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五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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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

****办公室

目录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

2.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4)

3.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6)

4.领导干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申请制度 (8)

5.领导干部利益冲突责任追究制度 (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政府或者本单位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相关决策、项目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本单位其他涉密事项等各种信息。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我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获知信息的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知内幕信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办公室是本单位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事宜,相关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有关涉及本单位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其他人员在知悉本单位内幕信息时,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第五条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如需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并登记外部使用人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条单位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为切实规范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防止利益冲突行为发生,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拟制血亲、近姻亲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

3、“近姻亲”,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财产上利益包括不动产;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债权或其它财产上权利;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非财产上利益包括录用、调动、提拔、奖惩及其它人事措施。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借职务权力,

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利益。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第六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在执行涉及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录用、调动、提拔、奖惩等事项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和决定等环节的工作,或利用职权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

第七条利益冲突回避形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

1、自行回避程序:在具体工作中,本单位领导干部认为该项工作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并书面向办党委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2、依申请回避程序:利益冲突相对人可以就特定领导干部与本人正在从事或申请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可以向我办党委提出回避申请。办党委对其进行审核,并及时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被申请回避人在回避申请受理部门做出回避决定前,应暂停参与该事项。

3、强制回避程序:办党委根据相关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情况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根据《德安县党政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本单位领导干部指我办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本单位领导干部应报告下列事项:

1、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包含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或者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2、拥有非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股份、证券。

3、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5、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在本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6、上级组织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相关报告事项应列入廉政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评测和党务政务公开等的内容。

第四条对报告的内容,按规定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

开的,应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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