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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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改委正式公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广州市发改委正式公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广州市发改委正式公布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的办法和实施细则昨天,广州市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积分制入户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在这套积分体系中,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三大类,共12项指标,包括文化程度、参加社保、社会贡献等指标和分值等全省统一指标,又增加设定了住房、投资纳税等方面的广州市特殊指标。

农民工进城测试卷(总分395分)填空题(基本分,最高175分)1、您的年龄_______(最高5分)A.35周岁以下(5分)B.36-45周岁(2分)C.46-55周岁(1分)2、您的文化程度及技能是____?(最高100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A.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100分)B.博士(100分)C.硕士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100分)D.硕士(90分)E.大学本科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90分)F.大学本科(80分)G.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80分)H.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或高级职业资格(80分)I.大专或高职(60分)J.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60分)K.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50分)L.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30分)M.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N.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10分)O.初中(5分)3、您是否参加了社会保险?参加的险种是_____?参保时间____?(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不超过50分)A.城镇基本养老保险B.城镇基本医疗保险C.失业保险D.工伤保险E.生育保险4、您的住房状况(最高20分)A.在广州市有产权住房(20分)B.在广州市没有产权住房(0分)判断题(导向分,最高30分)5、您所从事是否属于紧缺专业或工种?(10分)6、您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重点发展行业?(10分)7、您工作的地区是否属于政策导向区域?(10分)附加题(附加分,最高190分)8、您毕业的院校属于以下哪一类,请选择______(最高10分)A.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B.211工程高校C.985工程高校D.广东省属及广州市属重点高校或其他重点高校9、您所在的企业的和谐劳动关系状况?(最高10分)(试题说明:申请人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入户经办机构申报,经确认所在企业为新一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后根据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级别确定积分分值)A.1A企业的员工(3分)B.2A企业的员工(5分)C.3A企业的员工(10分)10、您是否从事过社会服务?(最高30分)A.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最高10分);B.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10分);C.慈善捐赠每千元积2分(最高10分)11、您是否获得过以下的表彰奖励?(最高120分)A.获得广州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或广州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30分(最高60分)B.获得广州市委、市政府或广东省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每次积60分(最高120分)12、您在广州的投资纳税情况?(各20分,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不累计加分)A.个人在广州市企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B.近5年内,在广州市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农民工今起可申请入户首批入户名单最迟将于明年7月31日前公示南方报业新闻时间: 2010年11月05日来源: 南方都市报南都讯从今天开始,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可以到就业单位所在区的受理窗口申请入户广州,而首批入户名单最迟将于明年7月31日前公示。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广州市户籍迁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人口调控管理及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相关条件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可依照对应的入户类别和管理办法申请将户籍迁入广州市。

第三条我市户籍迁入实行总体规划、分类调控,以制定准入条件、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及入户指标管理为手段。

准入条件根据我市人口发展规划制定,重点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具体由配套入户管理办法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对应入户类别的特点予以明确。

年度迁入人口计划根据年度人口调控目标,结合社会发展、产业政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方面制定。

入户指标分为计划指导类指标和总量控制类指标。

计划指导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进行规模预判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的拟迁入户人员。

总量控制类指标是指在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内明确数量并予以严控的入户指标,主要用于不符合各入户类别一般性准入条件、但因经济社会发展等特殊考虑确需迁入的拟迁入户人员。

入户指标类型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入户指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迁入人口计划,安排给各入户审核部门使用。

广州公布入户积分细则 85分起申请入户

广州公布入户积分细则 85分起申请入户

广州公布入户积分细则 85分起申请入户大学本科可得80分,献血做义工都可得分在广州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简称《办法》),近日市政府又批准了《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这两个文件印发到全市各区、县级市和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标志着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工作全面启动。

今天下午3点,广州市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积分入户的细则。

广州积分制入户政策出台的意义广州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维护农民工权益,今年初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如今又出台了《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及实施细则。

这是贯彻中央和省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增强在穗农民工的归属感,使农民工有希望、有盼头,更加辛勤劳动、更加遵纪守法、更加爱护这座城市。

按照办法,广州市将引导更多农民工通过提升自身素质入户城镇,通过入户带动城市投资和消费的扩张,有效拉动内需,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城市化进程。

