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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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合同法工程款优先

民法典工程款优先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优先权的条件要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 承包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完成了工程项目;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4. 承包人已经依法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发包人仍未支付。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程序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2.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3. 若法院确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成立,将作出相应的裁定;4. 承包人依据法院的裁定,对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并优先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以下是一份简化的工程款优先权范本,供参考之用:h2工程款优先权申请书/h2申请人:(承包人全称),住所地:(承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申请人:(发包人全称),住所地:(发包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申请人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建(工程项目名称)。

申请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建设工程,并于(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共计(金额)。

申请人已依法催告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为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确认申请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此致(法院名称)申请人:(承包人全称)(日期)结语。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一、引言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如供应商的货物供应合同、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等。

为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顺序。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实践中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参考。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如下:1. 承包人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优先受偿其付出的劳动、材料、设备等费用。

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2. 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供应商、施工单位等与承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在承包人未支付其货物、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3. 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除承包人、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人外,其他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如融资贷款银行等,在发包人未支付其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障。

4. 税收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发包人未支付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税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5. 员工工资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员工的工资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承包人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对该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工资权益得到保障。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顺序的实践应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顺序的确定对于各方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下列权益:(一)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和受教育程度等情况,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福利待遇:劳动者在本单位享受的福利待遇,根据单位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应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就业优先权: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享有就业优先权。

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或者职业培训机会。

(四)其他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其他权益。

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应继续享受福利待遇、具有就业优先权以及享有其他权益等。

具体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福利待遇的具体内容可能需要根据各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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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

I will greet this day with love in my hear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房租租赁合同中的优先权是什么意思?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包括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要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而购买房屋的权利。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承租人的法定权利,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只能发生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

(2)出租人的通知义务。

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

(3)优先购买权发生的要件。

承租人仅仅是在同等条件之下才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4)承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没有加以明确。

我们认为,优先承租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得到承认。

原因在于: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基本生存权利,那么在涉及承租人基本生存权的保护之时,法律就应当继续贯彻这一立法价值取向,承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合同法规定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法规定工程款优先权

民法典规定工程款优先权一、合同主体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二、工程款支付1.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具体支付方式可包括按月支付、按进度支付等。

2. 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款申请后的____天内,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确定支付时间。

3. 工程款的支付金额: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单价,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如有变更或增减工程量,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新的工程款金额。

4. 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甲方应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乙方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2)乙方已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证明文件;(3)乙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工程款优先权1. 工程款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款优先权适用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

2.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在以下情况下,乙方有权行使工程款优先权:(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3)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获得工程款。

3. 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乙方在发现甲方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如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工程款优先权的效力:乙方行使工程款优先权后,甲方应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如甲方仍不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内容或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优先权

合同法优先权

合同法优先权合同法的优先权是指在合同中存在多个约定或矛盾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优先适用的约定。

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适用原则、限制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中的优先权。

首先,优先权是指当合同中存在多个约定或矛盾约定时,法律规定了哪些约定应当优先适用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法中,优先权体现了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即约定自由原则。

约定自由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合同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可能出现多个约定或约定矛盾的情况,此时需要根据优先权原则明确适用哪个约定。

其次,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原则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特别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

例如,在国家法律中对某些合同事项作了特别规定,那么根据特别规定的优先权原则,法律规定的条款将优先适用于合同。

其次是协议优先权原则。

在合同法中,对于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这种协议具有优先权。

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即使有其他约定存在,也应优先适用于合同。

最后是合同法规定的优先权原则。

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的优先权原则,例如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中规定:“因标的的性质或者自然条件,或者一方当事人特殊地位,或者合同内容等方面,对推定当事人有进一步约定意思表示的,应予优先适用。

”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规定了优先权。

再次,合同法中的优先权应当有限制。

合同法规定了一些限制原则,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公序良俗限制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那么即使约定在合同中存在,也不能优先适用。

其次是诚实信用限制原则。

合同法强调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的约定存在诚实信用问题,即使约定存在,也不能优先适用。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租赁合同优先权1. 背景介绍在租房市场中,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租户在房东决定出租房屋时,有权选择是否要继续租住该房屋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的存在对租户和房东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维护租户的住房权益,同时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稳定性给房东。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具有买卖房屋优先协议的房屋,房主在协议未履行前不得将其它人转让该房屋。

”此规定也可适用于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情况。

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3. 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内容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通知义务房东在决定出租房屋时,应当提前通知现有租户,并告知其自己是否有意愿继续租住该房屋。

