与领导干部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同部门、单位担任下列职务或工作:(一)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行政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
行政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行政利益冲突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由于个别行政人员的私利或私欲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导致决策结果偏离公正和公平的状态。
解决行政利益冲突问题是优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
建立健全的行政道德体系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基础。
行政人员应当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忠诚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行政人员的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其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以减少私利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行政利益冲突问题。
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可以帮助各部门更好地合作,减少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第三,推行阳光行政是有效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重要途径。
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通过向公众公布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增加信息的公开度,可以防止行政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
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媒体的互动合作,提高社会监督的力度,也是预防行政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第四,健全行政监察制度是有效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的关键。
建立独立、公正的行政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监察和调查,严肃查处行政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建立公开透明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行政人员的不法行为,增加行政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被发现和处理的可能性。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提供法律保障是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的根本保障。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制度,明确行政人员的权益和职责,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司法审查,在法律上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保证公正和公平的行政管理。
总之,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是优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道德体系,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推行阳光行政,健全行政监察制度,以及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我们可以有效预防和处理行政利益冲突,确保行政决策结果始终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组织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利益冲突指的是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由于拥有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与组织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为了维护组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对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成为必要而重要的举措。
二、目的制定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旨在确保组织成员的行为符合公正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声誉。
通过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和限制,有效预防利益冲突的发生,提高组织运转和治理的质量。
三、适用范围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适用于组织的所有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职员、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等。
四、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所有的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以公正、诚实和公开为原则。
他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牺牲组织利益为代价获取个人利益。
2. 诚实原则组织成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他们不得虚报、谎报或隐瞒与组织利益相关的信息。
3. 保密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保护组织的商业机密和机构利益。
他们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组织的机密信息。
4. 公平原则组织成员应当对待所有相关方公平,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某些相关方进行特殊待遇或不公平对待。
5. 禁止利益冲突原则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不得以个人的经济、权力或地位的利益而干扰或影响对组织的决策或行为。
五、具体规定1. 利益申报制度所有组织成员在加入组织时,应填写利益申报表,详细列出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所有经济、权力或地位上的利益。
同时,在职期间,每年都要重新填写利益申报表,及时更新自己的利益情况。
利益申报表将由组织进行保密,仅供内部使用。
2. 利益冲突审查组织将成立专门的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组织成员的利益申报表。
委员会将根据申报表的内容,评估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可能。
如发现利益冲突的情况,将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 行为准则组织将制定明确的行为准则,规定组织成员在行使职务时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者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情况汇报
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总结情况发展和改革局2012年7月13日我局通过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建立防治腐败工作机制,着力规范发改人员的从政行为。
目前,我局**名干部职工全部填写了家庭信息登记表,对其中**名相关人员发放了防止利益冲突回避温馨提示书,该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工作情况(一)建立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我局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全局的利益冲突工作动员大会,并在局网站、公开栏等大力宣传,做到干部职工人人知晓防止利益冲突工作。
在召开的全局大会上专门下发家庭信息登记表,采集干部职工的工作履历、兼职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全面掌握情况。
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专人负责、建立台帐、动态管理。
在建立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库的同时,明确纪律,规定工作人员对须回避的关系应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二)严格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各项规章制度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回避”、“从业限制”等相关事项也不断被纳入制度中,近年来,与我局相关的“回避”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与我局相关的“从业限制”制度主要有《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劵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中的52个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内容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职中利益冲突的很多方面。
我局通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下发相关制度、文件材料,集体学习,提高认识,要求全体领导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执行防止利益冲突各项规章制度。
(三)强化机制创新,巩固工作成果围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全覆盖”这一目标,结合支部“168”工作机制,对全局4个属股室中各个岗位进行了职责梳理,做好定岗、亮岗,做到所有公职岗位、公职人员风险防控工作“不漏一岗、不缺一人”。
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
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利益冲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从防止利益冲突的角度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规范。
要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忠实地履行其经营管理者的职责,对其所在的国有企业负责,除了禁止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外,非常重要的是防止发生各类利益冲突。
建立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担任职务和执行公务中,避开涉及本人及其亲属利益的行为,限制各种关系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既便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摆脱各种关系的干扰,忠实履行职责,创造工作业绩,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若干规定》第六条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首先,《若干规定》没有使用“利益冲突”一词,主要是为了使条文通俗易懂,防止理解上出现分歧。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职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违背或侵害。
其次,“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也就是说,违反了该条的各项要求,并不必然造成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后果,有时仅仅是产生了一种较大的可能,这样要求.坚持了从严要求和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旨在形成一种预防机制,使公益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权谋私。
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为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
为此,必须尽量避免个人利益与公职可能发生的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冲突。
否则,以职权或职位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很容易发生。
《若干规定》第六条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作出规定,同时为了避免遗漏,设置了兜底条款。
这三个方面分别是:有五项内容从不同角度对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利益问题作出规定。
禁止冲突利益与受礼管理制度
禁止冲突利益与受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管理负责人及员工的行为,确保公平、公正、诚信的经营环境,维护企业利益和声誉,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管理层及全部员工。
第三条冲突利益的定义冲突利益是指管理人员或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企业的利益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个人经济利益、亲属利益、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等。