两个文件的主要内容解读作为该市积分制入户的两个政策文件,《办法》主要规定政策适用对象、有关部门职责、积分指标体系等,《细则》则是对《办法》各条款的深化、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既为入户申请人员提供指引,又明确了职能部门的任务和工作要求,对农民工普遍关切的“什么人有资格、积分怎样计算、多少分才能申请、怎样办理”等问题,都一一作了明确。

——什么人有资格?《办法》、《细则》规定“凡申请广州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人员”,包括在穗十城区工作的农民工、外来工以及增城、从化两市的户籍人员,均可按积分制入户政策执行。

同时,《办法》、《细则》进一步明确,凡有犯罪记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办居住证、未参加社保、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均纳入申请入户资格一票否决之列。

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条件流程和如何算积分细则

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条件流程和如何算积分细则

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大城市。

为了控制城市人口数量,各大城市纷纷实施了积分入户制度。

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一座国际化大都市,也在2024年开始实行积分入户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流程以及如何计算积分细则。

首先是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出台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申请积分入户: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房、就业和长期缴纳社保证明、纳税证明或其他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符合有关广州市积分入户政策规定。

另外,申请人还需要满足相关的学历、技能和专业条件,从事广州市需求的行业或职业。

此外,广州市还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家庭成员提供了相应的加分政策。

最后是如何计算积分的细则。

广州市将申请人的积分分为两部分:基础分和附加分。

基础分根据申请人的学历、技能、工资水平等进行评估,其中学历的分值较高。

附加分则根据申请人的社保缴纳年限、纳税金额、在广州市工作或生活年限等进行评估。

此外,通过参加广州市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积分政策,申请人还可以获得额外的附加分。

综合考虑基础分和附加分,得出申请人的总积分,根据总积分的高低确定积分入户的资格。

总的来说,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包括年龄、住房、就业和经济收入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流程包括填写申请表、初审、考试和排名等环节。

积分的计算细则包括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根据申请人的学历、技能、工资水平、社保缴纳年限、纳税金额等进行评估。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2024年广州积分入户的条件、流程和如何计算积分细则有所帮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府规[2016]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6
【实施日期】2016.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规〔20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

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纳入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并将积分制入户指标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19年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配套文件的通知》之《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制定了《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于8月1日起实施。

以下是大学高考网户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确保户口迁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户口迁入实行准入条件与年度人口计划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非本市户籍人员可通过《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及《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收养入户类、恢复户口类、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类、引进人才类、家庭团聚类、政策性安置调配类、不可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类,以及《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入户等8个渠道申请迁入本市。

第三条符合《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和本细则补充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或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审核部门提出入户申请,经批准后,凭审核部门签发的《广州市区入户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复核和户口迁入手续。

第四条入户卡是我市户籍迁入规范管理的主要凭证,分计划指导类和总量控制类。

属计划指导类的迁入人员,使用计划指导类入户卡;属总量控制的迁入人员,使用总量控制类入户卡。

入户卡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人口计划统一管理,并由审核部门按规定核发。

入户卡一经核发,不得涂改。

未持有入户卡的人员,市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复核和入户手续。

审核部门核发入户卡情况应按规定送发展改革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户籍迁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

市政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市科技和信息化部门协助。

广州积分入户实施细则

广州积分入户实施细则

广州积分入户实施细则广州积分入户实施细则(通知文件)类别序号指标指标内容及分值负责部门备注基本分1年龄35周岁以下(5分);36-45周岁(2分);46-55周岁(1分)市公安局2文化程度及技能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100分);博士(100分);硕士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100分);硕士(90分);大学本科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90分);大学本科(80分);大专或高职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80分);中技、中职或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技师或高级职业资格(80分);大专或高职(60分);技师、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中级职称(6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5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30分);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10分);初中(5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社会保险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最高不超过50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统一指标。

4住房在广州市有产权住房(20分)市国土房管局导向分5专业或工种紧缺(10分)市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行业重点发展行业(10分)7地区政策导向区域(10分)附加分8毕业院校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211工程高校、985工程高校、广东省属及广州市属重点高校或其他重点高校(10分)市教育局以重点高校目录为准。

9和谐劳动关系1A企业的员工(3分);2A企业的员工(5分);3A企业的员工(10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10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血每次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慈善捐赠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市卫生局、民政局,团市委省统一指标。

广州积分入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广州积分入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