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其他方式,但必须保证租户能够充分了解和确认房东的意向。

3.2 决策期限在收到通知后,租户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决定,是否要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

通常这个期限不会太长,以便房东可以尽快确定出租方案。

3.3 补偿规定如果租户决定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房东需要对租户提出一定的补偿条件。

补偿的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当地法规或者双方协商而定,一般包括经济方面的赔偿或者其他实质性的好处。

4. 衡量租赁合同优先权的重要性租赁合同优先权对于租户和房东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维护租户权益:租户通过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维护自己的住房权益,避免因为房东意愿的改变而被迫搬迁。

提供稳定性:对于房东来说,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稳定的租金收入。

减少纠纷:有了租赁合同优先权,可以减少因为租房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和争议。

5. 总结租赁合同优先权作为租赁市场中一项重要的保护性措施,对于租户和房东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系统规划和明确约定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具体细则,可以有效维护双方的权益,提高租房交易的效率和透明度。

以上就是租赁合同优先权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3篇)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优先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优先权的概念、法律后果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内享有的优先申请、优先使用、优先受偿等权利。

在我国,优先权主要存在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

优先权的法律后果涉及到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多个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优先权的概念1. 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2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 商标优先权商标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6个月)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商标注册,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注册日期。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 著作权优先权著作权优先权是指作者在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著作权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30天)以第一次申请为基础,向中国申请著作权,该第一次申请日期视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自其作品在外国第一次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优先权的法律后果1.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先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

租赁合同优先权1. 引言租赁合同优先权指的是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房东或租户拥有的一种特殊权利,即在租约到期后优先选择继续租赁的权利。

本文将介绍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定义、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2. 定义租赁合同优先权是指房东或租户,在租约到期后继续租赁的权利。

即使租约到期,房东或租户依然能够优先选择是否继续租赁该房屋。

3. 法律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设立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租赁合同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合同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承租人享有优先续租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经营者终止合同后,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房屋的优先权。

•《物权法》第二十三章: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在同条件下享有优先继续租赁的权利。

法律依据明确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存在和适用条件。

4. 适用条件为了使租赁合同优先权能够有效地被行使,一般需要满足条件:•租期届满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

•租户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

•租赁合同没有规定租金上涨或变动。

当满足条件时,房东或租户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优先权选择是否继续租赁。

5. 行使方式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几种:5.1 房东行使优先权当租约到期或合同解除时,房东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租户或向租户发出续签合同的要约,以行使优先权。

租户在接到通知或要约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继续租赁的决定。

5.2 租户行使优先权租户可以在租约到期前或合同解除时,向房东提出续签合同的要求,并签署续租合同。

房东在接到租户的要求后,需要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续租的决定。

5.3 争议解决方式在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

6. 总结租赁合同优先权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房东和租户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了租赁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和适用条件,当房东或租户满足这些条件时,可以行使租赁合同优先权。

土地承包合同优先权原则

土地承包合同优先权原则

土地承包合同优先权原则在我国,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山岭、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按照一定的期限和条件,由承包户承包经营,并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一种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户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

一、优先权原则的含义土地承包合同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户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包原承包的土地。

这里的同等条件,包括承包期限、承包费用、承包用途等。

优先承包权的行使,旨在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和经营,从而稳定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发展。

二、优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届满,承包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合同优先权原则的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签订权。

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优先权原则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三、优先权原则的实施意义1. 保护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优先权原则确保了承包户在承包期内对土地的投入和经营成果能够得到延续,避免了因承包期到期而导致承包户利益受损。

2. 稳定农村经济:优先权原则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使承包户在承包期内能够持续进行农业生产,从而稳定农村经济。

3. 促进农业发展:优先权原则鼓励承包户在承包期内积极投入农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农业发展。

4. 维护社会和谐:优先权原则有助于减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优先权原则的实施要点1. 明确优先承包权的行使条件: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承包期到期后,承包户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

2. 确保同等条件的公平公正:在优先承包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确保同等条件的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现象。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

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谈论在合同法中,优先权规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解决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情况。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优先权规则,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其应用和影响。

一、优先权规则的概念和作用优先权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当多个条款或条件发生冲突时,法律对其进行排序和解决的原则。

它的作用在于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避免合同中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优先权规则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特殊条款优先原则:特殊的条款将优先于一般的条款。

特殊条款通常是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情况进行规定的,因此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

2. 后订立的条款优先原则:后订立的条款将优先于先订立的条款。

这是因为后订立的条款通常是对先前条款的修订或补充,表明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书面条款优先原则:书面条款将优先于口头条款。