第四条受礼的定义受礼是指管理人员或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他人的财物、款待、服务等。
第二章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第五条识别冲突利益1.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在任期开始时、职务调整时和企业订立或修订与其职责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对可能存在的冲突利益进行识别。
2.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在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商业往来前,及时全面披露与其职责相关的冲突利益。
第六条冲突利益管理措施1.一旦发生冲突利益,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立刻向上司报告,并采取必需措施予以解决,确保以企业利益为优先。
2.企业将成立冲突利益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和处理涉及重点冲突利益的情况,委员会成员由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监察部门负责人构成。
第七条冲突利益管理记录1.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将涉及冲突利益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并报备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2.公司内部监察部门将留存这些记录,并进行定期的核查和审计。
第八条处理冲突利益的原则1.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遵从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处理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的情况。
2.管理人员及员工不得将与企业利益存在冲突的事项转移给他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处理。
第九条冲突利益违规责任追究1.对于有意或严重违反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公司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或解雇,并将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2.对于有意或严重违反冲突利益管理规定的员工,公司将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含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降职或解雇。
第三章受礼管理规定第十条受礼行为的限制1.管理人员及员工不得接受与企业利益有关或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责的礼品、款待、服务等。
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
辽宁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若干规定时间: 2013年04月01日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者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二章防止利益冲突的行为限制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持公共职务廉洁性,防止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经商、办企业,不准以借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辞去领导职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所持股份或者证券作出处理,或者辞去领导职务;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以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令等方式,影响市场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为切实规范我镇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我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我镇领导干部指我镇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我镇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我镇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我镇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我镇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镇纪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镇纪委提出回避申请。
镇纪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镇纪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是指在领导干部的分工中,对某些工作或事项不直接负责、
不直接领导和不直接安排。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不直接分管省市级的政府工作。
领导干部通常只负责直辖市或县级政府的工作,而
不直接负责省市级政府的工作。
2. 不直接分管本部门的具体业务。
领导干部通常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本部门的工作,但不直接参与本部门具体业务的操作。
3. 不直接分管下级单位的具体工作。
领导干部通常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单位的工作,
但不直接参与下级单位具体工作的安排和决策。
4. 不直接分管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事务。
领导干部应当避免直接参与与个人利益相关的
事务,以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腐败问题。
5. 不直接分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
领导干部应当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但不直接
参与和安排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务,以确保公平公正。
通过“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可以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遵循职责分工和权责对应的
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避免利益冲突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防止利益冲突规章制度篇一: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办公室目录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2.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4)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6)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 (8)5.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 (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五条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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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
五
项
制
度
****办公室
目录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
2.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4)
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6)
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 (8)
5.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 (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任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五条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为切实规范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
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本单位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办党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我办党委提出回避申请。
办党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办党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事项:
1、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含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3、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5、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本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6、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相关报告事项应列入廉政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测和党务政务公开等的内容。
第四条对报告的内容,按规定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
开的,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
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单位行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申请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可以就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事项,向存在利益冲突的党政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第四条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披露的内容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个人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个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
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4、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信息披露申请,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答复。
对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单位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工作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办党委及上级纪检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对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1、不如实向上级报告掌握的本单位有关人员利益冲突情况的;
2、对依申请回避利益冲突不受理或不及时处理,致使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发生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反映本单位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信访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4、其他应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防止利益冲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责任追究:
1、对本人存在的利益冲突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的;
2、对本人存在的利益冲突应回避未回避的;
3、对组织做出的防止利益冲突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五条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调离工作岗位;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执行或者合并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
2、组织考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
3、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实本单位领导干部存在利益冲突的。
第七条责任追究结果作为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
依据。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本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