⼴州积分⼊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我们知道,在很多地区落户的,要么是属于政策性迁⼊,要么是通过缔结婚姻的⽅式,当然还有⽤积分⼊户的。

以不同的⽅式⼊户,需要满⾜的条件不同。

⼴州积分⼊户政策的条件有哪些呢?下⾯,让店铺⼩编带⼤家⼀起来看看吧。

⼴州政策依据《关于进⼀步做好⼴东省农民⼯积分制⼊户和融⼊城镇⼯作的意见》(粤⼈社发〔2011〕306号)《⼴州市⼈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调控和服务管理⼯作的意见及配套⽂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1]《⼴州市户⼝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州市积分制⼊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适⽤⼈群已在⼴州市就业的农民⼯以及⾮本市⼗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员(即所有⾮⼴州⼗城区户籍⼈员)申请条件1、未违反计划⽣育政策2、未有违法犯罪记录3、已办理⼴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员除外)4、在⼴州市正常缴纳社保并达到4年(包含)以上5、与注册地在⼴州市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年期或以上劳动合同6、办理了就业登记或⽤⼯备案7、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8、总积分达到60分9、年龄20-45岁分值计算1、⽂化程度本科(60分);⼤专或⾼职(40分);中技、中职或⾼中(20分)只取最⾼分,不累计加分。

⾼中以下学历不计分2、技术能⼒中级职称(60分);⾼级⼯、事业单位⼯勤技术⼯岗位三级(40分);中级⼯、事业单位⼯勤技术⼯岗位四级(20分)只取最⾼分,不累计加分3、职业资格或职业⼯种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种符合⼴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种⽬录(20分)。

以⼴州市积分职业资格及职业⼯种⽬录为准4、社会服务近5年内,参加献⾎(每次积2分)或志愿者(义⼯)服务(每满50⼩时积2分)。

以上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不超过10分5、纳税申请当年的上三个纳税年度,在⼴州市依法缴纳个⼈所得税净⼊库税额累计达到10万元或以上(20分)⼀个纳税年度指当年的1⽉1⽇⾄12⽉31⽇以上就是关于⼴州积分⼊户政策的问题介绍了,上⽂中还给您介绍了申请的条件以及分分值计算的相关问题,希望⼩编整理的这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穗来穗[2014]1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21【实施日期】2014.07.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穗来穗[2014]19号 2014年7月21日)第一条为落实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

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

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与本市居住地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粤发〔2010〕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建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标体系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申请入户城镇。

(一)适用对象。

在我省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各地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

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积分指标和分值。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4•【字号】穗府办[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0〕8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完善人口调控管理,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和我市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广州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农民工以及城镇户籍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犯罪记录、未办理广州市居住证、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除外,具体认定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原则上按本办法积分审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积分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和附加分,共12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见附件)。

第四条申请入户人员积满85分可提出入户申请。

第五条各项指标的积分按照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申请入户人员,可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本人向工作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并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省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全省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除广州、深圳市外,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穗人社发〔2011〕145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服务指南(2011版)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九月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申请流程图申请人到就业地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须包括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和广东省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就业失业登记证、加具用人单位公章的一年期及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初中及以上的学历证书等,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

同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电脑,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

↓入户人员名单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

↓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一、可申请人群已在我市就业的农民工以及非本市十城区的城镇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除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办理就业登记、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未达到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等情况之一外,可申请积分制入户。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Winners do what losers don't want to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月30日起通过政府门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下文是搜集整理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详情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5月30日起通过政府门户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这是继5月上旬《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其实施细则也进行相应的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6月10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反映。

据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介绍,20__年公布并实施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效期为2年,今年需修订印发后实施。

“办法意见稿”于5月上旬向公众征集意见后,先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包括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谢建社教授在内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同步对《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本次修订在原“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保持基本框架不变,申请人应提供验证的证明、申办程序以及负责审核部门分工和流程等继续沿用原来的模式。

对此前“办法意见稿”中新增的“持居住证满3年”的基本条件、“创新创业”积分项目的核定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修订项目之一:“办法所称的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是指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已在本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及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明确要求申请人“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精神,“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另一方面,该规定也与省、市其他来穗人员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关于连续办理居住证的条件要求保持一致。

穗发改社〔2010〕101号 印发关于广州市农

穗发改社〔2010〕101号  印发关于广州市农

印发关于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发改社[2010]101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32号)、《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外来人员及农民工,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外,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入户积分制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指标总量,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