这是因为书面条款经过双方协商和确认,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优先权规则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规则的应用,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两个条款:1. 乙方同意在合同履行期间提供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甲方同意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支付全部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售后服务,导致甲方遭受了经济损失。

此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优先权规则,我们可以分析如下:首先,特殊条款优先原则适用于该案例。

合同中的第一条款明确约定了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责任,属于特殊条款。

因此,在冲突时,该条款应优先适用。

其次,后订立的条款优先原则适用于该案例。

合同中的第二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补充和修订,表明了甲方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况下才支付货款。

因此,在冲突时,后订立的条款应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根据优先权规则,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和合法的。

乙方未能按时提供售后服务,违反了合同中的特殊条款和后订立的条款。

三、优先权规则的意义和启示优先权规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启示。

合同法规定工程款优先权

合同法规定工程款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是合同法中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对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该条款,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承包人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但是,工程款优先权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只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如果承包人逾期不行使优先权,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之,合同法中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这一权利的设定,有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注意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失去优先受偿的机会。

合同法建筑工程优先权

合同法建筑工程优先权

民法典建筑工程优先权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我们需要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一些基本特点。

这类合同通常涉及金额巨大,周期长,技术复杂,且受多种外部因素影响,如天气、政策变化等。

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充分的预见,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意义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优先权是指一方在特定条件下,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设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工程款支付、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保护那些为工程提供了资金、材料或劳务但未得到及时支付的供应商或工人的合法权益。

三、优先权范本解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建筑工程优先权的范本条款:
第X条优先权条款
1. 在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建设方)应当优先支付乙方(施工方)所应得的工程款:
- a) 乙方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或终止;
- ) 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阶段的工作,但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应款项;
- c)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乙方已发生的费用。

2. 在甲方未能支付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保障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3. 本条款所述的优先权,不影响乙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通过这个范本,我们可以看到优先权条款的设置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保护施工方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从而维护整个建筑工程的稳定运行。

四、结论。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

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范围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后,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报酬。

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二、装修装饰工程款装修装饰工程款是指承包人完成的装修装饰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的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四、其他费用除上述费用外,承包人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施工设备租赁费、临时设施建设费等,也属于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承包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及时主张优先权,否则将失去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范围包括工程价款、装修装饰工程款以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合同法适用中的优先权及自治原则

合同法适用中的优先权及自治原则

合同法适用中的优先权及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适用中,优先权及自治原则是两个重要的原则,它们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解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优先权和自治原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指在合同法适用中,对于不同法律规定的冲突,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优先权。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先权需要考虑:1. 合同自由原则的优先权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订立合同。

在合同法适用中,合同自由原则享有优先权,即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适用哪个法律。

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或者行业惯例等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

2. 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在合同法适用中,如果存在强制性法律规定,那么这些规定将优先于合同的约定。

这是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例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较低的工资,也不能违反最低工资标准。

3. 特殊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在某些特殊领域,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合同的适用享有优先权。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租赁法对于租金、维修责任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将优先于合同的约定。

二、自治原则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自主约定的原则。

在合同法适用中,自治原则强调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自治原则需要考虑:1. 合同适用法律的自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这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

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国家法律或者行业惯例等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

这种自治原则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意愿得到尊重和实现。

2. 争议解决方式的自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仲裁、诉讼或者其他方式。

这种自治原则使得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提高了合同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3. 合同条款的自治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条款,如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优先权问题一直是合同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权概念、法律依据、类型及行使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合同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概述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债权人就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利,其目的是保障合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优先权体现了对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合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有一定的规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合同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得到了明确保障。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的类型1. 工程款优先权:施工单位就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优先权类型。

2. 材料款优先权:材料供应单位就其所提供的建筑材料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设备款优先权:设备供应单位就其所提供的建筑设备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农民工工资优先权:施工单位就其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措施。

四、建设工程合同优先权的行使1. 优先权行使的条件:合同债权人要行使优先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债务人逾期不支付债务;(2)合同债权人有合法的债权;(3)合同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支付债务。

2. 优先权行使的期限:合同债权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债务人逾期不支付债务之日起计算。

3. 优先权行使的程序:合同债权人行使优先权,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合同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通知合同债务人。

购房合同优先权

购房合同优先权

一、购房款支付优先权1. 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或楼盘烂尾等情况下,购房者可优先受偿已支付的购房款。

2. 对于分期付款的购房者,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支付购房款,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二、房屋交付优先权1. 购房者享有优先选择房屋的权利。