负责发布重点发展行业和政策导向区域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同时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并出具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审核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出具鉴定证明,审核技校学生毕业证书,审核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列专业或工种是否属紧缺工种、是否属重点发展行业、审核申请人就业、居住地所在地是否属政策导向区域等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材料申报、资料录入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2013年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2013年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2013年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7.13•【字号】穗发改人口[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2013年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人口〔2013〕1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广州市2013年积分制入户问题通告》的有关精神,《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试行)》(穗府办〔2010〕82号)及实施细则原则上在今年继续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申请办理事项通知如下:一、指标总量积分制入户全年计划指标3000人,一批次受理。

二、受理办法先在网上成功提交申请(网址:),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就业地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材料。

具体流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知。

三、受理时间网上提交申请时间:2013年7月15日-8月31日(中午12:00截止);纸质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7月15日-8月31日(下午5:30截止)。

四、排序公布根据入户指标总量,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

分数相同情况下,按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入户人员名单2013年10月31日前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公示期10日。

五、审核发卡经公示无异议且8月31日前已提交全部证明材料的,按规定核发广州市入户卡;需补充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提交截止期为11月30日,经审核无误后再发放广州市入户卡。

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积分制入户办理的有关工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2013年7月13日。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

第三条积分制入户是指选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积分标准,按照积分高低顺序对申请人进行排序,满足积分入户条件的申请人依法办理入户手续。

第四条积分制入户实行分区域、分档次、分积分的原则。

第五条积分制入户应当依法公正、透明、公开,严禁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积分制入户总体规划,明确划定积分入户指标。

第二章积分标准与排序第七条积分计算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学历、年龄、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公益服务、购房、税收等因素,并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计算出积分。

第八条积分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人口状况、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情况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九条申请人按照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超过可安置名额的申请人不再进行积分排序。

第十条积分相同的申请人,按照年龄从小到大排序;年龄相同的申请人,按照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

第三章积分入户条件与程序第十一条积分制入户的条件为:申请人在广州市辖区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和工作,具有正当的居住、工作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要求。

第十二条积分制入户的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区(县)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积分情况;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三条积分制入户审核时间为申请提交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未审核的,视为同意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十四条积分制入户审核应当依法依规,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在社会公示平台上公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积分制入户申请人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积分制入户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申请人对积分制入户管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积分制入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公布政策规定、积分标准以及申请程序,提高申请人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5•【字号】穗府办[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6〕2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五日关于促进我市农业户口人员到中心镇和城区就业落户的实施意见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集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决定》(穗字〔2004〕3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鼓励农村居民到中心镇就业落户。

对具有本市市区(指市辖十区,下同)及从化市、增城市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市区内中心镇居住,同时具备以下第(一)、(二)项或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转为该镇的非农业户口(即城镇居民户口,下同):(一)被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且按规定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或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的。

(二)在该镇镇区(指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发展区,下同)内有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不包括与其他人共有,下同)房地产权,已领取或暂未领取但有合法证明可获得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达到72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的固定住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穗府办函[2017]3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7.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30日广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来穗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教育、医疗、养老、土地、住房保障、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到2020年,户籍人口增长至920万左右,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79.8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较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居民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匹配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政策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保障就业、全力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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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穗发改社〔2010〕101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
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32号)、《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已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外来人员及农民工,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外,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入户积分制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指标总量,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

负责发布重点发展行业和政策导向区域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同时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
况并出具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审核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出具鉴定证明,审核技校学生毕业证书,审核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列专业或工种是否属紧缺工种、是否属重点发展行业、审核申请人就业、居住地所在地是否属政策导向区域等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材料申报、资料录入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审核有无犯罪情况并出具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出具房地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验证证明。

卫生部门负责献血相关资料审核并出具证明。

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以及慈善捐助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团市委负责青年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工商部门负责投资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科信局负责推进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纳税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监察机关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推进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制入户申
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六条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8月1日至10月31日,到就业地的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具体可参考《积分制入户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及负责部门一览表》,见附件)。

第七条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
具收件回执。

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
值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85分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

若初审积分未达到85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受理回执。

第八条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市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积分依然相同,则按办理社保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初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于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积分排名未进入入户名单的,可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继续轮候;个人信息有更新的,应及时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整个人累计积分。

连续两年未申请继续轮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入户人员名单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本细则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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