在开发商提供多套房屋供购房者选择时,购房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房屋。

2. 购房者享有优先接收房屋的权利。

在开发商完成房屋建设并达到交付条件后,购房者有权优先接收房屋。

三、产权过户优先权1. 购房者享有优先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

在购房者完成购房款支付并符合过户条件后,开发商应配合购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 购房者享有优先选择产权过户方式的权利。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购房者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登记方式。

四、购房合同优先权的法律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购房合同优先权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在购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约定购房合同优先权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购房合同优先权的现实意义1. 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购房合同优先权有助于保障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权益,降低购房风险。

2.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购房合同优先权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 维护社会稳定。

购房合同优先权有助于解决购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总之,购房合同优先权是购房者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充分了解购房合同优先权的相关内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购房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民法典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民法典

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之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时间。

在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期通常分为两个阶段: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至保修期满。

一、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期。

工期是指承包人完成工程的时间,包括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

合同约定的工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工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第二阶段是竣工日期至保修期满。

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工程的时间。

这个阶段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核心阶段,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二、竣工日期至保修期满竣工日期至保修期满是指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时间。

保修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修起始日期止,第二阶段是从合同约定的保修起始日期至保修期满。

在第一阶段,承包人应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

在第二阶段,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期并非绝对固定,它会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协商等因素的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合同的有效期进行调整。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期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之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时间。

有效期分为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和竣工日期至保修期满两个阶段。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

合同有效期受到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协商等因素的影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合同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民法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当建设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时,施工单位可以依法就该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主要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因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而遭受过大损失,从而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的稳定运行。

我们将通过一个虚构的案例来展示如何设定一份包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条款的合同:甲方(建设单位):XX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承包单位):Y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鉴于甲乙双方就位于ZZ市的XX项目的建筑施工达成合作意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一、工程内容与范围(此处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标准、工期等)二、工程造价与支付方式1. 本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XX万元整。

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总造价的10%。

- 进度款:按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每阶段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比例款项。

- 竣工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三、工程价款优先权条款1. 如甲方未能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依法申请法院对本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

2. 在甲方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况下,乙方对于本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3. 若甲方存在多个欠款情况,乙方的优先受偿顺位仅次于国家税收和社保费用。

四、违约责任如甲方迟延支付工程款项,除需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增加的财务成本等。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此处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七、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开发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YY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合同代理人把工程款拿走了

合同代理人把工程款拿走了

合同法中工程款优先权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行业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承包商往往面临工程款拖欠的问题,这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承包商的权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工程款优先权制度。

本文将从合同法中工程款优先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款优先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工程款优先权,是指承包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于发包人所欠的工程款,在发包人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款优先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具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地位。

工程款优先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 主体要件:承包商必须是建筑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合法的承包资格。

2. 客体要件:工程款优先权的客体是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

工程款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的建筑工程,发包人应支付的价款。

3. 法律要件:承包商必须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催告行使:承包商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商可以依法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2. 诉讼行使: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在诉讼过程中,承包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权。

3. 执行程序行使:在发包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时,承包商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申请,要求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工程款优先权的法律后果1. 保障承包商的权益:工程款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承包商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工程款。

2.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工程款优先权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3. 保护农民工权益:工程款优先权有助于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

4. 法律风险: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可能导致承包商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从而影响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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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优先权篇一:合同法--优先权购买权竞合浅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中南法学*摘要:优先购买权的概念分为两种,分别见于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和《物权法》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两款发条在房屋这同一不动产上设置了两种优先购买权,那么这两种权利竞合的时候必然会产生冲突。

特别是随着近十年来我国房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亦呈逐渐增多的趋势,而两种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被无限放大。

当两种优先购买权竞合时,如何明确优先购买权,在审判实践中尚存争议。

本文就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能提出相关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承租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一、优先权购买权的基本理论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学者各有说法,但大体都是一致的。

优先购买权的种类主要有如下几类,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合资企业他方的优先购买权等多种类型。

本文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其他几类不作论述。

所谓承租人得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需要说明两个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还没有认可其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所谓优先购买权,只能在出租人采取出卖这种民事行为处分租赁物时,承租人相对于其他买受人而言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而当出租人以出卖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如赠与、互易、遗赠等方式处分租赁物时,或者因出租人意志之外的公法行为,如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征用等方式处分租赁物时,承租人是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①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财产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的权利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物权法》中均可见其规定,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人出让其共有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01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转让的动产和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民通意见》则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割的共有财产时,对于其他共有人的主张购买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上述规定明确了共有关系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适用。

对于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偿转让其共有份额或者已经分割的应有部分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②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者,谓特定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于所有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

这两种观点的不同之处在于共有人之间是否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其他的概念基本相同。

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必然是严格和受到限制的,其具体条件为:一方面要有共有关系的存在。

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

另一方面是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

“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

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支付条件,如是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

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

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学术争论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了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①②戴孟勇. 房屋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J]. 清华大学学报.XX.张礼洪.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实现[J].法学. XX.优先购买权;而合同法第230条也规定了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就产生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的情形。

不管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当承租人与共有人对同一标的物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时,究竟何者更为优先呢?对于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都应该具有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买权的效力。

此说为我国大陆学界通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此种情形中,无论是从这两种先买权的权利位阶考虑,还是从法律效果考虑,都应认为共有人的先买权具有优先于承租人的先买权的效力。

一方面从权利的位阶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

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③2、从法律效果看,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其宗旨是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所尽义务要高于承租人,从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也更为优先。

另外,承租人较共有人没有优先行使购买权,依“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论承租人不会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受到影响。

其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和损害。

综上,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要更优于承租人此观点也得到了我国实务界的支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承租人的先买权限于共有人先买权的效力,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共有人得优先购买权仅具有债权的效力,前者的效力较后者强大;第二,现行土地政策之避免土地畸零以及所有权分散等,是对农地及空地而言。

如土地上已由第三人建有房屋,即无保护房屋共有人,使其优先承购其他共有人应有部分的必要,故应认为“中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104条的优先购买权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方合立法本旨。

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指出,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应当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才比较符合经济效益的观点。

这是因为,若使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优先购买共有物,由于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物权的变动并不会对承租人对于土地的使用关系造成影响,因此,土地的所有和土地的使用分离的状况并不会因买卖关系的发生而受到影响,而不动产所有和使用相分离从经济效益上衡量要低于所有和使用相结合的效益,也就是说,法律使共有人的先买权的效力优先于承租人的先买权的效力,会导致土地使用的不经济。

但如果使成责任优先购买该不动产,承租人即进入所有关系,并有使用人变成所有人,③郑永宽.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属性[J].法律科学.XX.土地所有土地利用合二为一,而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结合的经济利益要高于二者相分离的经济利益。

一次,从经济利益上考察,较为合理的选择是承租人的先买权优先于共有人得到先买权。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共有关系产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基于租赁关系产生,无论从承袭现行法的规定,还是从发挥物在经济上的规模效应的角度出发,本文确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的原则也是物权效力优先原则的体现。

三、自我观点笔者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均既非物权也非债权,这两种权利都是基础权利的法定延伸。

共有关系产生共有人的所有权,共有人的所有权延伸出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关系产生承租人的租赁权,承租人的租赁权延伸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来源于共有人的所有权,很显然属于物上优先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来源于承租人的租赁权,虽然现行法律尚未将租赁权确认为用益物权,但租赁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属性是不容质疑的,所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属于物上优先权。

当两个物上优先权竞合时,要区分孰优孰劣,经济分析方法办不到,物权优于债权原理也显得牵强。

应当从两个物上优先权的来源,即共有人的所有权和承租人的租赁权产生的先后出发去分析哪一个优先购买权相比较而言更为优先。

将所有权与租赁权两种权利比较先后,只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先共有后租赁,即所有权先于租赁权而产生。

根据先权利优于后权利原理,很容易分辨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更为优先。

第二种情况,先租赁后共有,即租赁权先于所有权而产生,实际上是所有人在租赁权存续期间出卖租赁物所有权的份额。

而在租赁权存续期间,不管所有人是要出卖租赁物所有权的全部,还是租赁物所有权的部分,承租人都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在所有人出卖租赁物的部分所有权时,如果承租人行使了优先购买权,他就取得了租赁物已出卖部分的所有权,具有了共有人和承租人(针对租赁物的未出卖部分)的双重身份;如果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则其他买受人取得了租赁物已出卖部分的所有权,成为共有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理,承租人继续对共有租赁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此,先有租赁权后有共有人所有权的情况只有在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才可能发生。

既然承租人已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承租人放弃了对租赁物所有权“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机会,放弃了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那么共有人要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是理所应当的。

④所以说,不管是哪种情况,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都应当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④易军、宁红丽. 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M]. 人民法院出版社. XX.四、小结在今后司法实践中,承租人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竞合的问题是是司法机关所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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